人民广播电台“三审”责任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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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广播电台“三审”责任制相关规定人民广播电台“三审”责任制相关规定第一条电台播出的所有稿件和节目, 必须经审查后方能播出,未 经审查的一律不得播出;所有各类节目,严格执行重播、重审制度, 重播必须重审,重审不可随意跳漏环节,未经重审的不得重播。节目 审查须经审查责任人签字。第二条一般性自制节目和稿件必须经副台长、 部主任、编辑三级 审查方能播出;重点稿件、敏感问题的稿件、非常时期的重点节目和 主要新闻节目,必须经台长、主管台长审听方能播出。第三条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及相关重要节目播 出,须报台编委会成员审听,必要时报广播电视台相关领导审听,未 经审查批准不得播出。第四条凡是在本市

2、发生的、乃至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灾害性事件的报道,须按有关规定逐级报审,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播出。第五条采访批评性报道,行风热线、新闻的记者要事先向所在本 部门领导报告,播出前须经主管台长审定,必要时报广播电视台领导 审定。第六条对重大战役性报道、重大典型的推介、重大题材的连续报 道、系列报道,组织报道前应将报道计划报台编委会备案或审定,报 道播出由主管台长审发,必要时报广播电视台领导审定。第七条加强对各级审查把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各级审查把关人员 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知 宣传政策和宣传口径,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加强对审查把关

3、人员的教 育培训,切实提高把关意识,把好政治关、政策关、事实关、导向关。 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培训会,对各级审查把关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 训。第八条问责制度。在新闻报道中,严禁虚假报道,报道虚假新闻, 一经发现,情节较轻者,给与警告,情节较重者,取消记者采编资质,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广播电视台处理。节目播出中出现导向错误,违反宣传纪律,视情节轻重,对责任 人进行警告以及诫勉谈话,违纪部门和人员要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 施。出现重大导向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并 给于经济处罚。对于违反宣传纪律,导致政令不畅,屡禁屡犯,给予警告,通报 批评直至调离相关岗位。各部门所办的节目,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违反广电条例,责令停 办该节目,取消年度评优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特别严 重的,构成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问责制度采取责任倒查,一级追查一级,直至追查到具体责任人, 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排查清理节目库。定期对全台以往制作和播出入库的各类 节目,特别是可能出现违法违纪人员以往正面形象的节目进行重新审听,立即做修改、封存或销毁处理,修改完成前不得播出第十条加强监听。台内收听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节目重大政治问题的迅速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发现问题上报、果断处理。所有电台节目播出实行监制责任制。所有播出节目,谁审稿,谁监制,谁承担监制责任。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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