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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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文件珠海市财政局珠科工信2016911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工信类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科工信类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科工信类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 件:珠海市科工信类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7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2016年11月7日印发附件:珠海市科工信类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工信类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 市科工信类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强化各区发展主动性和主体责任,在市级创新驱动专项和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转移支付到各区用于扶持具体企业和项目的资金。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遵循“市级引导、区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因素法”和项目属地分配法相结合。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 市科工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目标、考核任务和管理要求,编制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设置分配因素及权重,确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对各区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下达转移支付资金,会同

3、市科工信部门组织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承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发挥转移支付资金扶持效益,促进区级经济发展,完成市下达区有关创新驱动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等相关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二)负责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三)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做好检查、统计工作。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八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创新驱动类因素:设置“研发投入目标”、“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发明专利申请量”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

4、整因素设置。(二)产业转型升级类因素:设置“工业增加值规模”、“技改投资”、“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和投资目标”、“小升规目标任务”、“能耗水平”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因素设置。(三)绩效考评因素:主要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报告、完成市下达区有关创新驱动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等相关目标任务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市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进度情况。第九条 采取项目属地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按照项目属地分配。第十条 市科工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方式,制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市财政局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各区。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

5、使用流程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实施普惠性企业研发补助、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支持骨干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企业个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开展共性技术研究以及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相关的其他活动。(二)引导企业扩产增资、推动企业设备更新、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深化“两化”融合、推进工业节能降耗、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支持园区扩能增效、以及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关的其他活动。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可综合采用事前资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

6、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第十三条 在保持资金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区级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使用,由各区自行管理和分配使用相关资金。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各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盘、进度安排报市科工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备案。实际执行过程中预算分盘调整大于20%以上的,应重新备案。第十四条 各区做好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工作。组织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按照立项一批,备案一批的原则,各区应及时将项目立项情况和操作流程报市科工信部门备案,并做好统计归集工作。第十五条 转

7、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转移支付,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市科工信局责令区退回市财政,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获得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区级财政部门、科工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上一年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科工信部门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一)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二)擅自超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三)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四)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转移支付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五)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手段骗取转移支付资金的;(六)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工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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