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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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 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 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 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 反映非自身原因账

2、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 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 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 情况。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 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 作。第五条 银监局应当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指定专人全程负 责案件(风险)信息的

3、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第二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第六条 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 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 生后 24 小时以内。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 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 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 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

4、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 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第八条 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 当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第九条 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 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第十条 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第三章 案件信息报送流程第十一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直接

5、监管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银监会 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 小时之内。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 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 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 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

6、况。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第十四条 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 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台 账。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 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 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

7、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 的侦查情况等。(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 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第十六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 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第十七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 监局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第十八条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第十九条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第五章案件统计第二十条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不相吻合的,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 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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