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常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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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的法律法规一、产商品监督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二、 质量原则计量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法实行条例、浙江省原则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行细则、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三、 特种设备安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四、 食品生产监督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执法根据一、 产商

2、品监督管理类1.产品质量法有关(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业原则的产品,违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惩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涉及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惩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3、上三倍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国家明令裁减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裁减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分别违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惩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违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惩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4、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她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分别违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惩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产品标记不符合规定,违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惩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记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记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

5、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回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违背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惩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8)懂得或应当懂得属于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制假生产技术,违背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惩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没收所有运送、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如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惩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

6、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有效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违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四)项,惩罚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查检测证明的产品,违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惩罚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7、所得;(12)生产、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违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六)项,惩罚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3)将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赠品,违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一条,惩罚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奖品或者赠品,并处奖品或者赠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如下的罚款;2.认证承认类(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承认条例第九条,惩罚根据认证承认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取缔,处10万

8、元以上50万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违背认证承认条例第十三条,惩罚根据认证承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的罚款;(3)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违背认证承认条例第十三条,惩罚根据认证承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献,并予发布;(4)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违背认证承认条例第二十八条,惩罚根据认证承认条例第六十七

9、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5)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规定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违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惩罚根据认证承认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万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6)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违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惩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7)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违背强制性产

10、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惩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如下罚款;(8)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合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具有“有机”、“OGNIC”等字样且也许误导公众觉得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违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惩罚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措施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处万元如下罚款;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1)未根据规定申请获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违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后简称条例)第五条,惩罚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

11、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根据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违背条例第二十六条,惩罚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涉及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名称发生变化,未根据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背条例第二十九条,惩罚根据条例第四

12、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未根据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背条例第三十三条,惩罚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5)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违背条例第五条,惩罚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

13、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她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背条例第三十五条,惩罚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0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她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惩罚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如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

14、倍如下的罚款;(8)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背条例第三十五条,惩罚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用不合法手段获得生产许可证,违背条例第十一条,惩罚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处20万元如下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解决;(10)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查标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措施(后简称实行措施)第一百零三条,惩罚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0万元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15、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委托公司未按本措施规定备案或者擅自变化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公司未按本措施规定备案,违背实行措施第四十五条,惩罚根据实行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如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二、 质量原则计量类1. 原则化法有关(1)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原则的产品,违背原则化法第十四条,惩罚根据原则化法第二十条,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惩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认证产品不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违背原则化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惩罚根据原则化法第二十一条和原则化法实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3)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违背原则化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惩罚根据原则化法第二十二条和原则化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如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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