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犯罪现实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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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域犯罪现实状况分析 一、目前犯罪现实状况的特征 、从案件数量上来看,年刑事案件数量一改前三年不停上升的情况整体展现回落的趋势。资料统计,年月份全市一般刑事案件的批捕数为件人,比年同期分别增加.和.,起诉数为件人,比年同期分别增加.和.,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为件人,比年同期分别增加.和.;年同期批捕件人,又比年同期分别增加.和.,起诉数为件人,同期分别增加了.和.,职务犯罪立案数为件人,同期分别增加了.和保福搅耍玻埃埃材辏统计数字表明,上述情况出现了重大的转变。据统计,年月全市一般刑事案件的批捕数为件人,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和.,起诉件人,又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和.,职务犯罪的立案

2、数从上一年度同期的件人下降到件人,同期分别下降了.和. 见表一 。从上述资料当中能够看出,在开展“严打”斗争的过程中,案件数量在早期展现出一定幅度的上升趋势,在年达成了顶峰,而伴随“严打”斗争的深入,这种趋势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今年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全部有不一样程度的下降,反应出本市“严打”斗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的结果,社会治安环境正在朝着好的方面发展。 、从案件类型来看,侵犯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仍是刑事案件的关键组成部分,重、特大犯罪案件继续下降。年侵犯财产案件占已同意逮捕案件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占.,二者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从近三年月的同期数字对比来看,侵犯财产案件和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依然是刑事案件的关键组成部分,且全部开始展现回落迹象。以起诉被告人的数字为基准,年月起诉侵犯财产案件被告人人数为人,比年同期上升.,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数为人,比年同期上升.,年月起诉侵犯财产案件被告人人数为人,比年同期增加了.,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数为人,比年同期增加了.,年月起诉的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数为人,侵犯财产案件的被告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总共有人,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其中起诉侵犯财产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人,比去年同期下降.,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人,比年同期增加.,但比去年和前年同期增加.要小得多,而且以前

4、一程序的批捕人数来看,今年月已经下降了.,能够估计以后一个阶段起诉数字也将出现负增加。批捕、起诉重、特大案件的人数和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很大,分别为人和人,下降了.和.,说明伴随“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司法机关将重、特大犯罪作为打击关键,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见表二 、从犯罪主体来看,无业人员、农民、两劳人员、外来人员是目前刑事犯罪的主流。这四类人员含有身份上的重合性,大部分犯罪的两劳人员是无业人员,绝大部分外来人员是农民。据统计,年至月起诉的被告人中无业人员人,占被告人总数的.,比年同期上升.,年同期有人,占总数的保矗上升了.,今年至月有人,占总数的.,比去年同期上升.;年至月起诉的被告人

5、中农民有人,占起诉被告人总数的.,比年同期上升.,年同期有人,上升了.,今年至月有人,占被告人总数.,下降了.;年至月起诉的被告人中两劳人员有人,占总数的.,同比上升.,年同期有人,占总数的.,上升了.,今年至月有人,占被告人总数的.,比去年同期增加.;年至月起诉的被告人中外来人员有人,占总数的.,同比上升了.,年有人,占总数的.,上升了.,今年至月有人,占被告人总数的.,下降了.。这四类人员的犯罪已成为本市治安的一大隐患,犯罪类型集中在侵财类案件,关键是偷窃和抢劫,在雨花台、玄武、秦淮等城郊结合地域尤为突出,如玄武区院办理的名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名是外来人员,占.。从至月同期起诉数字对比

6、看,无业、两劳人员人数在逐年增加,无业人员已超出被告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这应该值得我们的注意。 见表三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犯超出总数的七成。年月,全市检察机关收到生效判决人,其中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人,占判决总数的.,较上年同期增加.,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占判决总数的.;同比上升.,判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人,占判决总数的.,同比上升了.,判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人,占判决总数的.,同比上升.;年月判决人数为人,其中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人,占判决总数的.,比年同期上升了.,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占判决总数的保罚煌比上升.,判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人,占判决总数的.,同比上升了.

7、,判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人,占判决总数的.,同比上升了.;年月判决人数为人,其中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人占判决总数的.,比年同期下降了保常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占判决总数的.;同比下降.,判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人,占判决总数的.,同比下降了.,判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人,占判决总数的.,同比上升了. 见表四 。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等的人数逐步增加,年月比去年同期上升.,比年同期上升.,宣告缓刑人数也比年同期增加.,比年同期增加。近三年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百分比不停攀升,说明本市在综合利用多种手段控制社会犯罪方面乏力,这也应该引发我们的重视。 、职务犯罪案件仍呈“四多”格局,且向

8、部分关键领域和热点行业渗透。一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增多,含有显著的高层次性。年至今年月,在立案查处的涉嫌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人中,县处级以上干部有人,占总人数的.熎渲校玻埃埃蹦晗卮级以上干部案件数较年上升,厅级干部同比上升。高职务犯罪所占百分比增大,尤其是局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增多现象值得重视。如原省民政厅副厅长程韶韵 正厅级 、原省体改委副主任闫怀民 正厅级 、原省保险企业副总经理薛仁云 副厅级 因受贿被查处。二是重特大案件多,涉案案值大。目前,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几十万、上百万的案件已屡见不鲜。年至今年月,共查处重特大案件件,占立案数的.,其中,.的案件犯罪数额在万

9、元以上。如中信实业银行xx分行城西支行行长助理孔朝晖挪用公款万元,xx市国税局玄武分局工作人员孙俊受贿万元等。三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所占比重长久居高不下,显出易发和多发的特点。近几年查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一直占全市立案总数的左右。年至今年月,共查办这类案件人,占立案数的.。多年来查办国企犯罪展现出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亏损企业人员犯罪突出,如新联机械厂、三乐集团、奶业集团等亏损单位发案全部比较高,亏损企业已成为国企人员犯罪的高发区。二是“”现象突出。从犯罪者年纪看,年有.的国企犯罪人员全部处于“”年纪段,如江苏省中央企业物资联合企业副总经理吴观海贪污案,xx电力变压器厂厂长王有喜受贿

10、案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全部是在“临退休前捞一把”思想的支配下冒险作案的。三是作案手法隐蔽。.的国企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全部在大专以上,含有较高智商,反侦查能力强。四是窝串案现象较为严重。为了谋取私利,某一个单位或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相互勾结,相互偏护,共同作案,群体犯罪显著增多。年至今年月,共查办职务犯罪窝串案人,占立案数的.。如年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江苏省罕见的特大受贿案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企业总经理黄加彬受贿人民币万元案件中,一举挖出了该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等人受贿窝案。五是交通、教育、房地产等关键行业和热点领域职务犯罪较为突出。交通、教育、房地产部门作为多年来国家扶持的

11、关键行业和热点领域,多年来已逐步成为职务犯罪新的易发多发地带。去年,全市反贪部门在交通系统严厉查处了江苏省交通工程总企业等交通工程领域一批职务犯罪分子,共立案件人,较前年同期上升.;今年月,全市在教育系统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人,和去年同期相比上升,其中要案人;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立案人,和去年同期相比上升。如本市检察机关今年查办的xx人口管理学院副院长朱秀云 正厅 受贿案,扬子石化企业房产企业总经理范启盛受贿.万元案件等。 二、治理犯罪工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 多年来,本市政法机关认真落实“严打”方针,打击职能得到了全方面发挥:侦查机关调动了大量警力,超负荷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两级法院依法从重判处了一批

12、犯罪分子,表现了法律的威慑力;检察机关坚持从重从快方针,显著缩短了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快速地办理一批重特大刑事、职务犯罪案件。如“”陈正平投放危险物质案,案发当日,检、法两家就立即地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在天内将案件侦查终止,检察院在月日收案后的第二天就向法院起诉,月日开庭审判,犯罪分子在30天内被正法。政法机关对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地维护了本市社会治安的稳定,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在在打击尤其是控制犯罪方面还存在的多个方面的问题: 、执法理念还存在偏差。长久以来,因为我们对控制犯罪的了解存在片面性,单纯地以案件数量的升降衡量司法工作的好坏和专题打击工作力度的大小

13、,客观上促进司法机关围绕数字做文章,放松了全方面工作,忽略了对犯罪的预防工作,法律效果难以客观反应,政治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难以统一。在执法理念上的偏差关键表现在: 重打击轻防治,将打击和预防、治理分离,集中力量搞“人头”数、案件数,造成案件数量的非正常上升,对刑事犯罪片面地强调打击压制,而对引发犯罪的原因关注不够,没有从消除不稳定原因、建立自律的法治秩序角度来有效地预防犯罪,打击和预防“一手硬,一手软”。 重运动轻基础,对于刑事犯罪活动,司法机关每十二个月不是搞“严打”就是来几次专题斗争,毋庸讳言,“严打”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犯罪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但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必需和社会犯罪情况相适应,必需和逐步健全的法律相一致。上述统计表明,即使司法机关经过运动式刑事司法严厉地打击了刑事犯罪,但对于预防社会犯罪、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却没有做深入的研究,也无暇顾及,这种单一打击的手段使处理复杂的犯罪问题过于简单化,助长了形式主义、依靠运动的旧的风气,造成了司法的担心或浪费,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处理犯罪问题。 重实体轻程序,在严厉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忽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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