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时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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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农村信用社2012年 工作会议讨论材料之二E*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法律时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为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提高资产质量,维护信用 社合法权益,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担保法、合同法、 贷款通则、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E*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结合我市信用 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本细则是对全辖有信贷业务及信贷管理工作法律时 效管理的依据,适用于全辖信贷管理工作。第二条 法律时效管理的目的是增强信贷管理人员以及全员 的工作责任心,杜绝“新人不理旧事”的行为,防范和化解信贷 资产风险。第三条 法律时效期包括:贷款诉讼时效期、保证担

2、保诉讼时 效期、担保物权法律时效期、已诉讼案件申请执行时效期。第四条法律时效期的具体规定1、诉讼时效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保证担保的法律时效期: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 条规定,保证人与贷款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贷款债权履 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有特殊约定的不长于诉讼时效(即两年)。3、抵押物权法律时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在审判实践中应将抵押与其主债权适 用同一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采纳了担保物权及其所担保的债 权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故在借款合同不变更,主债权诉讼时效不 丧失的前提

3、下担保物权长期有效。4、执行法律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 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 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第五条 信贷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掌握了解辖内贷款户经济状 况、信用程度,并认真建好信贷档案,同时要建立到、逾期贷款预 约催收登记簿和已诉讼贷款案件执行情况登记簿。随时向有关领 导、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以便信用社采取相应对策,直至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信贷资产。第六条质押、抵押贷款、保证担保贷款逾期时应采取以下 措施及时处理解决:1、质押贷款到期前10天应及时以到期贷款通知单通知借 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通知出质人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贷

4、款逾期满两个月仍未归还者,应以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督促 借款人和出质人,限其在一月内偿还贷款本息,否则信用社依据质 押担保借款合同有权支付质押权利凭证折价抵偿贷款本息。2、抵押贷款到期前10天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按期偿还 贷款本息,并通知抵押担保人督促借款人还款,逾期一月仍未归还 的,信用社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及其主管部门, 共同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清偿贷款本息的方案,如达不成协 议,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用社同意展期的贷款或采取其 它形式延续法律时效的贷款除外)。3、保证担保贷款,根据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短期 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应当向当

5、事人发 送还本付息通知单”故贷款到期时信用社应及时向借款人、保证 人发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要求其在通知书上签字,信用 社应积极采取多种方法做工作,劝其签字认帐,对极少数故意不签 字,恶意逃债的贷户,必须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信用社 合法权益。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常年在外打工的,信用社应采取公告 送达的形式进行催收(可上报联社发电报告知、公正送达等)。第七条信贷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导致法律胜诉权 丧失,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将追究其管户信贷员的失职责任。1、因管户信贷员不及时发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催收 时遇到借款人和担保人拒不签字故意逃废债务的贷户,管户信贷员 又未及时向信

6、用社主任书面反映情况,而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诉讼 时效期胜诉权丧失,应追究管户信贷员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且 损失较大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管户信贷员已尽职尽责,并如实向信用社主任书面反映了 贷户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实情,而信用社主任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造成贷款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追究信用社主任的直接责任,除 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且损失较大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贷款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导致信 用社信贷资金损失,实行经济赔偿追究制。其赔偿的额度和比例根 据E*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认。对2003 年1月1

7、日前发放的贷款实行新老划段责任追究制(即按贷款日期 的时段远近进行递增),但考虑到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于大额 贷款,根据导致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形成原因和实际情况进行综 合分析后可作适度调整,按比例处罚、赔偿。其具体规定如下:1、九六年底以前发放的贷款(与农行脱钩前),因管贷人员失 职导致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视其当时情 况由责任人赔偿贷款本金的10 20%。2、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发放的贷款(合同法 颁布实施前),因管贷人员失职导致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而造成 信贷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贷款本金的50%。3、九九年十月一日后发放的贷款(合同法颁布后),因管

8、贷人员失职导致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 由责任人全额赔偿贷款本金。4、对上述时段内已认定责任的“三违”贷款,管户信贷员因 未及时会同责任人尽力清收,且在管户期间丧失了法律时效,经查 清落实责任后,除追究原“三违”贷款责任人赔偿责任不变外,并 对其管户信贷员根据上述时段赔偿规定,按比例追究其经济赔偿责 任。5、对信用社领导和稽核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辖区内部分贷款 已有或即将丧失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且信用社主任对信贷员的合理 化建议未采纳,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将根据上述时段赔偿规定, 按比例追究信用社主任、包片稽核人员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且 造成损失较大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

9、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上述赔偿额,根据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可采取一次性赔付、分 期赔付或按月扣收赔偿金的办法处置。第九条 奖励规定:凡对已丧失法律时效期胜诉权的贷款,经 管贷人员努力重新续上时效期或盘活、收回的贷款,复查确认后对 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1、对九六年底以前发放的贷款,重新续上法律时效期的(指已 丧失法律时效期的贷款),可按贷款本金的5%。予以奖励;对于重新 续上法律时效期且完善了贷款手续、规范了担保抵押,按原贷款本 金的7%。计算奖励;以现金方式收回贷款本息的除享受旧贷手续费 外,另按贷款本息额的10 %计算奖励。2、对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发放的贷款,重新续上诉 讼时效期,可

10、按贷款本金的3%。予以奖励;对于续上法律时效期且 完善了贷款手续的、规范了担保抵押的,按原贷款本金的5%。奖励 经办人;以现金方式收回贷款本息的,除按规定享受收回旧贷手续 费外,另按实际收回本息的7%。计算奖励。第十条对于通过完善手续或以现金方式收回丧失法律时效 期贷款的奖励,由各信用社按季抄列清册,依据收回旧贷手续费审 批办法,上报联社财务、监审科,经核实批准后方可列支,对于各 社上报清册若无经手人签字的,财务、监审科不得受理,并予以从 严处罚。审查审批的标准:以信用社为单位奖励5000元以内的由 财务、监审科审批;500010000元之间由主管领导审批;万元以 上奖励提交联社社务会研究审批。对于因工作失职造成贷款丧失法 律时效期的处罚,则由包片稽核员列入序时稽核内容之一,每季度 按处罚内容整理后提交联社有关会议研究处理。第十一条 各信用社必须规范建立贷款台帐、已诉讼贷款执行 情况登记簿。信贷员调离时,必须将包片区的信贷档案资料、贷款 花名册、贷款台帐、已诉讼贷款执行情况登记簿、“一逾两呆”贷 款诉讼时效情况,抄列清册列入移交,由信用社主任负责监交。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联社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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