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相关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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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号 标准号 名称1 GB/T 3302 - 2009 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3 GB/T 4456 - 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6 GB 4803-9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9 GB 4806.1-9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10 GB 4806.2-94 橡胶奶嘴卫生标准14 GB/T 5737-1995 食品塑料周转箱15 GB/T 5738-1995 瓶装酒、饮料塑料周转箱25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27 GB 9685-200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8 GB 9686-1988 食品容器内壁聚酰胺

2、环氧树脂涂料卫生标准29 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33 GB 9691-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42 GB 10457-2009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94 GB 16798-1997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95 GB/T 16958-2008 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96 GB/T 17030-2008 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97 GB 17326-99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98 GB 17327-199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99 GB/T 17343-1998

3、包装容器 方桶100 GB/T 17374-2008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102 GB 17762-1999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103 GB/T 17876-1999 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104 GB 17931-2003 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105 GB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106 GB 18192-2008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107 GB 18454-2001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108 GB 18706-2008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109 GB/T 18742.1-2002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4、第1部分:总则110 GB/T 18742.2-2002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111 GB/T 18742.3-2002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112 GB/T 18991-2003 冷热水系统用热塑性塑料管材和管件113 GB/T 18992.1-2003 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114 GB/T 18992.2-2003 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115 GB/T 18993.1-2003 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116 GB/T 18993.2-2003 冷热水

5、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117 GB/T 18993.2-2003 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118 GB/T 18993.3-2003 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 管道系统 第1分:总则119 GB 19305-2003 植物纤维类食品容器卫生标准120 GB/T 19473.1-2004 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121 GB/T 19473.2-2004 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 第2部分:总则130 GB 21660-2008 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131 GB 21661

6、-2008 塑料购物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7981997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机械装备的材料选用、设计、制造、配置原则的安全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也适用于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的食品包装机械。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9687-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91-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产品 食品原辅料及其各

7、种不同深度的制品。 3.2 工作空气 用于产品加热、冷却、干燥、输送或检验设备密封情况等的洁净空气。 3.3产品接触表面 在产品处理、加工及包装过程中,按其功能要求需直接或间接暴露于产品,与产品接触的表面。 3.4 非产品接触表面 在环绕产品区域内的其他暴露表面,通常不与产品相接触,然而,由于泄漏、溢出、设备损伤、人手的触摸等原因而有可能直接或间接与产品相接触。 3.5 产品区域 在其范围内进行产品加工的一个空间,这个区域包含置有直接或间接与产品相接触的各种单元及其边沿区段。 3.6 主要工艺设备 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用于产品预处理、加工、贮存、输送和包装的设备 3.7 辅助设备 安照功能要求,经

8、常或周期性地处于产品区域以内,但不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的设备。 3.8 易于清洗和检查 无须采用特殊手段,也不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仅在短时间内用水、洗涤剂、消毒剂即可将设备清洗干净并完成其安全卫生检查。 3.9 检验性清洗 为采用外观方法评定表面质量所作的清洗工作。4 材料及其卫生性 4.1 食品生产主要工艺设备所选用的用于制作产品接触表面的结构材料(以下简称材料)必须满足下述基本要求: a)易于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卫生 b)不含有害或超过食品卫生标准中规定数量而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 c)材料与产品接触,不应因相互作用而产生有害或超过食品卫生标准中规定数量而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 4.2

9、 材料还需满足下述要求: a) 材料与产品接触,不应因相互作用而产生对产品形成污染、影响产品气味、色泽和质量的物质或对产品加工的工艺过程产生不良影响; b) 材料应具有耐热、耐化学和机械作用以利于清洗和消毒; c) 产品、洗涤剂、消毒剂与材料相作用,在材料表面或深入其内部形成的化合物的类型或其数量,不应造成需要对设备进行补充加工,以清除这些化合物的不良后果; d) 材料的颜色不应对评估产品质量或污染程度构成困难; e) 为适应不同用途,许多用于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的零部件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加工工艺性能(如可弯曲性、切削性、焊接性、表面硬度、可研磨和抛光等),良好的导热性、耐腐蚀性、对液体的抗渗透性

10、等等。 4.3制造产品接触表面的结构材料 4.3.1 不锈钢 型材易于拉伸及弯曲成形,焊接性能良好,无毒性,无吸收性,耐腐蚀性强,不溶于食品溶液,不产生有损于产品风味的金属离子,对液体有良好的抗渗透性,表面能抛光处理,外表明亮、美观又易于清洗。亦常用于设备外部防护及装饰,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推荐采用GB 3280中规定的0Cr19Ni9 、0Cr18Ni12Mo2Ti等牌号不锈钢或上述材料性能相近似的不锈钢,如1Cr18Ni9Ti等。食品工业用不锈钢管与配件应符合GB12075有关规定。 4.3.2 铝合金 应具有一定抗腐蚀能力,无毒性性,无吸收性。用于形状复杂的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的零部件

11、。推荐采用GB 1173,GB3190中 ZL 104 ,LY 12号铝合金与之在性能上相近似的铝合金,其中砷、镉、铅的含量应不超过0.01%。 4.3.3 塑料 用于产品接触表面的塑料应无毒、无影响产品的气味,耐磨,在清洗、消毒及工作条件下应能保持其固有形态、形状、色泽、透明度、韧性、弹性、尺寸等特性,并应满足GB 9687GB 9692的有关技术要求。常用于制作窥镜、弹性接头、隔热、过滤、密封及某些零件。 4.3.4 橡胶 具有产品接触表面的橡胶制品应符合GB4807和 GB4808的卫生要求。在工作环境中应具有耐热、耐酸碱、耐油的稳定性,可接受正常清洗和消毒,不溶解,无毒性、无吸收性,不

12、得有影响产品的气味。4.3.5 焊接材料 应具有与焊接材料相近的性能要求,在焊区内应形成紧密、坚固的组织,并应无毒性、耐腐蚀。 4.4 为特定用途采用的具有某种固有功能的材料4.5 在食品设备中,用于制造产品接触表面和产品相接触的覆盖层(以下简称覆盖层)的材料均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的要求,不得采用铅、锌及其合金制作产品接触表面,也不得用作覆盖层;不得采用镉、镍、铬、搪瓷、发泡塑料以酚醛为基础的塑料为覆盖层;不得采用含有含有玻璃纤维、石棉的材料;不得采用木材(除用于分割原料的硬木砧板及酿酒生产的特殊场合外)、玻璃以及具有彩色蜡克涂层的制品;一般不采用铜及其合金制作产品接触或覆盖表面或覆盖层,当

13、该表面层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化合物数量不致引起产品中铜离子含量超过510-6时,可运行采用。 4.6 非产品接触表面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也允许采用表面涂覆过能耐腐蚀的材料。如经表面涂覆,其涂层应粘附牢固。非产品接触表面及应具有较好的抗吸收、抗渗透能力,具有耐久性和可洗净性。 5 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性 5.1 设备结构、产品输送管道和连接部分不应有滞留产品的凹陷及死角。 5.2 外部零部件伸入产品区域处应设置可靠的密封,以免产品受到污染。 任何与产品接触的轴承都应为非润滑型;润滑型轴承如处于产品区域,轴承周围必须具有可靠的密封装置以防产品被污染。 5.3 产品区域应与外界隔离,在某些情况下至少应加防

14、护罩以防异物落入或害虫侵入。工作空气过滤装置应保证不得使5m以上的尘埃通过。 5.4 设备上应设有安全卫生的装、卸料操作构造。 5.5 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不应因震动而脱落。 5.6 在产品接触表面上粘接的橡胶件、塑料件(如需固定的密封垫圈、视镜胶框)等应连续粘接,保证在正常工作条件(清洗、加热、加压)下不应脱落。 5.7 机械设备的齿轮、皮带、链轮、摩擦轮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使之在运行时,人体任意部位难于接触。 5.8 机械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GB5226有关电气系统安全的规定,便于维修和操作。短接的动力电路(包括与动力电路联接的控制电路和信号电路)与保护电路(包

15、括座机)导线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电气设备必须经受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应等于元、器件出厂耐压试验规定值的85%,但不得低于1500V。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的所有裸露导体零件(包括基座),必须接到保护接地专用端子上。外部保护导线端子与电气设备任何裸露导体零件和机械设备外壳之间的电阻应不大于01。 机械设备的电路、电动机的选择、置于设备上的二次仪表及操作控制单元以及它们的接线和安装,应妥善考虑到其具体工作环境所需的防水、防尘或防爆等方面的特定要求。 5.9 具压力、高温内腔的设备应设置安全阀、泄压阀等超压泄放装置,必要时并配置自动报警装置。压力设备上安全装置的动作压力及各项指标应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 5.10 各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参数,如:额定压力、额定电压、最高加热温度等,应在铭牌上标出。 5.11 设备上具有潜在危险因素,对人身和设备安全可能构成威胁的人孔盖、贮罐上的罐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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