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普通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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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文普通测量规范Technical standard for generalgeodesic survey in hydrologySL58/93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的通知:水文1993587号根据原水利电力部1986年标准制修订计划,由水利部水文司主持,黑龙江省水文总站主编的水文普通测量规范,经审定,现正式批准为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该规范编号为SL58/93,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该规范由水利部水文司负责解释。各单位在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主编单位及部水文司。该

2、规范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目 次1 总则2 水准测量3 地形测量4 断面测量附录A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记载表与填制说明附录B 断面测量记载表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统一水文普通测量中水准测量、地形测量和断面测量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文站网建设、水文测验、水文调查的三、四、五等水准测量,水尺零点高程测量,河道断面测量和限额以下的地形测量。1.0.3 水文普通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长距离水准测量路线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允许值为40mm;水文测站内的各水准点联测,比降观测的高程测量路线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允许值为

3、10mm。(2)平面控制测量最低一级图根网最弱边的相对边长中误差不得超过1/1000。(3)地形图内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8mm,困难地区亦不得大于1.0mm;等高线插求点高程中误差的绝对值,在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1/2基本等高距,山地不得大于1个基本等高距。(4)断面测量的距离控制桩间相对距离中误差不得大于1/500。1.0.4 水文测站应使用冻结基面或测站基面。有条件的水文测站应与国家高程系统接测。每站应使用三个基本水准点构成的高程自校系统。1.0.5 各项测量的原始记录应现场记载,不得涂改。各项测绘成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基本水准点和高程自校系统的测量成果应长期保存。1

4、.0.6 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建立位置图、构造图与说明表等档案资料。对测量标志应按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保护。1.0.7 采用先进测量仪器和新测绘技术时,精度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2 水准测量2.1 一般规定2.1.1 高程引测、地形测量中高程控制水准测量的等级,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2.1.2 三等水准路线的支线长度,应不大于45km。在两个二等水准点之间布设三等附合路线,其长度应不大于180km;环线周长应不大于300km;测站水准点联测和比降观测高程测量的路线长度应不大于2.8km。2.1.3 四等水准路线的支线长度,应不大于15km,在两高级点间布设的附合路线长度应不大于65km;测站

5、水准点联测和比降观测高程测量的路线长度应不大于1km。2.1.4 五等水准路线的支线长度,应不大于4km。在高级点间布设的附合路线长度应不大于16km;当用于基本等高距为0.2m的高程控制测量时,支线长度应不大于1km;附合路线长度应不大于4km。2.1.5 当水准路线长度大于20km时,应每隔10km左右分一测段,在测段的端点设置或选定基本上相当于校核水准点标准的固定点。2.1.6 三、四等水准测量,应采用不低于国内水准仪系列的S3级水准仪,水尺零点高程的测量一般应使用S3级水准仪。五等水准测量可使用S10级水准仪。2.1.7水准标尺应采用双面水准尺。如因条件限制,可用单面水准尺按一镜双高法

6、施测,不得使用塔尺或折尺。2.1.8 水准测量在每仪器站的允许视线长度,前后视距不等差,应符合表2.1.8规定,其视线高度要求三丝能读数。2.1.9 水准测量仪器站观测限差应符合表2.1.9的规定。2.1.10 往返测量高差不符值,路线、环闭合差限差应符合表2.1.10规定。2.1.11 水准测量成果超限时,应重测。若在本站检查发现后应立即重测,若迁站后才检查发现,则应从水准点或符合限差要求的测段或间歇点开始重测。2.1.12 地形高程测量及长距离引测所用水准仪、水准尺,应在使用前进行相应等级的全面检验与校正。在使用中应经常进行水准仪圆水准气泡和i角的检验与校正,i角不得大于20。水尺零点、一

7、般高程测量等常用水准仪,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水准仪圆水准气泡和i角的检验与校正。水准尺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线条式因瓦水准尺不得大于0.15mm,木质标尺不得大于0.5mm。2.1.13 地形高程控制及长距离引测的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置水准仪三角架时,应使其中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平行,第三脚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右侧。(2)除路线拐弯处外,每测点上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应接近于一条直线。(3)同一仪器站上测量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应为旋进。使用自动安平水准仪时,相邻站应交替对准前后视调平仪器。(4)每一测段的往测和返测,其仪器

8、站数应为偶数,若为奇数时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必须互换位置,而往测第一个测站上当作前视的水准尺,在返测第一个测站上它应该当作后视水准尺,并应重新安置仪器。(5)工作间歇时,应选择两个坚实可靠的固定点做为间歇点,进行双测。在间歇点上做上标记,间歇后应进行检测。2.2 水准点和标石设置2.2.1 水文测站的水准点分基本和校核两种。2.2.2 水文站应在不同位置设置三个基本水准点,其中一个水准点设置明标,二个设置暗标。基本水准点相互间距离以300500m为宜。测站附近设有国家水准点时,可设置一个基本水准点。2.2.3 基本水准点应设置在水文测站附近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或堤防背河

9、侧高处,能保证水准点稳定又便于引测的地方。2.2.4 在各水位观测断面附近可设置校核水准点,其位置和数量应满足进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时,平坦地区的仪器站数不多于6站,不平坦地区的仪器站数不多于11站的要求。2.2.5 水准点设置后,应逐一编号。以后无论其高程是否变动,都不得改变其编号,必要时可加辅助编号。2.2.6 基本水准点标石的埋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的规定。校核水准点标石埋设可参照基本水准点要求适当放宽。2.3 三、四、五等水准测量2.3.1 三等水准测量采用中丝读数法,进行往返观测。当使用有光学测微器的水准仪和线条式因瓦水准尺进行观测时,也可采用

10、光学测微法进行单程双转点观测,观测程序应为“后、前、前、后”。2.3.2 四等水准测量采用中丝读数法。当两端点为已知高程点或自成闭合环时,可只进行单程测量。水准支线必须进行往返观测或单程双转点观测,观测程序应为“后、前、前、后”或“后、后、前、前”。2.3.3 五等水准测量采用中丝读数法。附合或环形闭合路线用单程观测。水准支线应进行往返观测,在困难条件下,也可进行单程双测。2.3.4 采用双面水准尺时,中丝读数法要求仪器安平后,望远镜绕垂直轴旋转时,符合水准气泡两端影像分离不大于1cm。采用单面水准尺返测时,变换仪器的高度应不小于10cm。2.3.5 光学测微法的仪器安平同第2.3.4条要求,

11、但照准水准尺基本分划时,符合水准气泡两端影像分离应不大于2mm,中丝读数应读至0.1mm。2.3.6 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进行水准测量时,先将水准仪概略整平,即可按一般水准仪观测顺序进行测量。2.3.7 三、四等水准测量应读记至1mm,计算平均高差取至0.5mm,五等均记至毫米。用测微法时,中丝读数计算高程平均高差,均取至0.1mm。各等级水准测量的视距和视距差取至0.1m。2.3.8 水准测量中应及时检查每一仪器站的观测结果,符合表2.1.8和表2.1.9的规定时,方可迁至下仪器站。2.3.9 每测完一个测段,应计算往返测或单程双转点左、右路线测量的高差,其不符值应满足表2.1.10规定

12、,当超出规定时,应按下列要求重测和计算高差结果。(1)对可靠程度小的往测或返测向进行单程重测。如果重测的单程高差与同一方向原测高差的不符值符合限差,且其平均数与反方向的原测高差亦符合限差,则取其平均数作为该单程的高差结果。(2)若重测的高差与同方向的原测高差不符值超出限差,而重测的单程高差与反方向原测高差没有超出限差,则用重测的单程高差与反方向原测单程高差计算闭合差。(3)若该单程重测后与原往、返测的单程高差计算结果均超出限差,则重测另一单程,至符合限差要求为止。(4)用单程双转点左、右路线的测法时,可只重测一个单程单线,并与原测结果中符合限差的一个左或右单线取平均数值。(5)如果重测结果与原

13、测的左右线结果比较均符合限差,则取三次单线的结果平均值。(6)当重测的结果与原测两个单线结果均超限差,应分析原因再测一个单程单线,至符合限差要求为止。2.3.10 附合、闭合、支线水准路线闭合差,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2.3.11 附合、闭合、支线水准路线闭合差的改正,应按测段长度或仪器站数的比例进行分配,按式(2.3.111)、式(2.3.112)进行路线长度和仪器站数的闭合差改正数计算。2.4 跨河水准测量2.4.1 河宽小于允许视线长度可直接跨河测量;当河宽大于允许视线长度,但有桥梁可以利用时,可通过桥面进行水准测量。2.4.2 跨河两岸测点间的水平视线距水面的高度要大致相等。当跨河视线

14、长度在300m以内时,视线高度至水面距离不得小于2m,视线长度大于300m时,视线高度至水面距离不得小于3m。2.4.3 跨河两岸安置仪器及标尺的位置,使其能构成平行四边形、等腰梯形或字形布置为宜。跨河视线长度力求相等,岸上视线长度不得短于10m,且两岸视线长度应相等。使用一台仪器观测时,宜采用字形式。2.4.4 标尺点应牢固。需设置木桩时,木桩顶面直径宜大于10cm,入土长度应满足标尺点牢固的要求,桩顶高于地面10cm以上,并钉上圆帽钉。2.4.5 按2.4.3条布设跨河测量场地时,应在距跨河点300m以内,设立临时水准点。2.4.6 视线长度在300m以内,跨河水准测量应观测两个测回,两个

15、测回的高差不符值,三等水准应不超出8mm,四等水准应不超出16mm,超出限差时,应分析原因,按第2.3.9条要求重测。2.4.7 当视线长度在300m以内,跨越水流平缓的河流、静水湖泊、池塘等的四等水准测量,可采用静水传递高程法进行二次观测。两结果不符值,应不超过。L为两岸水准点间的水平距离,以km计。2.4.8 冰层有足够厚度和表面高程日变化不大的时期,可使用冰上测量法。要求在冰面上的仪器支架、立尺点均设置木桩,两岸埋设临时水准点,并与路线上的其他水准点或固定点连测。测量限差与三、四等水准测量规定相同。2.4.9 当跨河水准测量的视线长度大于300m时,应采用经纬仪倾角法进行测量。2.4.10 经纬仪倾角法测量的测回数及每个测回中组数应满足表2.4.10规定。2.4.11 经纬仪倾角法各测回互差dH应不大于下式计算的限值dHc2.4.12 应用经纬仪倾角法进行三、四等跨河水准测量时,应采用两台垂直度盘指标差稳定的2型经纬仪,同时在两岸观测。观测本岸近标尺的盘左和盘右同一边缘的两次照准读数差应不大于3;观测对岸远标尺时,同一标志的四次照准读数差应不大于3;一测回的水平视线夹角或角互差应不大于4。2.4.13 跨河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在风力微弱和气温变化较小的阴天进行。风力在4级以上或风向平行跨河视线时,不宜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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