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实用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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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单实用的公司章程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XXXXXXXXXX 公 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第三条 公司住所:第四条 公司由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 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第二章 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

2、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股东姓名(名出资情况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XXXX货币XXXXXXX货币XXXXXXXX货币XXXX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 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 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 编号等内容。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

3、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

4、款。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 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 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 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 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 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

5、出 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 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 督等工作。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 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九条

6、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 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

7、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 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 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

8、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 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 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 股东会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 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9、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 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召开股东

10、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 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本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 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 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公司经理由股东

12、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 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1 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 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 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

13、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 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14、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 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 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 分配表。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 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15、,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 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 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 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 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 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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