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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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本局行政许可实施中的 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行政许可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下属机构和机关内部各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本局机关科室承担具体业务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 查工作。本局监察室负责对相应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 许可办理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本局行 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

2、行为。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效能情况。审批时限是否存在 超时限审批、效率低下问题;工作质量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 墨守成规、推诿扯皮问题;审批范围是否存在超法定职权范 围实施审批或继续审批己取消的许可事项问题;设定条件是 否存在随意设定或增加审批条件问题。(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对已经实现网上审 批的项目,是否同步进行网上公开;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办 理事项是否有记录;审批结果是否在适当范围及时进行了公 开。第四条 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过 错责任追究,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 据,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

3、结 合的原则。第五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书面检查、抽样 检查和实地检查等。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其行政 许可事项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通过核查书面材料, 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 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抽样检查或者实地 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或 工作证。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 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 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七条 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

4、义 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 行义务。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 木材加工经营资格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木材加工经营资格许可决 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木材加工经营资格许可决 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准予木材加工经营资格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九条 撤销行政许可,由承办科室或监察室提

5、出建 议,报分管副局长审查决定,重大事项应经局办公会决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 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承办科室应当按 以下方式办理撤销、注销手续:(一)颁发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作出撤销的书面 决定,由办公室负责送达;(二)颁发资质证或者其他证书的,收回颁发证件,并 在证件上加盖“注销”印章;(三)对找不到被许可人的、或者

6、撤销、注销行政许可 事项需要通知的,应当在本局网站公布。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本局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 的,应当追究违反行政许可责任:(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负责起草的规范性 文件中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二)违反上述法的有关规定,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 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对上述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 体规定时,增设违反上述法的其他条件的。第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本局机关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改正或者行政告诫:(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 受理的;(二)不按要求依

7、法公示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的理由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第十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本局机关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 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8、的;(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的;(四)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 成严重后果的;(五)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行政处 分的行为的;(二)伪造、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隐瞒违法违纪事 实的;(三)包庇同案人的;(四)对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案件承办人员打 击报复的;(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六)干扰、妨碍案件调查的;(七)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分情节的。第

9、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不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一)当事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 断的;(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 第十七条 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相应 处分。第十八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一)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 可过错后果发生的;(二)违反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 不 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四)虽经审

10、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经办人不依照 审核、批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 过错后果发生的。第十九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 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 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 批准人负领导责任。第二十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 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 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 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一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 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

11、负直接责 任。批准人指令、干预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 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 准人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 发生的,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决策人负领导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设定、实施或监督检查中认定 有过错的,相关科室在当年的考核中不得评优。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设定、实施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有 过错的,根据过错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对过错责任人 员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二)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三)通报批评;(四)行政处分;(五)调离岗位;(六)其他处理形式。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人员办

12、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监督检查人 员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索取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法违纪行为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二)新闻等媒体公开曝光的;(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四)行政许可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的;(五)行政许可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部 分撤销的;(六)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发现的;(七)其他途径。第二十七条 法制科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个人、组 织对本局许可事项执行情况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 法的投诉举报,法制科将受理的投诉举报材料转由相关业务 科室或会同相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法制科负责审查并决定受理有关申诉、检举、控 告;(二)法制科会同办公室等有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三)法制科听取被调查人员的申辩,对责任难以认定 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四)法制科会同办公室等有关科室撰写调查报告,提 出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五)责令改正行政许可行为的,经主管领导同意,由 监察室负责监督完成;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的,经局党委 研究决定,由法制科和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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