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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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0-31 9:5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支配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依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状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

2、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各级国税局),其财务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意资金运用效益。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支配、节约运用各项资金;(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照实反映预算执行状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限制和监督;(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运用效益;(五)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实行统一

3、领导、垂直管理、下管一级、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管理国税局系统的财务工作。各级国税局的财务活动(包括系统和局机关)由财务管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第六条 各级国税局的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基层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销制度。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其次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各级国税局依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支配。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 依据经费领拔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国税局系统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财政部领报经

4、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国家税务总局,为国税局系统的主管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领报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国家税务局,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领报经费,无下级拨款单位的国家税务局,为基层预算单位。第九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依据预算管理级次报送年度单位预算,领报、核拨经费,并依据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状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级国税局实行收支统一管理、按核定的经费方案拔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方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支配运用。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是:(一

5、)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要精打细算,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落到实处。(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编制预算要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支配应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开支,再支配基本建设和事业发展所需资金。概括为一保吃饭,二保工作,三搞建设。(三)接着加大对基层征收单位的投入。县以上税务机关用于本级的经费开支要尽力压缩,要严格制订本级各项开支标准,将经费的主要部分用于基层征收单位。省级和省辖市、地市级国税局经费集中要适度,县级国家税务局不应留机动经费,防止出现经费预算支配上松下紧的问题。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是:(一)各级国税局依据

6、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报送单位预算。(二)各级国税局依据预算管理级次向下一级批复预算。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的原则是:(一)预算编制要合理、合法、真实、有效。(二)符合上级单位编报要求。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局要依据上级单位的批复,刚好调整预算,并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第三章 收人管理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各级国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预算拔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第十七条 中心财政拨款是国税局系统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拔给国税局系统的资金和按有关规定不上缴财政专户,干脆由国税局系统按支配运用的资金。第十九条

7、 其他收入是指各级国税局按规定取得的、除中心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住房基金收入、公费医疗费拔款、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其他零星杂项收入。其次十条 中心财政拔款的管理:(一)按时请领和下拨经费,保证资金刚好到位。(二)按预算管理级次拨款,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干脆办理拨款。其次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管理:(一)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收费范围和标准取得预算外资金收入。(二)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账外设账,转作小金库。其次十二条 其他收入的管理:(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及审批程序取得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

8、,不得扩大提取范围,不得提高提取比例。(二)利息的取得要合法,利息收入要刚好进账,并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三)公费医疗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要按有关规定取得公费医疗经费。(四)住房基金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五)地方财政拨款(嘉奖或补助)的取得要合理合法,手续要齐全。(六)其他零星项目收入要刚好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不得坐支或设立小金库。其次十三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要依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照实填报。第四章 支出管理其次十四条 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税务经费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其次十五条 税务经费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完成日常或专项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税务经费支出按

9、开支对象分为4类:(一)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是指用于个人部分的费用,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公共性支出的费用,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款待费和其他费用。(三)业务费。业务费是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费用,包括票证账表印制费、计算机应用费、办案费、制装费、宣扬培训费。(四)事业单位费用。事业单位费用是指用于各级国税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费用,包括院校费用和其他事业单位补助费。其次十六条 基建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用于建房和购房的支出,包括预算拨款支出和自筹资金支出。基建支出按用途分为办公用房及其综合业务用房、

10、职工宿舍和其他基建支出。其次十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国税局系统以外的支出,主要是指代征代扣手续费等支出。其次十八条 税务经费支出的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不得乱发奖金和实物。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须要执行,要报上一级预算单位备案。(二)严格限制会议费、款待费、差旅费开支。(三)办案费的开支范围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按规定提取举报人嘉奖基金;举报人嘉奖基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手续要完备。(四)购置计算机等设备、制作税务服装等大宗选购要实行招标的方法,降低支出费用。(五)要严格限制出国考查、培训费用。(六)每项开支都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应的科目列支,不得

11、转列其他科目。(七)每项支出都必需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其次十九条 基建支出的管理:(一)各级国税局应严格限制基本建设支出。符合国家规定,的确须要支配支出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二)基本建设工程批准立项后,可开设基建专户,严格依据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需对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清理基建账户。同时对形成的固定资产刚好办理交付运用手续。(三)严格执行基建项目预算,不得办理无预算支出;办理追加预算支出,手续要齐全。第三十条 其他支出的管理:(一)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也不得把不属于其他支出的赞助费、捐款等列入其他支出。(二)不得以任何方式

12、虚列支出。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应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限制。第三十二条 二级预算单位不得截留上级单位支配给基层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基层预算单位对上级单位支配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 结余管理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指各级国税局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统筹支配运用。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各级国税局占有或者运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淌资产和固定资产。第三十六条 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暂付款等。第三十七条 流

13、淌资产的管理。(一)各级国税局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和健全对现金的内部限制制度,确保现金的平安,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依据规定的范围和限额运用现金,按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实行钱、帐分管;按有关规定处理库存现金的长、短款。(二)各级国税局应当由财务部门依据规定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帐户,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原则上不得开设帐户;一切国家资金部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存取款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除小额现金收付外,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需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运用,不得出租、出售和其他单位运用。

14、(三)各级国税局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单位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能运用预算资金;只能购买国库券,不能购买其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应视为货币资金,实行帐、券分管,定期盘点清查,保证帐券相符。(四)各级国税局应当建立、健全库存材料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五)各级国税局应当严格限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刚好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不能办理无预算领拨关系的单位间借款;预付所属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年终时必须全部结清收回;暂付款除借给出差人员必需的差旅费以外,一律不能用于个人借支。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

15、0元以上,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运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一)各级国税局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以及运用部门的责任,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和帐实相符。(二)购置固定资产应当依据工作须要,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基础上,尽量做到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运用;对于技术含量高、所需资金较多的设备,必需进行可行性探讨和技术论证;对达到肯定金额的设备、工程和服务的选购,实施以公开招标为主的政府选购制度。购置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支配,列入当年预算;要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购置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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