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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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内容摘要:合同法51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本文试从无权处分的概念入手,来阐述对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论证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探讨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等相关法律制度在运用上的不同,为无权处分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及界定。合同法第第51条规定定:无处分权权的人处分他他人财产,经经权利人追认认或无处分权权的人订立合合同后取得处处分权的,该该合同有效。此此条规定了效效力待定的民民事行为之一一的无权处分分行为。界定无权处处分行为,笔笔者认为应从从以下几个方方面来

2、进行分分析:(一)无权权处分行为首首先是财产处处分权的欠缺缺。所谓财产产处分权的欠欠缺,是指行行为人在无权权处分他人财财产的情况下下,而与第三三人订立处分分他人财产权权利的合同。无无处分权(无无权处分)主主要包括两种种情形:其一一是无所有权权。以某物为为合同标的却却没有所有权权,其权利暇暇疵是显而易易见的,如将将他人之物出出卖,以他人人之物出租等等都构成无权权处分行为。其其二是处分权权受到限制,这这是在有所有有权但所有权权受限制的情情况下实施的的处分行为。1如未经经抵押权人同同意,对抵押押物的处分等等。处分财产产的权利只能能由享有处分分权的人行使使,无处分权权人处分他人人财产则构成成对他人财产

3、产的侵害。即即使是对共有有财产享有共共有权的共有有人,也只能能依法处分其其应有份额,不不能擅自处分分其他财产。(二)处分分权人是以自自己的名义实实施了处分他他人财产的行行为。效力待待定合同是指指虽然合同当当事人主体资资格欠缺,但但经有权人追追认,可自始始生效的合同同。主体资格格欠缺主要包包括三种情形形即行为能力力的欠缺、代代理权的欠缺缺及财产处分分权的欠缺,前前两种情形都都是行为人以以财产权利人人名义与第三三人订立合同同,而财产处处分权的欠缺缺,无权处分分人须以自己己名义与第三三人订合同。无无权处分人如如以财产权利利人名义与第第三人订立合合同,则应作作为无权代理理合同处理。(三)无权权处分行为

4、必必须是违反法法律的行为。行行为不具有违违法性,不构构成无权处分分行为。如果果某种处分行行为是在法律律规定的情况况下而行使的的,具有合法法性,就不能能构成无权处处分行为,如如法院查封、拍拍卖、扣押当当事人的财产产行为。二、无权处处分行为的法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下,对财产的的处分权是属属于所有人的的,无处分权权的人处分他他人财产,是是无效的民事事行为,并且且很可能构成成对他人财产产的侵害,要要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但但在特殊情况况下的无权处处分行为,法法律出于鼓励励交易的考虑虑,规定经权权利人追认或或者无处分权权的人订立合合同后取得处处分权的,该该种处分行为为所订合同有有效。比如某某甲出国前,将

5、将一批保质期期为二年的高高级营养保健健品寄存某乙乙处,讲明年年内回国取走走。一年多后后,某甲因故故仍未归,又又一时联络不不上,某乙遂遂与商场签订订该保健品销销售合同。经经某甲归国后后追认,该销销售合同有效效。当然,追追认的形式权权利人既可以以向买受人作作出追认,也也可以向处分分人作出追认认。无论向谁谁作出追认,其其法律后果都都由权利人承承担。法律这这样规定,对对于在特殊情情况下为保护护他人财产利利益而处分他他人财产的行行为是个鼓励励,更重要的的是,促进了了资源能向有有效发挥作用用的地方实行行流转,防止止了资源的浪浪费。国际商事事合同通则第第3.3条第第(2)明确确规定:“合合同订立时一一方当事

6、人无无权处置与该该合同相关联联之财产的事事实本身不影影响合同的效效力。”我国国现行合同同法中关于于无权处分的的规定在几次次草案中数易易其稿,最终终才有了现在在的第51条条规定,立法法者在保护所所有人利益与与保护交易安安全两层目的的之间力求寻寻找一个平衡衡点,让双方方满意,但事事实上并没有有做到。笔者者认为,既然然传统民法向向现代民法过过渡是一个必必然的趋势,就就应当确立现现代民法理念念,现代民法法提出了社会会所有权的观观念,认为所所有权神圣不不可侵犯,是是个人主义的的绝对崇拜,不不利于社会整整体利益的协协调和发展,保保护实现动态态的交易安全全,较之静止止的财产安全全,更能体现现全社会的自自由、

7、正义、效效益和秩序。依依此观念,就就应当以保护护动态的交易易安全为先来来处理无权处处分行为的效效力问题。由由于无权处分分人与相对人人、无权处分分人与权利人人、权利人与与相对人三层层民事关系,其其中只有无权权处分人与相相对人之间的的关系为纯属属交易关系,因因此应在保障障此交易安全全的前提下再再考虑其他两两层民事关系系的问题。以以此为出发点点,我们分几几个方面作如如下分析:(一)相对对人明知无权权处分人无处处分权而与之之进行交易的的行为。相对人明知知无权处分人人无处分权而而与之进行交交易行为,其其目的在于使使自己通过交交易获得本属属于权利人的的利益,而对对于无权处分分人无处分权权不加理会,双双方通

8、过默示示主观上达成成了恶意串通通,客观上损损害了他人的的利益。根据据合同法第第52条第22款规定:“恶恶意串通,损损害国家、集集体或第三人人的利益,合合同无效。”因因为法律只保保护合法的合合同关系,对对内容或目的的违法的合同同关系,一概概否定其效力力。如果对此此种主观具有有恶意的相对对人的利益加加以保护的话话,势必会破破坏诚实信用用和公平原则则,造成市场场交易秩序的的混乱。在这这种场合,权权利人可以基基于所有物返返还请求权请请求相对人返返还财产,也也可以依侵权权行为的规定定请求无权处处分人赔偿损损失。(二)相对对人不知或者者不应当知道道无权处分人人无处分权而而与之进行交交易的行为。相对人由于于

9、不知道权利利人的存在,所所以其主观上上是善意的。对对于善意的相相对人,应当当给予充分的的保护。笔者者认为,对于于相对人为善善意的无权处处分可区分不不同的交易阶阶段做出不同同的认定:1、相对人人和无权处分分人的合同已已经履行完毕毕,标的物已已经交付给相相对人。此时即涉及及到善意取得得制度的适用用问题。善意意取得,亦称称即时取得,是是指无权处分分人将其占有有的他人的财财产转让第三三人,第三人人在取得该财财产时是公然然善意、有偿偿和无过失的的,则第三人人可依法取得得该财产的所所有权,第三三人在取得财财产的所有权权后,原财产产所有人不得得要求受让人人返还财产,而而只能请求无无处分权人赔赔偿损失。2由此

10、可可知,善意取取得作为财产产权的一种原原始取得方式式,是无权处处分行为的结结果,是基于于法律规定而而使无权处分分行为转化为为有效行为的的又一方式,应应当作为合合同法第551条规定的的一个例外。法律之所以以规定善意取取得制度有其其必然的原因因:首先是基基于占有之公公信力,善意意受让人出于于对公示的信信赖,应当取取得物权。否否则,连法定定方式都无法法保证出让人人具有处分权权,交易就失失去了最起码码的保障。3其次是是基于交易之之便利。当今今的商品交易易非常频繁,如如果在交易中中由第三人负负担无权处分分的风险,则则受让人势必必辗转调查让让与人处分权权限之有无,这这将增加交易易费用,拖延延交易时间。该该

11、种情况下,无无论权利人事事后是否追认认,使该无权权处分行为符符合权利人的的意思表示,从从而排除其有有效地障碍,也也无论无权处处分人在订立立合同后是否否取得了标的的物的处分权权(通过交易易、受赠等行行为),纠正正了主体不合合格之错误,均均不影响该合合同成为有效效的合同。当当然,这种情情形必须符合合善意取得的的法定构成要要件,即:(1)处分分财产的出让让人必须实际际占有被让与与的该财产。且且此占有是基基于所有人的的意思而合法法地占有处分分物。对于盗盗赃和拾得物物,各国规定定有所不同,大大致有三种模模式:一是规规定不适用善善意取得制度度,如苏俄俄民法典第第152条;二是规定原原则上不适用用善意取得,

12、但但通过法定方方式取得的,可可以发生善意意取得的效力力。如日本本民法典第第193条、第第194条规规定:“于前前条情形,占占有盗赃物或或遗失物时,受受害人或遗失失人自被盗或或遗失之时起起二年间,可可以向占有人人请求回复其其物。”“盗盗赃及遗失物物,如系占有有人由拍卖处处、公共市场场或出卖同种种类物的商人人处善意买受受者时,受害害人或遗失人人除非向占有有人清偿其支支付的代价,不不得回复其物物。”即第一一经过二年除除斥期间;第第二是在法定定场合买受;三是适用善善意取得制度度。如美国国统一商法典典的规定。4我国民民法通则第第79条规定定:所有人不不明的埋藏物物隐藏物归国国家所有。拾拾得遗失物、漂漂流

13、物或者失失散的饲养动动物应当归还还失主。不适适用善意取得得制度。还有有法院查封、扣扣押的财产等等均不适用善善意取得。其其立法意图是是保护占有处处分物的合法法性。(2)受让让人须通过交交换实际占有有已取得的财财产。这种交交换,是指通通过买卖、互互易、赠与、债债务清偿、出出资等具有交交换性质的行行为。至于这这种交换行为为是否应为有有偿,各国规规定不同。在在多数西方国国家及日本等等国,规定并并无有偿无偿偿的限制,只只要属于交换换行为即可,因因而赠与也是是善意取得的的合法交换方方式。苏俄俄民法典第第152条则则规定,适用用善意取得的的财产必须是是有偿取得,无无偿取得不适适用善意取得得。5我我们认为非通

14、通过交换而转转移占有的财财产,即使受受让人已经实实际占有该财财产,也不发发生善意取得得效力。如继继承和遗赠,不不是交易性质质的法律行为为,而且继承承和遗赠的财财产必须是被被继承人或遗遗赠人生前合合法的财产,如如果被继承人人或遗赠人的的财产非其所所有,即使继继承人或受赠赠人已接受了了这些财产,也也不能发生原原所有人丧失失所有权的后后果。(3)转移移占有的财产产须是法律允允许流通的动动产。法律禁禁止流通的财财产,如毒品品、文物等,不不得适用善意意取得。同时时,善意取得得的财产必须须是动产,不不动产的所有有权一般都要要进行过户登登记,出让时时必须出示权权利证书,因因而不适用善善意取得制度度。6(4)

15、受让让人取得财产产时须出于善善意。善意就就是不知情,即即受让人在受受让财产时不不知让与人为为非财产所有有人或无转让让权人。受让让人必须在让让与人交付财财产时为善意意。财产交付付完毕以后,如如果受让人得得知让与人无无权处分,并并不影响所有有权的取得。如如果受让人在在财产交付前前或交付时已已知让与人无无权处分财产产,即为恶意意。7此时,对于于无偿取得标标的物的善意意相对人以及及其它法律规规定不能适用用善意取得制制度的情形,权权利人仍有权权行使拒绝追追认权。因为为在这些情况况下,善意人人要么未付出出相应的对价价而取得标的的物,要么未未依法律规定定来订立和履履行合同,所所以法律让善善意相对人负负担一定

16、的不不利益,从而而向保护权利利人的利益一一方倾斜,是是合理的,也也符合公平公公正原则。2、相对人人与无权处分分人之间合同同虽已生效但但未履行或者者标的物尚未未交付。此种情况下下不符合善意意取得的构成成要件,因此此不应按前述述的原则来处处理。笔者认认为,这是应应当适用我国国合同法第第51条的典典型。此种情情况下允许权权利人享有追追认权是给予予权利人一定定的选择权,如如果权利人认认为此合同对对已有利可以以追认其为有有效合同,如如果权利人认认为此合同有有损于自己的的权益,可以以拒绝追认,使使该合同成为为无效合同。而而对于并未受受领交付的善善意相对人来来说,可以向向无权处分人人主张缔约过过失责任,无无权处分人基基于自己对诚诚信义务的过过失,赔偿相相对人信赖利利益的损失。三、无权处处分行为与相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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