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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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天津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等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三条职工大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第四条职工大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第五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第二章职工大会的职权

2、第六条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

3、意见和建议;(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五)审议通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六)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七)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组织和工作制度第七条职工大会每年一般召开(年初和年中)两次,每年至少

4、召开一次。召开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第八条职工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职工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须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第九条职工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大会交办的事项。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拟设立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一)提案审查小组的任务是:1、职工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审查,把合理

5、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通过;2、提案一经职工大会通过立案后,负责转交有关方面处理,并定期检查提案落实情况。(二)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的任务是: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大会的有关议案;2、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建议。(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的任务是: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大会的有关议案;2、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生活工作;3、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合理且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第十条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

6、题,可由企业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的职工联名提议召开职工大会,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第十一条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公示。第十二条职工大会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企业应当提请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征集职工提案,提出职工大会议题的建议;(二)负责职工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大会的议程建议;(三)提出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四)向职工大会报告职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五)在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小组就企业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六)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七)建立和管理职工大会工作档案。第十四条职工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行政经费中列支。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修改权属企业职工大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企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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