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及规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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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及规律总结赋税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赋税制度是随土地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赋役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苛捐杂税。1、赋税制度的沿革周朝(奴隶社会):实行贡赋(主要指的是封国,他们就要通过上贡的形式缴税)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当时还没有土地税或地租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

2、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秦汉赋税: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和口赋(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赋以丁计。影响:A汉代统

3、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B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C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D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北魏调制:与均田制相适应,均田制下的受田农民,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租调。租:田租,缴纳谷物调:户税,缴纳布或者帛隋唐:租庸调制北魏以来实行,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唐朝的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称租;交纳定量的绢或者布,称庸;在服徭役的期限内,如果不去服役的也可以交纳绢或者布来代役,称调。租庸

4、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农耕的时间,推动了唐朝农业的发展。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1、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指导思想:轻徭薄赋2、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3、作用:A、以庸代役,保证了农业生产时间,开垦大量荒地,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B、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

5、是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C、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D、巩固了府兵制,有利于军队战斗力的提高。赋税轻一方面调动了的生产积极性,一方面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在被政府点为时才可以有更多的财力准备资粮(唐太宗时府兵制以为,达到了比较完善的地步。政府将农民按贫富分为九等,六等以上的农民,每三丁选一丁为府兵,免其,但,粮食,衣装,日常用品等均须自备)。所以,租庸调制起到巩固府兵制的作用。唐中后期:两税法。大历十四年(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建中元年(780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

6、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1、背景:(1)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2)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3)脱离户籍现象较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财政困难。2、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3、内容:A、课税对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B、征课内容: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C、课税标准: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

7、”;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D、征课时间: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E、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两税法提出,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 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没有固定住处

8、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4、特点:(1)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2)收税时间基本固定,分夏秋两次征收;(3)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税种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税;(4)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体现了“量出为入”的原则。5、作用:(1)意义:A、两税法统一了税制,这样既简化了征课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 “惟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C、扩

9、大了征税面,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D、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E、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F、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2)局限性: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改革触及官僚地主利益导致改革中遇到极大阻力,改革因施行过程中的腐败问题而中止。【题目示例】材料唐前期,

10、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此基础上,进行租庸调制,“有田则有租(田租),有家则有调(纳绢布等),有身则有庸(每丁每年服力役二旬,若不服役则纳布帛等代替)”。庸和调在整个国家财政中占据重要地位。唐中期以后,随着人口增加,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急剧崩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谬!”百姓举家逃亡,规避赋税,被称为“客户”。公元780年,唐期推行两税法:以国家财政开支所需为总额,所谓“量出以制入”。所有民户在现居地登记,根据财产情况定户等,按户等高低交纳赋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

11、差”。分夏秋两季征收,“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结果“赋不加欲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诚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每户负担并未增加,但国家财政总收入增加,对户口的掌握也更为准确,“天下便之”。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等(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两税法改革的背景。(6分)(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两税法与唐前期的赋役制度相比有哪些积极作用。(9分)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特征:交钱代役;清查隐瞒土地,使

12、官僚地主不能逃税。实质: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1、背景:(1)土地兼并加剧,社会矛盾尖锐;(2)地主豪强逃避赋税,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急剧减少,国家财政困难;(3)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资本主义萌芽;(4)吸取前期赋税制度改革的经验。(“一条鞭法”并不是张居正的首创。当时,在明朝各地,不少有为的封疆

13、大吏都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实施一定范围的赋税改革,比如应天府(今南京)的“里甲银”,浙江、广东的“均平银”,福建的“纲银”,江南的“十段锦”,以及有些地区的“一条鞭法”等。)2、目的: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化繁为简、平均赋役,3、内容或特点:(1)赋役合并,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为一,折成银两;(2)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qian)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增为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

14、于官,故谓之一条鞭。”4、结果: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从1580年全国土地清丈完毕算起,到1610年(万历末年),由于触犯了豪强、地主等各种利益派别,“一条鞭法”几乎已被破坏殆尽。其间,从1582年张居正去世后,“一条鞭法”就逐渐形如虚设,名存实亡。5、影响:(1)意义:A、上承唐宋的两税法,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纳银代役的规定,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清初“摊丁入亩”的变革奠定了基础。B、对豪强漏税有一定限制作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势力,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C、限制官吏巧立

15、名目,加征赋役,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农业经济的发展;D、赋役统一征银的办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适应了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徭役折银,农民可自由离开土地成为自由劳动力)F、增加了明政府的财政收入。【试题示例】材料一张居正柄政后,鉴于一条鞭法“有极言其便者,有极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主张“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即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他还接受大多数人的看法,认为一条鞭法比较适合南方地区,“在南方颇便”。随着一条鞭法在局部地区的推广和成功,张居正越来越相信一条鞭法利多弊少,南北皆宜,值得全面推广。尽管张居正在执政期间没有颁布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政令,但由于他的态度明显是支持一条鞭法的,因而各地方官员纷纷推行,到万历二十年(1592年)左右一条鞭法已推及全国。摘编自张居正的改革与“一条鞭法”的推行材料二一条鞭法以简化赋役征发的项目和手续为基本原则,规定各州县以白银为单位通算每年的正、杂役费用,得出一个“役银”数目,然后“量地计丁”,即按照丁、粮两项标准将其分摊到每家每户头上,每粮一石征银若干,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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