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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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的案例【篇一:滥用职权的案例】 EJ滥用职权罪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关键在于认定滥用职权。界定滥用职权,主要在于解决两个问 题:其一,什么是滥用?滥用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其二,什么是职 权?职权的来源是什么?如何界定合法合理运用职权的范围?以下 分别研究之。一、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形式1=/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 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该规定,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为超越职权, 一为

2、不正确行使职权。这两种滥用职权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 是否享有其实施的职权。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表现形式的划分,学界 学说多种多样,但滥用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大致相同,只不过划 分标准不一,选取角度不同,本质内容上并无太大差异。笔者赞同 根据司法解释将滥用职权的表现方式划分为超越职权和不正确行使 职权。有学者认为还应当单独划出故意不行使职权,1笔者认为可 以将其划入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范畴之中,这点容后文详述。(一)超越职权超越职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该项职权,而行使该项职权,违 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超越职权罪, 因此将超越职权的行为纳入滥用职权罪打击范围之内,不仅符合我

3、 国打击相关超越职权行为的需要,也符合该条立法的实际目的。目 前滥用职权包括超越职权,已经为司法解释所确定,学界对此也形 成了共识。但仍有学者认为,滥用职权不能包含超越职权,滥用职 权与超越职权在认定前提、表现形式等方面都有显著的不同,滥用 职权表象上不一定违法,而超越职权一定违法,另外考察我国的立 法历史,也可以看出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分别是两种行为,不宜合 并处理。2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脱离实际。刑法中没有规定超 越职权罪,如果不将超越职权行为作为滥用职权处理,如何规制超 越职权的行为?而立法历史只能作为解释的参考,不能成为解释的 主要依据,我国刑法在有的滥用职权的特别条款中也将超越职权行

4、为纳入滥用职权罪,例如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是如 此。所以,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包含超越职权的行为。但这一观点 也说明,超越职权与不正当行使职权的区别是显著的,二者在违法 的内容、范围的界定和具体的表现形式等方面都有差别,有必要分 开讨论。超越职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出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IU范围,而行使其无权行使的权力的行为。实践中,超越职权主要有 以下几种类型:(1)横向超越职权,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自己 的职权范围,行使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权力,这主要是超越而 行使的职权与本职权之间无隶属关系的情形。实践中,一般超越行 使的职权和本职权之间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可以以假

5、乱真,否则, 超越行使职权在实践中很容易被发觉。横向越权的行为实践中有很 多,如公安机关人员强行扣缴税款,审判机关主动逮捕被告人,公 路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等。(2)纵向越权,指 超越行使的职权与本职权之间有隶属关系,例如下级审批上级机关 才能够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下级机关实施上级机关才能够进行的 行政处罚等。当然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滥发指导意见,强令下级违规 操作的也属于超越职权。(3)时空越权,指行为人超越职权的时空 限制,行使职权的行为。例如甲地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乙地的案 件进行侦查,戒严条件结束后政府机关人员要求继续戒严的,都属 于时空越权。3超越职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6、行为人违反了国家授予职权的相关 规定而行使职权。但超越职权是否要求行为人行使超越的职权时也 要不合该职权行使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正确行使呢?笔者认为既然 已经超越了职权,就不必再要求对于超越的职权也要不正确的行使, 既然已经超越了职权,只要其行使并造成重大损失,即构成滥用职 权罪。例如甲地公安机关人员强行征收税款,向地方性企业征收增 值税和营业税,共向甲地企业征收税款200多万元,但公安机关征 收税款的标准和比率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那么甲地公安人员 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呢?笔者认为仍然应当构成,即超越本身即为 滥用的表现形式,不要求超越职权的行为还表现为不正确行使。甲 地公安机关征收的税款表面

7、上看来并未违反法律征收的标准,但其 本身即为违法,不需再要求行为表现形式上还要违法,甲地公安机 关征收税款的行为导致地方企业多缴纳税收200多万元,应属滥用 职权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二)不正确行使职权所谓不正确行使职权,即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 人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处于种种动机而实施的背离职务行为宗旨 的行为。4不正确行使职权有以下特点:其一,行为人必须享有相应的职权,这是不正确行使职权与超越职 权的本质差别。行为人虽然不正确行使职权,但其行使的仍然是自 己享有的职权,而不是行使的自己无权行使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 职权。行为人不正确行使职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职权的限

8、 制,但这与超越职权有本质的不同,超越职权是根本没有此项职权 而行使此项职权,而不正确行使是具有此项职权而违背了相关规定 对于此项职权的限制,超越了这一限制行使职权。其二,行为人必须有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表现,不正确行使,即指行 为人实施该项职权,违背了相关的规定,或者背离了该项职务行为 的宗旨。这是不正确行使职权行为的核心,正因为不正确行使职权, 才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这两种情形有所 不同,需要一一分析:1.违背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任何职权在行使时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 规定规定了职权行使的时间、地域、程序、内容限制等,行使职权 时不得超越这些规定。例如根据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税

9、务机关工作 人员如果发现有偷税漏税的,可以予以罚款,罚款的金额有一定的 限度,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违反该限度规定,超额罚款的,即构成违 反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一般而言,违背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都会背离该项职务行为的宗旨。但背离该项职务宗旨的行为不一定 违反了相关规定。2.背离职务行为宗旨行使职权。有的行政职权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承担该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就有较大的自由度来决定对特定的当事 人适用何种标准。但如果该工作人员处于不法动机,在较大选择区 间内选择对于当事人最为不利的情形实施职权,这并未违反相关规 定,但却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例如,行政审批人员徇私舞弊, 故意在法定期间内拖延时间,一

10、再耽搁审批申请人员的申请活动, 最终导致申请人员的申请计划一再延误,利益受到很大损失的,也 应当作为滥用职权行为处理。这种背离职务宗旨行使职权并没有违背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规定,但 却违背了职务行为的合理性,是否能够作为犯罪处理,学界还存有 很大争议。学界一般认为,这种不合理行使职权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不应当动用刑法予以处罚。 此外不合理的行使职权行为,连行政诉讼都不予以纠正,刑法就更 没有动用的必要了。5但笔者认为,将不合理的行使职权的行为也 纳入刑法打击范围是十分必要的,滥用职权本质上在于违背职务宗 旨行使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而不合 理

11、的行使职权的行为也会对法益造成严重的侵害,应当纳入刑法打 击。此外,不合理行使职权的行为并非不违反行政法,行政法中有 合理行使职权原则,法条中也规定行使职权应当合法合理,只不过 由于合理性的判断需结合具体情况,法律不可能列明情形,所以规 定的较为原则,但并不意味着不合理的行使职权不违反相关行政法 律。所以,刑法规制不合理利用职权的行为是完全正当也是十分必 要的。对于不正确行使职权是否包括故意不作为的情形,学界已经讨论很 多了,支持和反对的学者观点都已经论述的十分充分,笔者在此不 再赘述,只说明一下自己有别于他人的一些观点。6笔者认为,故 意不作为应当包含在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范围之内,其也是违反规

12、定 处理公务的一种方式,司法解释运用处理一词,表明对于将不作为 包含在滥用职权范围内的支持,处理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否则,司法解释完全可以使用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这就将不作为 的方式排除在滥用职权罪之外了。而且,不正确行使职权可以是行 使过多,也可以是行使过少,为什么不能包含行使为零的不作为情 形? 二、职权的来源和认定 (一)职权的来源和职责的界定滥用职权罪核心在于滥用职权,所谓滥用职权就是违背职责行使职 权。职权的内容和职责的界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也承担职责,职责就是行使职权时所应当遵循 的要求。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职责,则当然不构成滥用职权。所以 职

13、责的界定是滥用职权罪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滥用职权表现为超越职权和违反规定行使职权,同样职责也可以分 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EJ其一,严格遵守国家赋予自己的职权范围要求,不得行使自己不享 得去实施,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自己的职权,这些职权有的 是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予的,例如各级政府官员;有的是国家有的职权。这一层次的职责是最基本的职责,自己不享有的职权不机关通过委托而获得的,例如受委托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组织内的 人员;有的是国家机关通过正当途径招收,而赋予的职权,例如招 收的合同制民警、陪审人员等,职位一旦确定,相应的职权也随之明了,当然,也有一些岗位属于职责不清,功能多样,但即使是这

14、没有无边的权力,所以职责首先在于恪守自己的职权,不得随意越 权实施他人的权力。样的职位,对于其职权也有一个大概范的规定,不会漫无边际。职权的来源则多种多样,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行政规章,单 位内部的决议和制度也可以成为职权的来源。但必须说明的是,单 位内部的决议和制度并不能创设职权,而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 规章赋予该单位的实际职权予以细化和分配。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对 庞杂,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务院制定行政 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行政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但我国规定职权的文件散见于各个法 律法规和规章,从职权的创设来看,法律法规、部

15、门规章和地方性 法规可以创设职权,而地方规章一般不能直接创设职权,但可以将 职权进行细分和扩大。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例如行政决议等也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职权的创造和扩大,所以我国能够创设职权 的行政文件很多,但单位内部的规章和制度一般不能创设职权,而 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进行细化。另需要注意的是,职权的 来源规定必须遵照严格的法律法规效力体系的要求,而具体单位内 部的决议和制度是不能对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否则应当视为无效。 其二,严格遵守关于职权行使的各项要求和限制,不得违反这些规 定行使职权。这是职责的第二层次内容,是对行使职权较高的要求。 职责即对于职权的要求和限制规定其来源多种

16、多样,同样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单位内部制度和条例甚至 单位决议等,都可以成为职权行使规定的来源,但也同样要遵循效 力等阶的要求,下一级的规章制度不能制定违反上一级法律法规具 体要求的规定,否则即为无效。滥用职权罪中的职权,是国家所赋予的,由行为人所承担的,对国 家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力,其和公务的范畴是相对应的,具有国家性、 管理性的特点。行使职权需要遵循这些具体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些 规定即为违反相应的职责,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重大损失的,依法应当构成滥用职权罪。(二)职责来源认定的若干问题滥用职权罪要求违反职责行使职权,但职责来源十分广泛,包括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甚至单位内部操作规程和制度也是职责的来源。广泛的来源带来了 认定上的一些难题:1.职责来源文件在犯罪后发生变化、失效的如何处理?法律法规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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