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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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研究王利军 , 王海涛 核心词: 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 内容提纲: 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多涉及消费者福利,国内的反垄断法(草案)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反垄断法中的诸多制度与理论和消费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合理原则、豁免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国内的反垄断法应授予消费者充足的诉权。 国内反垄断法的制定已渐入佳境,出台之日亦不会长远。反垄断法的研究也成为焦点,但多从维护竞争的角度进行研究,笔者根据国内垄断行为的特点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拟从消费者这一视野探讨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消费者福利(一)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

2、的是多元的,也不尽相似,重要有增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实现消费者福利等目的。由于反垄断法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奉献符合了社会规定,同步,消费者目的的实现又增进了消费者在实行反垄断法上的特殊作用。这促使各国在长期的反垄断法实践中,逐渐结识和肯定了保护消费者目的的重要地位。如:日本独占严禁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增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人的发明性,繁华经济,提高工资及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以保证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增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 1澳大利亚贸易行为法第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增进竞争和公平交易以及保护消费者,提高澳大利亚的福利。”2 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没有明

3、文规定其立法目的,但无论在执法、司法和理论上,其对立法目的的理解都涉及提高消费者福利。从二战以来的状况看,反垄断政策对竞争机制的保护,对效率的追求,最后往往是贯彻到消费者福利这一点上,保护消费者福利无异成了反垄断政策的终极目的。并且,消费者福利导向简朴易行,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能提高执行效率,节省执行成本。当今反垄断政策的首要目的是通过制止大公司对自由市场不合法的限制,以保证消费者可以以竞争性价格购买物品、接受服务。人为地抬高价格之因此应受谴责,不仅是由于它会导致配备效率低下,还由于它“不公平”地将消费者福利转化为垄断利润。反垄断政策惩办将提高生产效率的所得放进垄断者腰包的所谓“有效率的垄断”

4、,但愿通过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并将这种效率转变为消费者福利。 (二)国内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国内的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相比的征求意见稿有了变化,该征求意见稿第条规定:“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一种明显的变化是送审稿取消了征求意见稿有关“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笔者觉得,立法者捕获到了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一种重要的立法目的,同步,由于经营者在整体上处

5、在相对强势,其受益是自然的和现实的,市场竞争最优化自身就蕴涵了经营者受益的内容,不必在立法目的中规定。正如美国律师公会反托拉斯法部、知识产权部和国际法部对反垄断法(送审稿)的共同建议中,有关立法目的所指出的,“相对保护消费者而言,也削弱了对经营者的保护。这些修改更加符合国际竞争政策公认准则和现代经济理论”。3 值得指出的是,有学者提出美国等西方国家之因此强调消费者在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地位,是由于这些国家采用选举制,消费者多数是选民,因此才受到特别的注重。这的确是国内和这些国家的不同之处,但笔者觉得,这并不能成为忽视消费者在反垄断法中的重要作用的理由,国内已经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而这个“

6、人”重要是指自然人,消费者也是限于自然人,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法学研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发展理念。因此,也有学者指出,为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应当把消费者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主体来加以研究。 4此外,学者邓正来先生也对中国法学不关注“消费者平常权利”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研究消费者问题的重要性。5因此,结合国内实行反垄断法的实践,从多角度(涉及反垄断法角度)对消费者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二、反垄断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具体体现 (一)多种垄断行为与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利益重要是指消费者选择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权利。由于限制竞争事实上就是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因此从某种限度上

7、说,反垄断法中的规定都和消费者权益有关。如:严禁卡特尔的规定有助于减少产品的价格,扩大消费者选择的也许性;控制公司合并可以保证市场上有多种竞争者,从而有助于维护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权利。避免经济过度集中的政策和保证中小公司有机会参与竞争的政策,其最后目的也都是为了给消费者更多选择的机会。此外,反垄断法中有关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的规定,其目的是避免这些公司滥用它们的经济优势,剥削消费者。 (二)自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則 自身违法原则一般合用于价格固定、联合抵制、横向市场划分、搭售合同、转售价格维持等案件。 6自身违法原则的价值取向是消费者福利。合理原则重要合用于合并、纵向非价格限制、联营等情形。合并

8、不使用自身违法原则,是由于合并也许导致提高效率,而卡特尔则没有提高效率的潜能。这阐明,反垄断的政策目的着眼于消费者的福利。目前,合理原则的广泛运用,是由于人们结识到反托拉斯法最合适的目的是通过提高经济效率以增进“消费者福利”而不是保护小公司免受竞争的压力。在出名的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的诉讼案中,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在本案中,搭售的确带来了某些不可低估的社会福利,这些行为提高了网络浏览软件的质量,减少成本,提高可靠性,从而使消费者受益。“因此,我们裁定将该项指控发回地区法院,规定她们以合理原则重新评价微软的捆绑行为”。 7上诉法院在合用合理原则时,充足考虑了消费者的利益。 综上:无

9、论是自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都要考虑消费者利益,在知识经济时代,当合用自身违法原则对消费者不利时,就要从合理原则的角度去考量。 (三)豁免制度在欧盟,对合理原则的运用体现为豁免制度,欧共体公约第条第3款规定了限制竞争合同可以得到豁免的状况。根据这个条款,一种限制竞争合同如果要得到豁免,除了其她的前提条件外,它不仅得可以改善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可以增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并且应当可以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消费者应当得到的公平好处已成为欧共体委员会决定与否对限制竞争合同予以豁免的一种重要考虑。根据欧共体法院的判决,消费者得到的好处不仅体现为限制竞争可以减少产品的价格,改善产品的质量,或者

10、增长新品种从而扩大消费者的选择,并且还可以体现为从因保护环境进行的产品开发中得到的好处。此外,这个前提条件不是规定消费者已经从限制竞争中得到了好处,而是说限制竞争有足够大的也许性使消费者得到好处。 8事实上,消费者必须从限制竞争中得到好处,这一豁免的前提条件表目前欧共体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集体豁免条例中。 (四)公司市场优势地位及滥用 公司市场优势地位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公司可以自由行动,不需要考虑其她竞争者、顾客和消费者的反映;第二,消费者或顾客对该公司具有相称限度的依赖性;第三,公司的独立行动可以影响或阻碍市场的有效竞争。 这表白消费者的行为与否受限是认定公司优势地位的重要条件。当消费者对某

11、个公司的产品具有相称限度的依赖性,即消费者除了与该公司进行交易以外,没有可供选择的交易对象时,该公司处在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分两类:剥削性滥用和排她性滥用。剥削性滥用是指为了直接损害消费者,优势地位公司试图通过它的市场力量提供的剥削机会对消费者进行剥削。排她性滥用看起来对消费者没有直接的损害,甚至在短期内对消费者还是有利的,但是,当它排挤了竞争者之后,就会把价格抬高,对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损害。可以说,规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三、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诉权 (一)消费者的诉讼资格 各国在立法上对消费者在反垄断法损害补偿中的地位不尽相似。重要可分为两类: .“直

12、接购买者”原则 这种做法以美国为典型。美国合用的“直接购买者原则”是从法院对“转嫁抗辩”的严禁态度上导出的。美国最高法院觉得,根据克莱顿法第4条的规定,直接的购买商因托拉斯违法行为而遭致支付超高价格的损失时,有资格提起三倍损害补偿诉讼,这一权利不因被告提出转嫁抗辩而有所变化。 1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以直接购买者已将超高价格转嫁给自己为由提起三倍损害补偿诉讼,自然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违法者会因同一行为支付两次损害补偿。 2.肯定型 在肯定消费者享有充足的反垄断法损害补偿祈求权的国家当中,日本的做法最为典型。这种态度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案例表白的。97年东京高等法院在“鹤冈灯油诉讼案”的判决中,

13、承认消费者也是严禁私人垄断及保证公正交易法第5条规定的损害补偿祈求权人。该判决觉得:在因不公正的交易措施导致商品零售价格被不本地抬高的状况下,以此抬高的价格购买了商品的消费者应当是受害者,由于如果不是由于这种不公正的交易措施,她们就不会蒙受支付超过自由竞争价格的那部分价格的损失;不能由于此种损害只但是是因不公正的交易措施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反射性损害,而否认其获得损害补偿的权利。 1 笔者觉得,国内应当授予消费者充足的反垄断法损害补偿祈求权,其理由重要有: .反垄断法设立民事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目前可大体分为两种措施:设立专门的行政执行机构和直接授予涉及受害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向法

14、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虽然在以行政规制为主的国家,也肯定私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祈求损害补偿和严禁的民事性救济制度的作用。 2 如果将执行主体限定在行政机构上,很也许会浮现过小执行的状况。由于受行政机构的财政制约,只能按重大案件、恶性案件的这种排序法提出诉讼,其成果只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同步也无法否认有败诉的紧张,因此对疑难案件、新型案件的提起往往显得有些悲观。有学者觉得,在公共实行和私人实行之间进行最优的选择,在很大的限度上依赖于获得与实行有关的信息要付出多大的努力。如果潜在的或者现实的受害者或第三人可以容易地拟定对谁合用法律的话,由这些人积极地实行法律要比国家在实行法律方面兴师动众更好。 13笔

15、者批准这种观点,由于那些拥有信息的人也拥有提起诉讼的动力,通过诉讼,既可以在经济上得益,也可以避免承受进一步的损害。 因此,在反垄断法中设立民事救济制度是必要的,作为提起私人诉讼的重要力量,消费者应获得足够的诉权。 2.鼓励消费者诉讼是国内的现实需要 行政执法的局限性,在国内实践中有诸多体现。这从反不合法竞争法的执法实践中可见端倪。而反垄断法的执行部门,无论将来如何拟定,对其作用和功能都不应做过于乐观的估计,在这种状况下,鼓励消费者诉讼是维护深受垄断行为之害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也是增进反垄断法实行的重要力量。 (二)消费者团队诉讼 在国内,消费者行使诉权,存在某些问题:一是分散的消费者反复诉讼,耗时费力并也许引起法院裁判的矛盾;二是直接受害个体因种种因素而放弃诉讼。三是一般个体原告的力量难以与垄断行为人相抗衡。四是个案的解决不能导致普遍受惠的效果,判决成果不能使其他消费者直接受益。相比而言,由消费者组织行使诉权,具有经济性和普遍性的长处,由于其往往比一般的个体消费者具有较多的鉴别商品或服务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在诉讼方面具有较多的优势,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是一种具有可行性的选择。然而,目前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性诉讼的资格。而在这一方面,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对于垄断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社团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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