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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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样本有关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样本。有关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样本 发包人:_合同编号:_监理人:_签定地点:_签定时间:_年_月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立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立监理合同要求进展工程的建立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2.工程地点:_3.工程规模及特性_4.工程总投资:静态:_动态:_5.工程总工期:_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当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当监理业务。四工程建立监理的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五建立

2、监理报酬为大写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建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二监理合同书。三监理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互相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各执_份。发包人:_公章监理人:_盖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委托代理人:_签

3、章委托代理人:_签章 :_ :_ :_ :_ :_ :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账号:_账号:_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工程工程”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施行建立监理的工程建立工程。二、“发包人”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三、“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工程现场直接承当监理业务施行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别人员组成。五、“建立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

4、理工作。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立合同的施工人。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十一、“工程建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工程建立的合同。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场施行或准备施行监理业务的行为。十三、“现畅?是指建立工程施行的场所。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

5、法规和规章。有关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样本(1) 有关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样本(1)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根据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监理工作的根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文件以及工程建立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联络第五条发包人应受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络。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早通知监理人。第六条在合同施行的过程中,双方的联络均应以书面函件为

6、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 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工程施行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施行;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获得工程建立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施行命令。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简历。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那么,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本钱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当相应的

7、监理责任。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展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路和行为标准,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效劳;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那么,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效劳,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承受其利益。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立进展动态跟踪监理,工

8、程的关键局部、关键工序应进地旁站监理。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施行阶段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好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好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立文件资料的

9、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当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当责任。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背有关工程建立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当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立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

10、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立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立的承包人。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

11、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承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预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立的进度推延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效劳期限,发包人应承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效劳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给等单位的

12、建议权。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确实认权和否认权。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立合同。四、工程建立施行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根据。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七、按照平安和优胜化的原那么,对工程施行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八、组织协调工程建立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九、按工程建立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十、对全部工程的

13、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平安消费和文明施工的监视权。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建立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视权。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当。发包人的权利。有关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书 有关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书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书发包人:_合同编号:_监理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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