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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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某进出口借款纠纷案出口合同:广州某进出口借款纠纷案。一、案情介绍:题述一案中,本所律师代理原告广州某集团进展诉讼,案列(2023)?中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根本案情如下:2023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广州某进出口以资金困难为由屡次向广州某集团借款,累计金额1000万元。广州某进出口在获得上述款项后,于约定还款截止日2023年10月仅归还借款100万元,剩余900万迟迟拖欠不还。为此,广州某集团公司曾于2023年1月向广州某进出口发出催款函,要求其立即返还借款,广州某进出口在收到催款函后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但仍无还款行动。基于此,广州某进出口于2023年5月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2、诉讼,恳求其判决广州某进出口返还欠款及相应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广州某集团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广州某进出口价值1000万的财产,并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二、争议焦点:(一)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二)调解书对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确实认范围多大?三、裁判结果:2023年7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广州某进出口在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广州某集团上述欠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并且由广州某集团公司承当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因双方均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故而2023年7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和解内容进展确认,以调解结案。至此,本所律师代理的原告诉讼

3、,获得了100%的胜诉。四、律师策略:本案事实非常简单,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适用法律也无太多疑难之处,但仍把本案拿出来当做典型案例进展剖析,原因有二:一、维护当事_益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但灵敏运用一些策略可以使办案效率事半功倍,让费时耗力的诉讼战在法院终裁前胜负已定分晓。二、有必要对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及调解书确实认范围进展厘清。此类纠纷大量存在,而异时异地法院做出的判决多存在冲突之处,做一理论梳理,以咨参考。我所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在获得广州某集团的受权委托后,对本案从整体上进展分析p 把握:广州某进出口拖欠借款不还,其并非无清偿才能,明显属于恶意拖欠。假如完全进展正常诉讼渠道,按部就班经

4、过一审、二审程序,那么时间拖得太久,战线拉的过长,不利于企业开展利益,尤其对上市公司来讲,卷入漫漫诉讼对企业可能为灭顶之灾。同时,既然广州某进出口此时会恶意拖欠就更不能排除其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消灭财产的可能。并且,基于法院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认定尚不统一,对于诉讼结果不能预见的后果存在着利息丧失的风险。所以,在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之下,我所律师在调查清楚广州某进出口的财产线索后,果断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中院依法查封了广州某进出口的财产及冻结了其价值800万元的银行存款。至此,我方已经完全掌握了主动权,进退间已游刃有余。广州某进出口在四面楚歌的情形下不得不提

5、出和解,其会谈的砝码一个都没有,根本上完全同意了我方既定的恳求,最后法院对此事实进展确认,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大大进步了诉讼效率。我方诉讼目的全部实现,不能不说赢的漂亮、精彩。应该来讲本案赢在妥善运用了民诉程序中诉讼保全措施。我国诉讼保全可分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诉前停顿侵权行为与海事恳求保全、海事强迫令和海事证据保全。需要强调的是,诉讼保全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二是自法院依职权自主发动。在前者,提供担保是启动保全程序的重要条件。几乎可以说,无担保那么无保全。但是在后者,那么是法院在没有相关申请的情况下自主运用司法权利的结果

6、。如出现错误时,应由法院承当责任,所以不需要任何担保。此外,在当今日益强调司法被动性和中立性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也越来越少。因此,在发现案件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时,应有意识的提起保全申请,当然,也离不开提供担保,此符合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要求。由于企业之间互相借贷融资在现实中存在极大的市场需求,理论中此种现象相当普遍,拆借纠纷也时有发生。立法对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态度问题,似有必要对其从解释论角度进展简单梳理。新公司法施行前,对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根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由于规章效力等级不够性缺乏,不能成为法院认定合同效力

7、的根据,因此真正作为法院确认企业资金拆借无效的法律根据其实只有法院的假设干司法解释,96年院关于企业互相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获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的是:“企业借贷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对于此些认定,目前法律界并无太多的异议,而且,也没有听到关于该规定或政策要放宽的消息。但在06年新公司法中却出现了与上述认定不同的规定,即第149条第三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三)违背公司

8、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别人”。显然该规定是属于法律强迫性规定,违背该规定将导致无效;假如遵守上述规定的结果必然是:公司经过一定的程序后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别人。从法律主体角度讲,凤凰博客o(e6VgF“别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解释的前提下,一般应解释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很明显,“别人”在法律上的概念不单单仅指自然人,也指单位(法人、其他组织)。故而,据此可推知新公司法对于企业之间的互相借贷持肯定态度。针对本案来讲,法院调解的一个根本原那么就是自愿合法原那么,从法院通过调解书对本案之间的借贷关系确实认来看,可见法院间接成认了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效

9、力。但我国不成认判例的效力,故对此问题仍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答复。欠债还钱,本就天经地义。但在诚信缺失的商业竞逐中,不乏不良债务人,使尽浑身解术,制造种种借口、障碍,企图到达逃脱责任的目的。然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一支精英化的律师队伍为企业的开展保驾护航,全程提供法律效劳,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结合,在不见硝烟的商战中,将风险扼杀在无形中,让企业走的更远更稳。经典推荐广州某贸易委托合同 原告,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被告广州银曼古贸

10、易,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讯员过伟国担任审讯长、审讯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年7月10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

11、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受权书,受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受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获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受权,并受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成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进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恳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 被告单位注册

12、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根据;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6、被告开具的受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根本筹备工作;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受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受权另一加盟商与

13、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辩论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复原告即可。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辩论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辩论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XX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

14、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受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受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受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受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核实,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受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受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会。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恳求。本院认为,XX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

15、,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根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白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16、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根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复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假设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那么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白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受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恳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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