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买卖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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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或处分买卖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裴净净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在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第三人代表房屋所有人或者瞒着所有人进行买卖的情况,在合同书的签订过程中,在出卖人中有些会填写房屋所有人的名称,而有些会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外表上看没有多大的区别,而在法律意义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和效果。一种有可能会构成无权处分,另一种有可能构成无权代理。这两种情形在合同法上有明显区分,效力也不同。典型案例李大爷名下有一套拆迁房,在办理拆迁手续时,李大爷委托其儿子李某某去办理,事后,李某某在未告知李大爷的前提下,将拆迁安置房以李大爷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张某并签订合同,张某当场将购房款交付给李

2、某某,事后,张某找到李大爷要求其按照约定,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大爷才知房屋被卖的事实,因为李大爷除了这套安置房没有别的房产,自然不同意,而卖房的李某某却不知所踪。案情分析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某作为李大爷的儿子,所实施的是无权代理的房屋买卖行为,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当责任。因此,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某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由李某某承当相应的责任。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

3、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1 房地产别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别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2 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那么,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

4、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3 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局部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4 侵犯优先购置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置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

5、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置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 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置或变相购置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置,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置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置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置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置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那么也无效。6 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

6、,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那么,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上下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 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签?房屋认购书?流程购房者在选好房源,谈妥价格后,第一步便是去签订认购书,并交付一定额度的定金,定金一般在5000元到1万元之间。定金多少才算恰当,并无一定标准,视各人需要而定,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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