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中国谈谈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应用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89989507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谈谈中国谈谈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应用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谈谈中国谈谈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应用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谈谈中国谈谈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应用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谈谈中国谈谈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应用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谈谈中国谈谈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应用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谈谈中国谈谈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应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谈谈中国谈谈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应用(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hs sumitted toXXXin paria ulllment o theeqirmenfor he deree oMateofEngineig谈谈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本源和对策谈谈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本源和对策作者梁慧星(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内容摘要 民法通则颁布此前,中国无产品责任制度,时下,该法律制度规定在具有公法性质的产品质量法及散见在其她法律、法规中。编著民法典时,应将严格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从产品质量法中分离出来,编入民法典侵权行为篇。其内容为:产品定义、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缺陷定义、连带责任、补偿范畴、祈求权的时效限制等。核心词产品产品质量法 产品责任法

2、民法典假冒伪劣一、引言中国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限制商品的生产和互换,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消费品短缺,消费者保护不也许受到注重。1979年至1982年的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均未对严格产品责任作任何规定。98年前的民法著作,完全没有波及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中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逐渐转向市场经济,至0年代中期,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相继发生啤酒瓶爆炸、电视机显像管喷火、燃气热水器泄漏、化妆品毁容、食品中毒等致消费者伤害、死亡的事件,甚至发现生产、贩卖假药、假酒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在

3、这种背景下,民法通则的起草人接受学者建议,参照美国严格产品责任法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如下简称EC指令),规定了民法通则第122条,对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课以严格责任。二、民法通则第122条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她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运送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规定补偿损失。”本条之立法本意,在于使产品制造者承当严格责任。但因条文中未使用严格产品责任法上通用的“缺陷”概念,而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一语,容易与合同法上的“瑕疵”概念相混淆,进而导致学者间有关本条制造者所负责任的性质发生解释上的对立意见:其一,过错

4、责任说;其二,“视为有过错的侵权责任”说;2其三,严格责任说。以上争论无疑影响本条的对的合用。三、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和修改(一) 改革开放初期的行政法规1工业公司全面质量管理暂行措施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质是发展市场经济,因此产品质量问题逐渐受到注重。1980年3月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工业公司全面质量管理暂行措施(如下简称暂行措施):涉及总则、产品质量筹划、设计试制过程的质量管理、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教育培训、奖惩、附则共1章33条。暂行措施的制定者,企图通过实行产品质量筹划和履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工业产品质量。规定对产品质量低劣的公司,采用限制改正、停产整顿、减发公

5、司领导干部工资、停发职工奖金,对重大质量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和处分。完全未波及对因缺陷产品受害的消费者的救济问题。上述状况阐明中国政府在履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初期,忽然面临产品质量问题,缺少心理准备和理论准备,仍企图运用筹划经济的老措施予以应付。而这些老措施,面对年代中期以假冒伪劣为特色的严重社会问题,很难发挥什么作用。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暂行措施属于部委规章,其效力很低,所起的作用有限。因此,国务院于186年4月日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如下简称条例)。涉及:总则、产品生产公司的质量责任、产品储运公司的质量责任、产品经销公司的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

6、任争议的解决、罚则、附则共8章1条。第1条规定立法目的为了明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维护顾客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有筹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第2条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规、质量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规定,给顾客和消费者导致损失后应承当的责任。此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是中国的发明,事实上涉及三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所谓行政责任,见该条例罚则:对公司限期整顿、责令停产、转产、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扣发公司负责人和职工工资、奖金等行政处分。所谓刑事责任,指第26条规定:由于产品的质量责任,导致顾客和消费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

7、上当时的刑法,并未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指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当时是指民法通则第12条。该条例明文规定,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这在中国是第一次,具有重大意义。它标志中国已经产生了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思想。后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这一思想进一步完善和成熟的体现。条例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也有重大意义,可以觉得是现今针对产品质量问题并用三种法律责任的滥觞。(二)产品质量法的制定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2条和条例的施行,并未达到预想的成果。至80年代末0年代初,产品质量问题愈益严重,成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公害。1989年9月3

8、日国务院有关严肃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告知指出:近来一种时期,某些从事生产、收购、储运、国内经销、外贸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忽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有的竟把掺杂使假当成一种发财致富的专门职业,甚至开办掺假制假的公司。目前,掺假商品之多,手段之恶劣,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掺假商品不仅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使国民经济受到极大损失,并且破坏了国家和公司的信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的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已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在这种背景下,立法机关总结此前的立法经验,觉得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较低,强制力不够,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制定规范产品质量的法律。19

9、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如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涉及:总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补偿;罚则共5章51条。 第四章损害补偿,是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其中第2条是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第29条至34条是有关缺陷产品致损的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的起草人显然注意到民法通则第12条所引起的有关责任性质的争论,及因条文过度简朴给法院解释合用导致的困难,因此参照学者结合美国严格责任和E指令的经验对民法通则第12条进行研究的成果,专设损害补偿一章(第四章),用了6个条文对严格产品责任作了比较具体、具体的规定。

10、为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缺陷产品致损的侵权责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裁判基准。这标志着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迎头赶上了最新的立法潮流,达到美国和欧共体国家同样的水准。(三)产品质量法的修改产品质量法的施行,对于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局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工业产品质量逐渐提高(固然有市场竞争的作用)。但问题并未彻底解决。鉴于少数不法厂商生产、销售伪劣电器、药物、食品、化妆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对产品安全采用刑法规制。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97年3月14日通过对刑法(99年7月1日通过)的修订,在分则第三章增设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共1个条文。例如第14条规定对故

11、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依销售金额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惩罚金,最高可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销售金额两倍如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导致特别严重危害的,可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4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导致严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罪,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根据该条的规定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产品质量法规定1个刑事责任条文,采用了双罚规定,动用无期徒刑和死刑。表白中国立法者所下决心之大,也背面阐明了中国假冒伪劣社会问题

12、的严重限度。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和行政制裁亦须调节补充,因此,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有关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决定,重要是强化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计增长2个条文,修改2个条文,删去个条文。其中,波及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的19条、波及行政制裁的8条,波及严格产品责任的仅有2条。修改中对严格产品责任的基本规则未作变更。波及严格产品责任的两处修改:其一,有关合用范畴。修改前的第2条第款:“建设工程不合用本法规定”。修改后增长“但书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畴的,合用本法规定”。将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13、、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纳入本法合用范畴。其二,有关人身伤害的损害补偿。修改前的第2条是有关人身伤害损害补偿的规定,补偿项目较少。修改后变更为第44条。所增长的补偿项目是: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受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其中,残疾补偿金和死亡补偿金,即精神损害补偿。(四)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产品质量法的第二、三、五章属于公法,第四章属于私法。第四章第41条至4条有关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按照特别法优先合用的原则,人民法院裁判产品责任案件应当优先合用产品质量法第41条至第46条的规定,而不合用民法通则第

14、122条的规定。从裁判实务看,自产品质量法生效以来,人民法院裁判产品责任案件均一律合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说,产品质量法事实上取代了民法通则第122条。(五)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消费者保护法涉及三部分:其一,消费者政策法;其二,消费者合同法;其三,消费者安全法。消费者政策法,规定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法的重要内容。消费者合同法,规定在统一合同法,重要是该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则(第3941条)和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则(第53条)。消费者安全法,涉及产品质量行政管理法(即产品质量法重要内容);产品质量刑法(上述刑法有关产品质量犯罪的规定);严格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第41-6条)。可见

15、,产品质量法是消费者安全法的重要部分。其目的和任务是:通过保证产品质量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救济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安全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制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人。四、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内容(一)产品定义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合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畴的,合用本法规定。”有关产品定义,须加阐明的是:其一,上述规定未象C指令那样,以“动产”界定产品概念,由于,中国当时的民事立法还没有采用“动产”、“不动产”这一分类。结合第3款有关“建设工程不合用本法”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产品”定义,事实上相称于C指令的“动产”概念。留下的问题是,建设工程中所使用的“动产”,与否涉及在本法产品定义范畴之内?本法修改时增长的第3款“但书”规定,将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纳入本法产品范畴,使本法“产品”定义与EC指令的规定相称。其二,根据本条,本法所谓产品,有两个要件:一是经加工、制作;二是用于销售。有关“用于销售”,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40条已涉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