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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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2005年8月2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2008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2年8月22日第二次修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秉承“ 勤读力耕,立己达人”的校训,树立团结、勤俭、求是、奋进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2、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思想品德、文化、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华中农业大学医院负责。对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患有

3、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申请被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

4、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持学生证在校历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五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

5、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准,一般为四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或者延期毕业。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其所在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两年。第七条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 )不低于3.0,没有不及格课程和违规、违纪处分记录,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三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并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第八条拟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标准修业年限届

6、满当年三月份提出书面申请与修读计划,并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该专业当时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第九条凡被批准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在校修业期自动延长一年。 第十条复学学生依其休学时间的长短,在校修业期相应自动延长。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第十一条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含重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

7、、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十八条作出处理。学生旷课学时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实习、军事训练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迟到或者早退三次按一学时计算。第十二条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应当附有关证明。一学期请假三天以内由学院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至两周以内由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达两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在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返校学习并到准假人或者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

8、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者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办理。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个人学业档案。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9、两种。考试可采取闭卷或者开卷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课程应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A、B、C、D 、F等级制评定成绩。课程成绩在60分或者等级为D以上者,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第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含中期考核、作业、实验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考勤、课堂表现等)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期中考核一般在每学期中期或者课程教学内容过半时进行;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一至两周进行(教学计划提前结束的课程,由教务处另行安排时间考核)。结业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或者考核等级为F者,不予评定课程成绩

10、,按实得分数或者等级记载成绩。缓考成绩按实记载,考核成绩为课程成绩。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课程,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上保健课,应当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体育课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安排。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学期注册或者课程注册手续,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第十八条学生有

11、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无效:(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的;(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旷课的;(三)缺做实验、实习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五分之一或者有实验、实习的课程,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四)平时所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少于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抄袭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视同未交作业)。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缓考应当提供校医院相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或者缓考申请无效。被批准缓考

12、者应根据学校或学院安排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第二十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缓考申请未准或者擅自缺考或者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均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 “0”分记。第二十二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学分绩点90100 优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良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中 C 2.0 6467 C 1.5 6063 及格 D 1.0 60以下 不及格 F 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3、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获学分绩点;(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第五章自修与重修第二十三条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或者选修、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以申请免予跟班听课,以自修方式攻读部分课程或者其中某门课程的冲突部分。拟自修某门课程或者课程的一部分者,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免予跟班听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课程,若该课程有先修课程要求的,申请者应当先取得先修课程学分;若该课程包含实验或者实践教学环节内容,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予跟班听课。凡经批准免予跟班听课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

14、教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第二十四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当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选修人才培养方案中同类的其他课程或者重修该课程。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但不得超过10学分。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一般可以重修两次。重修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按实记载。重修成绩纳入修读学期的GPA计算。重修后通过的学分绩点以1.0(即60分)计;重修后没有通过学分

15、绩点记为0。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三)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特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四)学校教学资源允许且仅为本科一年级的。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前三款所列情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二)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情形的,由学校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组织考核,择优办理。第二十八条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习。若拟转入专业需补修(含重修)课程学分达20个(含20)以上时,应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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