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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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根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类型 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登记地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实际经营地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联系方式及 第二条 乙方(律师)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实际居住地

2、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通信地址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 联系方式及 第三条 乙方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 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以下第 几种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试用期: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行政人员岗位,从事律所行政管理等工作,工作地点

3、为 甲方地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以下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1、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2、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司法机关等; 3、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或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地点; 4、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六条 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积极工作,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定岗位协议书并遵守甲方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社会声誉、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护甲方的财产。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 (一) 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

4、日为 (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安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根底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 (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 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律师事务所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方案生育、带薪年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律师事务所

5、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一条 甲方按以下第 一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业务能力、完成的工作质量等确定。 (二)记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记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十二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正常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

6、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乙方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由甲方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采用以下第 一 种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一)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二)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 第十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保证乙方在、安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平安的,乙方有权回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9、其他情形。 (七)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平安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本条第(三)项的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如需裁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进展,并不得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11、;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乙方不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暂时不为乙方办理档案和工作转出手续。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十、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五条 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由甲方提出解除合同

12、的和按本合同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条解除合同以及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标准为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七条 假设乙方的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甲方以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为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

13、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效劳期。 乙方违反效劳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岗位协议书 (二)培训协议书 (三)保密协议书 (四) 第四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为本合同附件 1、甲方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 2、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大连市司法局(或 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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