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与税收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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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制改革和税收收政策调整税制改革和税收收政策调整(上上部)增增值税、消费费税、营业税税改革和政策策调整我国现行的的税制体系共共有18种税税,除固定资资产投资方向向调节税目前前停征外,正正式征收的税税有17种,其其中流转税(又又称“货物劳劳务税”)和和所得税是我我国的主体税税种。最近几几年,为了适适应国际经济济形势的变化化和我国深化化改革的需要要,无论是大大税种还是小小税种,税收收政策都有不不同程度的变变化和调整。本本讲着重介绍绍增值税、消消费税、营业业税的改革和和政策调整。一、增值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税种,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税的改革和政策调整主要集中在

2、三个方面: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二是增值税条例与实施细则修订;三是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变化。(一)增值税转型改革1.增值税产生的背景传统流转税,包括销售税、周转税、营业税等税种,一般都按流转全额计税,其特点是道道征税、全额征税、重复征税。直至1954年法国税制改革,采用道道征税、增值征税、不重复征税的新型流转税制,即增值税制,才彻底解决了传统流转税的缺点。2.增值税的类型与计算方法增值税的类型一般归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基本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扣额法;二是扣税法。扣额法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扣额法属于直接计算法。采用扣额法计算

3、增值税和应纳税额时,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固定资产折旧不予扣除。扣除法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扣除法属于间接计算法。采用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时,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属于扣税法。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用政治经济学中有关商品价值的构成公式“W+”分析,如果用从C1代表材料等转移价值,用C2代表固定资产转移价值,则三种类型增值税的增值额(V+M)的理论模型分别是:(1)生产型增值税:WC1VM。这种增值税的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W(

4、C1+ C2/n)VM。这种增值税的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W(C1+ C2)VM。这种增值税的税基相当于消费品总价值,故称消费型增值税。3.我国增值税的演变历程我国以往的增值税都是生产型增值税。长期以来,我国之所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其主要原因在于:(1)抑制经济过热。(2)保证财政收入。(3)国际比较较少。4.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与主要内容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一是影响国际竞争力。二是影响产业结构调整。三是影响科技进步。四是影响地区协调发展。2004年7月1日开始,选择东北三省一市八大行业(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制造、汽车制造、高新技术、军品和农产品加工

5、)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2007年7月1日开始,选择中部六省26城市八大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2008年7月1日开始又将转型改革试点扩大到内蒙古东部地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格勒盟)。2008年7月1日开始,对四川地震灾区51个县市区市实行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试点。除四川地震灾区外,其他地区的试点改革都实行增量抵扣办法,即允许企业在增量增值税中抵扣固定资产进行税额,采用先征后退方式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文件

6、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

7、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转型方案与试点方案比较有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取消行业和地区限制,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二是对新购进的设备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采用规范的抵扣办法;三是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不受应交增值税增量限制,实行全额抵扣。(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新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与原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由于目前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只限于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因此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无形

8、资产也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新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还规定,属于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性质的固定资产(指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后,相关的一些政策也作了调整。一是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二是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作了新的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文件规定:(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

9、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额适用税率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新增值税条

10、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内容是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税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2.调整了征收率。将原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6%和商业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4%统一调整为3%。同时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

11、销售额)在50万元(原规定为1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原规定为180万元)以下的。并且还明确,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对价外费用作出新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

12、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4.明确了核定计税价格的顺序。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

13、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这里最主要的变化是增加了“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内容。5.补充了部分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内容。主要是将现行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内容列入了新的增值税条例。统一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原规定的有关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作了调整。按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6.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原规定为600

15、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原规定为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原规定为5080元)。7.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原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新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8.明确了境外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原增值税条例对这方面的内容未作出规定。(三) 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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