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股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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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小额贷款股份公司章程使用说明:此范本仅供参考,申办人可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内容,提请申办人选择时注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县(市、区)小额贷款股份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县(市、区)第四条县(市、区)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按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

2、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三)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第二章股份与股权管理第八条公司总股份为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的认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责。第九条公司共有位股东。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公司:以人民币认购万元,折股,占注册资本的;(自然人姓名):以人民币认购万元,折股,占注册资本的;(自然人姓名):以人民

3、币认购万元,折股,占注册资本的;第十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司股权管理基本规则:(一)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后即缴纳股金,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对公司成立等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二)创立大会决定设立公司后,股东不得抽回其股本。(三)公司对发起人缴足的股份颁发股权证,作为持股凭证和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公司颁发的股权证为记名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权证的编号;4、持有该证的发起人、法人名称或者自然人姓名; 5、股权证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股权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 (四)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责,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风险责任。(五)股东协议转让股份,须向公司股权管理办公室提交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股权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股东会批准。(六)股东转让股份的原则:1、双方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2、股权确认原则,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3、先内后外原则,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依法转让其股

5、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持股份额记载于股东名册,颁发股权证。(七)公司成立3年内,第一大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董事长及公司其他高管持有公司股份的,分别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八)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决定增资扩股,由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公司增资扩股可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派发红利股份、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也可吸收新股东入股。新增、配送、派发、转增的股份,与首期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责。公司增资扩股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九)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决定缩减股份,由董事会制定缩股方

6、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公司缩减股份由全部股东按比例缩股,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步施行。第三章股东和股东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五)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六)

7、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八)依其所持股份份额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九)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十)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按认购股份和出资方式纳缴股金;(三)按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四)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退股(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

8、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其他有关事项。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重大股权变更做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终止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9、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会间隔最长不超过15个月。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二)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0以上股东提议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二十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

10、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会议审议的事项;(三)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权登记日;(四)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五)会务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和参加表决,且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名、按手印;委托人为企业法人的,应由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法人印章。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意见;(四)对

11、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向股东会提交股东受权委托书,并在受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公司制作出席股东会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12、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五章董事会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重大事宜的决策。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秘书1名。第二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三十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13、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重组上市方案、发行债券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股权结构重大调整、财产组织形式变更、终止清算等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副总经理)(以下简称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14、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二)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对,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三)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选举、做出决议或决定,以出席董事过半通过为有效。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四)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15、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三)签署公司股权证、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第三十四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行使部分和全部职权。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设置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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