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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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摘 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可防止其获得双重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务越来越繁荣,财产保险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博,并同时伴随着更加突出的、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经济利益丧失的情况。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运用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做一系统全面的论述,使从事保险的业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对其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以期对工作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 损失补偿 法律保护 适用范围1Ins

2、urance Subrogation SystemAbstractInsurance Subrogation is a basic property insurance system, its purpose is to provide double protection the insured to ensure that the insured losses are fully compensated, but also to prevent their access to dual benefi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mor

3、e and more prosperous insurance business, property insurance coverage more extensive and accompanied by more prominent, because the behavior of a third party property damage or economic loss of interest situation. Therefore, the insurance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will be of paramount

4、importance.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subrogation of insurance to make a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discussion of the personnel engaged i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and legal practitioners have a more clear their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working practices in order to benefit.Key Words: Insurance

5、 subrogation rights Compensation Legal protection Scope 1目 录摘 要1Abstract1绪 论1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理论基础3(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3(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41 公平原则42 损失补偿原则6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和特征7(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71 防止不当得利说72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说83 清偿代位权说8(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征91代位求偿权原则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92 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受的损失93 保险人依法可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10三、保险代位

6、求偿权的构成问题分析10(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10(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时间11(三)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分析12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3(一)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限制13(二)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相对人的限制14(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名义限制14五、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保护15(一)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15(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请求权的处理16(三)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16结 论18参考文献20致 谢21 1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绪 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保险业在国际和国内舞台上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了,保险代位求偿

7、权在适用和实际操作中都出现了诸多新的情况,也就是说侵权责任的多元化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出现了新的发展。就目前来说,在类型和种类多种多样的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运用方式越来越符合契约化的模式,即因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得到解决,从而使利益关系平衡,消除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险是以人身和财产风险为条件而开展的利益性经营活动,其最大的功能在于将个人在生活中因遭遇的各种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及他人之责任危险所产生的损失,由处于同一危险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

8、14页 1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也正是符合了保险制度的这一功能。它一方面体现了保险填补损害的职能,因为,对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让于保险事故当中有责任的第三人承担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对社会经济和人们得生活起到了保障作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关系到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索赔和理赔问题,关系到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问题,都是我们所要仔细探讨的问题。2000年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但是,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部分还规定的过于简单化,而保险实践又是那么的纷繁复杂,对许多具体的重要的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在理论探

9、讨中,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成立和行使要件以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障等方面还有很多值得争议的地方。再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保险市场竞争形势又是那么的激烈,如果不好好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保险的相关立法,保险业会很难让自己立足于不败之地。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完整的论述,在立法上制定一个完整又详细的规定,才能在实践操作中减少纠纷,降低社会的保险负担。与此同时,在实践方面也要加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际可操作性,从事保险业的人都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保险的索赔和理赔的程序和内容有深入的了解。只要这样,保险业才能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也能够很有效的实现保险的功能和效用,并且

10、使其更加能够适应国际的趋势和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式。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供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 许崇苗 李利 :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1页2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各国保险立法中一般均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7条规定:“ 投保人又权对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者,在保险人填补投保人的损害后,投保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转移予保险人,该转移的主张不得不利于投保人。若投保人抛弃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其请求

11、权的担保权的,保险人可以依照该请求权或担保权请求给付的范围内,免除填补义务。”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53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之损失发生,而对于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保险人得在给付赔偿金额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但其所求的数额,以不逾赔偿金额为限。如果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受雇人时,保险人无代位请求权;但损失系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也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许崇苗 李利 :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

12、06年版,第461页3显而易见,法律规定的这项权利就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由此可知,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许崇苗 李利 :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1页4也就是说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得以代位行使的权利,该权利在性质上位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业中古老且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源自英美法系。其建立可追溯到1782年马森诉森茨伯一案,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和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

13、的法律地位。在各国保险立法上,保险代位制度已被普遍接受并不断得到发展。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保险代位权规定下来。 史卫进 :保险法原理与实务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页5我国保险法也对该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想准确理解代位求偿制度的法源,就必须提及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即债权人发生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原债的具体内容情况下,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一部让与第三者享有,所以,代位求偿制度可以看作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移植。 王乐宇 :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探究,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页6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与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是奠

14、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两大基石。1 公平原则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自然界,人是最重要的因素,人为了生活,必须要与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 江平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7页7。在这种关系中,既要让每个人自由地发展,又要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这就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必须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就应当承担由此而来的相应民事责任,只有这样,民事权利的实现才会有保障,这就是公平原则的流露和表现。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王乐宇 :保险代位求偿权

15、问题探究,硕士学位论文,第二页,2006年8。也就是说,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利益面前要兼顾彼此的利益问题,从而公平地处理各种纠纷。因此,保险主体从事保险活动的时候也要遵守该原则,在此基础上,能够有效的处理各个利益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保险实中,如果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内的话,那就应该按照保险运营规则,保险人就应当依照约定条款向其赔偿保险金,而且,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也就是说:“保险制度之目的在于保险人填补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一般不会涉及到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问题。”然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某个第三者的违法行为而起,那必须向第三者追究法律责任,这时,被保险人得以将损害请求权让与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来追偿。由此可见,不管是保险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还是第三者,只要是责任一方,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主张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双充得利。否则,就是违背公平原则,让权利主体无法实现其正当的权利,给民事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带来一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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