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试全真模拟卷40(附答案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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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试全真模拟卷(附答案带详解)1. 多选题:某建筑公司拖欠30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民工反复索要无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司提出有个别民工偷窃和毁坏设备,但查不出何人所为,所以让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以工资抵偿损失。对于建筑公司的主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认定?A.公司让全体民工对偷窃和毁坏设备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B.全体民工有义务与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C.偷窃和毁坏设备事件与民工工资无关,应循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D.全体民工有义务查出偷窃和毁坏设备者,查出前可暂扣部分工资作为保证答案:A、C 本题解析:。

2、对于建筑公司提出的个别民工偷窃毁坏设备要求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只有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对偷窃毁坏行为才要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各个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各个民工之间是独立的个体,并且没有共同进行偷窃毁坏设备行为,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A正确。选项B意指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正确。选项C正确,因为个别民工的偷窃毁坏设备行为形成个别民工与公司之间的侵权债权关系,而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形成公司与民工间的合同债权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不同的法律途径解决。选项D同样混淆了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的区别,显然不正确

3、。2. 多选题: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答案:A、D 本题解析:选民只能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而不能委托没有选举权的人,并且只能以书面形式而不能以电话方式委托。3. 多选题: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

4、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答案:A、C 本题解析: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在理论

5、上,特定的事实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例如,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本题A项中的“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是补救措施,属特定的事实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故A项表述正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须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6、。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本题的B项中,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这一陈述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B项属于间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本题的C项中,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医生转述乙的陈述,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故该证据系传来证据,故C项正确。高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本

7、题的D项中,医生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该证言属于意见证据,而且,该证言属于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D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选项。4. 多选题:李某、张某、王某共同盗窃案中,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7年,张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认为判决过重,提起上诉,张某、王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 认为对李某的判决畸轻而提出抗诉,有关此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对此案可以不开庭审理B.人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C.二审法院只针对李某判决是否适当进行审理,而无须对王某、张某的量刑予以审查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李某的刑罚答案:A

8、、C、D 本题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可见,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见,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

9、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第二审应当遵循全面审査原则,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形,不适用于抗诉的情形等,D错误。本题选不正确的,故应选 ACD。5. 多选题: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

10、卷)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答案:B、C 本题解析: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在本题,醉酒并非违法行为,故乙县公安局因宋某醉酒而采取的扣留并非行政处罚,A项错误。根据行政法原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就是行政强制措施。故本案中的扣留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乙县公安局为被告,管辖法院应当是基层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本

11、题中的扣留为行政强制措施,故宋某对此不服的,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甲县法院管辖此案,也可由被告乙县公安局所在地乙县法院管辖。故B、C项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所谓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案件事实认定实际影响其权益或义务的人。被诉扣留行为未影响宋某亲戚的权益,案件事实认定等案件处理结果也与宋某亲戚无利害关系,故D项错误。6. 多选题:陈某和谢某住对门,素有矛盾。某日夜里,陈某酒后猛撞谢某家屋门,持械闯入谢某家并猛砸谢某家电器等物品,谢某夫妇即上前阻止,双方发生推搡,此时,隔壁邻居张某也被惊醒,并去

12、谢某家劝阻双方。谢某夫妇当即报案,县公安局派民警姜某、石某立即进入现场调查,对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调取谢某儿子(12岁)用手机录下的陈某猛砸谢某家物品的录音资料。向陈某邻居张某了解事发起因和过程,并请县价格鉴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之后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陈某对拘留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照片、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录音资料,陈某要求隔壁邻居张某作证。法院审理期间认定,张某的相关证言系推断性证言。下列与诉讼证据有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鉴证中心盖章和鉴定人签名B.陈某在诉讼中可以对现

13、场笔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C.现场笔录也可以由公安局事后补正,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即可D.某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没有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在场人签名,则没有法律效力E.若陈某当时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写明原因,法院仍应认定现场笔录没有法律效力答案:A、B 本题解析:(1)选项A:被告提交的鉴定意见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2)选项B:现场笔录作为证据之一,对其合法性进行质证,是证据质证的重要内容。(3)选项C: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正,并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4)选项DE: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

14、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不直接导致现场笔录无效,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7. 多选题:汤姆是一名来华留学的甲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汤姆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B.如汤姆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C.汤姆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如汤姆涉诉,则不得出境答案:A、C 本题解析:【考点】入境、居留和出境本题考查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2款,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故A项正确。依据该法第41条、第62条、第

15、81条等,外国留学生在华留学期间不得非法就业,故B项错误。依据该法第39条第2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据此,C项正确。依据该法第28条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其出境,D项的表述过于宽泛,因而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C项。已选章节:8. 多选题:根据某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镇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个体户王某乱设摊点,执法人员强令其撤摊,王某不同意,故意纠集摊主闹事,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处以警告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应以某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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