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学院临床技能考核专家库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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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医学院临床技能考核专家库实施细则 (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临床教学的规范性,确保临床实践教学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学专家队伍,不断提高我校临床技能考核的质量,根据我校“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加强临床教学工作”目标,结合我校和附属医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床技能考核专家( 简称专家 ) ,是指进入徐州医学院临床技能考核专家库( 以下简称专家库) 为临床教学与改革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徐州医学院教务处负责专家库建设及评聘专家的审核、管理。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使用。各级部门及个人应积极支持专家库的建设和运作工作。第二章专家的任职条件及产生程序第四条

2、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密切关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关心医学教育事业,热心为社会服务,热心于临床教育教育教学工作;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学校教学规章制度,服从教务处的审核和管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3、具有丰富的临床知识与经验,长期从事教学和管理一线工作,身体健康状况适应临床技能考核工作需要;4、取得副教授以上教学职称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临床教师,具备国家医师执业考试临床技能考官资格者优先。第五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1、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2、各单位科教部门要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在本单位完成推荐后汇总上报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并征

3、求相关部门意见,上报学校;4、教务处组织培训和考核;5、进入专家库,颁发临床教学专家资格证书。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1、接受学校教务处的聘请,担任专家库成员 ;2、根据学校技能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考试的学生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 ;3、参加临床各专业学生和留学生临床技能的培训,参加临床技能考核的题库建设 ;4、根据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评估标准,对所评估医院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 ;5、接受参加各项考核评估活动的劳务报酬;6、优先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评优活动;7、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评估和考核纪律,按时参加有关教学活动,

4、对有关教学考评内容的情况保密 ;2、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学校有关的规范和要求,在考评过程中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医院的临床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4、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5、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教务处实习科;6、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专家的义务。第四章专家的考核第八条专家聘用每期年限为 4 年,并实行年检制,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入选专家库,年检不合格者不得入选专家库。第九条教务处负责对专家资格的确认和取消、考核与年检。第十条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编号及年检情况、参加教学活动次数、迟到和未出席教学活动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参评表现等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为不合格 :1、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再教育培训的,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2、参评结论经复核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参评工作不称职的 ;4、专家因故要求退出专家库的,可提前1 个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退出专家库,并取消其专家资格 ;5、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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