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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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 企 业 标 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XXXX发布XXXX实施XXXX有限公司发布-LX.1前言本标准根据XXX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公司质量手册的要求而编写的,是明确产品质量责 任,维护XX及各被监督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内部的经济秩序,规范公司内部的质量行为的 具体操作性文件。本标准由质量控制部提出;本标准由标准化室归口; 本标准由总经理批准。本标准起草部门:质量控制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维护XX及各被监督管 理部门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内部的经济秩序,规范公司内部的质量行为,根据 xx

2、x 产品质量监督 条例、XX质量手册、内部战略业务单位核算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 办法。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从事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交付、服务等过程中的质量活 动。3. 定义3.1. 产品是指经过制造、加工,用于销售的燃气调压站及其配套的调压器、过滤器、阀门、流量 计、压差计、压力表、受压容器、管道、法兰、绝缘接头、包装材料、说明书等。3.2. 被监督管理部门是指xx公司内部从事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交付、服务 等过程的销售中心、事业部及其它与质量有关的部门。3.3. 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产品的被监督管理部门。3.4. 销售者是指销

3、售产品的被监督管理部门。3.5. 责任人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被监督管理部门的个别人。3.6. 质量否决是指在生产过程控制中,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指标的要求。若达不到质量指标,则 按质量责任予以经济责任考核,即产品质量是决定全体员工收益的一项重要指标。3.7. 时间和金额界限的规定:在“某数以上”含本数,在“某数以下”不含本数。4. 职责4.1. 质量控制部负责对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和质量否决;负责组织、协调 全公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4.2. 被监督管理部门的经理,在质量控制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产品质 量管理工作。4.3. 人力资源部负责罚款、行

4、政处分的执行。4.4. 会计部负责罚款的核算工作。5.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5.1. 质量监督管理要求5.1.1. 被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司IS0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本部门的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5.1.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形式5.1.2.1. 本公司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以定期检查为主,监督抽查为辅的监督检查形式。5.1.2.2. 上级部门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5.1.3. 质量监督检查计划5.1.3.1. 公司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质量控制部统一规定。5.1.3.2. 被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下达的质量监

5、督检查计划展开,并实施。5.1.4. 质量监督管理内容a) 质量认证机构的现场审核情况;b) 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情况;c) 上级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d) 公司的质量目标和过程/部门质量目标执行情况;e) 产品质量监视和测量情况;f) 售出产品的质量追溯情况;g) 工艺纪律执行情况;h) 质量事故损失情况。5.1.5. 产品质量监视和测量的依据5.1.5.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产品图纸、检测指导书,或验证供方提供的质保书、检测 报告。5.1.5.2. 被监视和测量的产品没有上述规定的可监视和测量的内容时,按该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进行 监视和测量。5.1.6. 质量控制部对产品进行

6、监督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5.1.7. 制造、加工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监视和测量,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 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全责。5.1.8. 质量事故的界限5.1.8.1. 下列行为属一般质量事故:a) 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发生的废品达加工工时4小时以上至 8小时以下或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 5000 元以下的。b) 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半成品、成品等因贮存、搬运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一次损失金额在 1000 元 以上至 5000元以下的。c)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国内用户成批退货或降价处理,一次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 5000元以下 的。d) 因

7、设计差错,而造成返工工时4小时以上至 8小时以下或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 5000元以下 的。e) 因进货检验失误,而造成停工4小时以上至 8小时以下的。5.1.8.2. 下列行为属重大质量事故:a) 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发生的废品达加工工时8 小时以上或损失金额在 5000元以上的。b) 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半成品、成品等因贮存、搬运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一次损失金额在 5000 元 以上的。c)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国内用户成批退货或降价处理,一次损失金额达5000 元以上的。d)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包括包装质量)造成国外用户退货或索赔的。e) 因设计差错,而造成返工工时8 小时以上或损失金

8、额在 5000元以上的。f) 因进货检验失误,而造成停工 8 小时以上的。5.1.9. 质量控制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a) 查阅和复制有关的发票、凭证、帐册、质量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b) 进入生产现场、仓库或产品存放地;c) 封存或扣留可能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2. 被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5.2.1. 被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a) 应当积极贯彻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b) 应当具有保证公司的质量目标和过程/部门质量目标完成的措施。c) 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d) 应当严格执行工艺纪律

9、,严格按照产品图纸、工艺文件、技术要求组织生产。e) 应当减少废品,杜绝质量事故。f) 消除不合格品,生产、销售优质产品。5.2.2. 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 有产品质量检验结论的证明;b) 有产品名称、加工单位、加工地址;c) 生产日期;d) 数量;e) 重量。产品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5.2.3. 被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执行进货检查制度,确认进货的产品已具有相关的质量资质。应当根据产 品特点采取必要的贮存条件和保管措施,保持产品质量。5.2.4.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5.2.5. 被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售出的质量实行先行

10、负责。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 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包括公司内发生经济结算的下道相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a)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b) 不合格品未经评审处理的;c) 材料替代而未作审批的;d)与产品标识明显不符的。5.2.6.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 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5.3. 公司内部的公众监督5.3.1. 用户、销售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查询,生产者、供货者应当提供方 便。5.3.2. 用户、销售者有权向质量控制部提出申述,质量控制部应

11、当受理并负责处理。5.3.3.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本办法5.2.4 条款所列产品的,都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报告。 对反映或报告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5.4. 罚则5.4.1. 被监督管理部门在认证机构进行的每次现场审核中被发现1个以上(含 1 个)严重不符合项或 3个以上(含 3 个)一般不符合项,要责令其对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处将部门 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46%。对由于所发现的不符合项而导致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 性不能维持的,除罚款外还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记过以上行政处分。5.4.2. 被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司组织的每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中被发现1个以上(含 1个

12、)严重不符合 项或 4个以上(含4个)一般不符合项,要责令其对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处将 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35%。被发现 2个以上(含 2个)严重不符合项的,除罚款外 还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警告以上行政处分。5.4.3. 被监督管理部门由于主观原因而造成公司的质量目标或过程/部门质量目标没有实现的,责令 改正,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24%。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要对部门主要负 责人作警告行政处分。5.4.4.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在上级部门的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售出,同时生产者 和销售者要对售出产品进行召回或上门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要责令其对

13、不符合项在 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3%。5.4.5. 生产者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作不合格评审或未作评审前,交由销售者或使用者,责 令停止生产,扣留生产的产品,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5.4.6. 生产者没有按照有效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技术要求而擅自加工的,对责任人处1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5.4.7. 销售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作不合格评审或未作评审前,交由使用者的,责令停止 销售;产品已经售出的,责令限期召回或上门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

14、;对责任人 可以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a)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产品的加工、制作的;b)用户已向销售者反映产品存在或者已经发生危害而继续销售的;c)有其它证据证明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d) 质量控制部已决定停止销售而继续销售的。5.4.8. 生产者、销售者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没收产品,销售收入上交公司;并 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2%,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5.4.9.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部分 5.2.2条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0.5%,

15、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 500元以 下的罚款。5.4.10.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责令改正,并处将部门 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0.5%。5.4.11. 生产者、销售者没有进行进货检查验收,没有供方提供的质量资质证明而接受,责令改正,对 责任人可以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5.4.12. 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作警告行政处分。5.4.13. 生产者、销售者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本办法5.1.9.a条款所列资料的,可以并处将部 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下调1%,对责任人可以处100元以上 1 000元以下的罚款。5.4.14. 生产者、销售者擅自启封或者转移被封存、扣留产品的,可以并处将部门岗位系数总额半年内 下调1 2%;对责任人可以处1 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的罚款。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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