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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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促进公众健康, 不断完善药品技术审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原则和程序。第二条 药品技术审评遵循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在药品技术审评过程中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以及责任追究制。中心主任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中心的决策和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中心网站()为发布审评人员公示、审评任务公开、进度查询、审评结论等与审评

2、工作相关公开信息的官方网站。第四条 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药品注册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及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1第五条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执行本原则和程序。药品技术审评工作应主动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第一节审评任务管理第六条业务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接收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注册申请,并按照本原则和程序的规定、分发审评任务至相应的审评部门。审评任务根据其申请事项主要分为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仿制药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等。根据药物研发一般规律,不同类型审评任务采用相应的审评程序。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和新药生产

3、上市注册申请采用多专业平行审评程序。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一般采用一个部门单专业审评程序。2补充申请根据其变更类型可采用单专业审评程序及简易审评程序。单专业审评的品种如遇多专业问题可启动序贯审评程序。采用序贯程序的审评任务也应在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七条 对于具体审评任务, 履行技术审评综合评价职能的审评部为该审评任务的主审报告部。主审报告部应会同参审审评部将审评任务上网公布, 并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时限要求,结合任务和资源的实际, 提出各类审评任务的目标审评时间,并上网公布。各类审评任务的目标审评时间是评价审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指标。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的目标审评时间应根据药物创新的客观要求和风

4、险控制的应对能力予以确定,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的目标审评时间应与满足公众获取最新治疗手段的需求相符合。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目标审评时间应与满足公众对该类药品可及性的需求相符合。第八条 研究与评价部为中心审评质量的监督与评价部门。申请人对审评管理、 工作进程、 审评结论的有关申诉意见可通过网站、书面或当面向其提出。3研究与评价部应根据药物研发与评价的一般规律和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系统的、可持续改进的质量评估体系。第二节新药临床试验技术审评第九条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应根据药物临床研究的进程、须控制的风险及治疗领域的临床特点开展审评。第十条以下审评部门分别为下述相应新药临床试验

5、申请的主审报告部门:(一)药理毒理学部负责化药1-2 类、中药 1-5 类临床试验申请;(二)中药民族药药学部负责中药7-8 类及各类中药注射剂临床试验申请;(三)中药民族药临床部负责中药6 类临床试验申请;(四)临床审评部门负责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五)生物制品部负责各类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化药临床审评部应对化药 1-2 类和首家申请的 3 类临床试验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撰写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概述。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概述的格式和体例另行发布。第十一条主审报告部应在审评中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提出具体审评任务的目标审评时间并告知参审审4评部;(二)组织参审审评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6、概述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审评;(三)负责组织或协调与申请人开展相应的沟通交流;(四)负责确定该申请是否需组织专家咨询;(五)负责对该申请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二条 以下审评部门分别为下述相应临床试验申请的主审报告部门。上述主审报告部可参照第十一条的有关要求,并根据该类审评任务的特点组织开展审评工作。(一)药理毒理学部负责进口植物药临床试验申请;(二)化药药学一部负责化药3 类临床试验申请;(三)化药药学二部负责化药 4 类和按照新药管理的化药 5 类及进口药临床试验申请。第十三条 为保证新药临床试验进程中受试者的安全,推进药物临床研究进程的监管,中心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可供查询和监督

7、的新药临床试验信息管理平台。第十四条 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所开展的新药临床研究,发生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的,申请人应对其进行分析、评估,并应及时做出合理应对,或提出相应的决策建议。中心临床审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接到相应的分析评估5意见后,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处置措施。第三节新药生产上市技术审评第十五条 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应根据药物临床研究结果、药品上市阶段的质控要求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全面评价。第十六条 以下审评部门分别为下述相应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的主审报告部门:(一)化药临床部负责化药1-4 类及进口药上市注册申请;(二)中药民

8、族药临床部负责中药 1-6 类及进口植物药上市注册申请;(三)中药民族药药学部负责中药 7-8 类及各类中药注射剂上市注册申请;(四)生物制品部负责各类生物制品生产上市注册申请。第十七条 化药临床审评部应对拟建议批准的、 国内首家生产上市的新药,撰写新药评价概述 。第十八条主审报告部应在审评中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提出具体审评任务的目标审评时间并告知参审审评部;6(二)负责组织或协调与申请人开展相应的沟通交流;(三)负责组织和主持专家咨询会议;(四)负责对该申请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九条 化药药学二部为按新药管理的化药 5 类生产上市注册申请主审报告部门。该部门及参审审评部可参照前述有关要求并根

9、据这类审评任务的特点开展审评工作。第二十条 对技术审评完成后, 须开展样品生产现场检查和样品检验工作的审评任务,由业务管理部负责协调组织,并负责完成“三合一”综合审评工作。对技术审评报告、 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无问题的品种,业务管理部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报告模式撰写“三合一”综合意见,并按照授权与签发规定签发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 /或样品检验报告有相应问题需进一步讨论的品种,由业务管理部组织审评、核查及检验等部门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明确结论,并按照结论进入后续相应程序。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中心须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评与审批的程序要

10、求,建立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可供查询和监督的新药说明书信息管理平台 。7第四节仿制注册申请技术审评第二十二条仿制药注册申请应根据其与被仿品种的一致性和可控性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三条以下审评部门分别为下述相应仿制药注册申请的主审报告部门:(一)化药药学二部负责化药6 类注册申请;(二)中药民族药药学部负责中药9 类注册申请;(三)生物制品药学部负责相应生物制品的注册申请。为保证仿制药品的可溯源性和一致性,仿制药主审报告部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完善参仿药品目录及生物等效性管理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第二十四条仿制药注册申请的主审报告部应根据仿制药的特点,在审评中组织开展以下

11、工作:(一)提出具体审评任务的目标审评时间;(二)负责就增加我国重大公共卫生可及性仿制药品提出相应的审评策略;(三)负责组织与申请人开展沟通交流;(四)负责确定是否需组织专家咨询。8第二十五条 仿制药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完成后, 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事宜的管理参照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的有关程序组织进行。第五节补充申请及进口再注册技术审评第二十六条 分阶段获批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 在其早期临床试验完成后,可以按补充申请的方式申请下一阶段临床试验。中心在其审评任务管理上与此前的临床试验申请关联审评,同时根据其具体申请事宜选择多专业平行或单专业审评程序。第二十七条 已上市产品的补充申请应

12、根据其变更类别选择相应审评程序。第二十八条 进口再注册申请一般选择单专业简易程序进行审评,审评任务由履行相应职能的审评部负责。根据品种情况,也可选择其它审评程序进行审评。第六节参审审评部职能与要求第二十九条 参审审评部是相应专业的审评部, 对具体审评任务的专业审评负责,并须主动配合主审报告部开展审评,服从主审报告部的任务调度和协调。9第三十条参审审评部的主审审评员负责综合本专业审评意见,撰写专业审评报告,组织召开专业审评会,并形成明确的专业审评结论。第三十一条参审审评部部长负责审核该部门的技术审评报告,并按规定提交至主审报告部。第三章沟通与交流第三十二条中心鼓励并加强与申请人就研发和审评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并就社会关注的审评工作问题,与相关部门、媒体和公众进行交流。重大信息的披露需严格遵循新闻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相应程序组织。第三十三条中心与申请人沟通交流的方式有视频、传真、电话、邮件和面对面交流等;与公众交流的方式可以采取开放日、座谈会、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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