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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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贸易术语【案例21】CIF价格条件下的保险问题有一份CIF合同,卖方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后来,在货物从卖方仓库往码头装船以前,因车辆倾覆导致10货物发生破损损失。本文结合这个案例阐释两个问题:在CIF的价格条件下,卖方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是否完全是为买方利益投保而不考虑自身所可能承担的风险。换言之,将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投保认定为一种代办性质是否完全妥帖?在CIF价格下,卖方应如何选择保险险别?弄清这两个问题对于卖方来讲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分析:一、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并非只是作为买方的代理人办理投保 有关贸易术语的三个国际贸易惯例:el 932年华沙牛律规则(以下简称

2、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以下简称定义)及6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都规定;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按照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这个运输过程包括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析、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但事实上买方并不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对于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该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通则中的规定)或装到船上(规则和定义中的规定)之前

3、的风险(如前述案例中出现的情况)则由卖方承担。但我们还不能就此说如在此期间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卖方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向保险公可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是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的人。所谓享有保险利益是指对保险标的拥有所有权而非仅仅对其承担风险;若被保险人不合法拥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有关单证,他是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那么在货物装船之前,卖方是否对该项货物拥有所有权呢?规则第六条:一般情况下CIF合同项下的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项规则也是国际贸易界及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对CIF及其他贸易术语合同的所有权转移的判定标准)。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

4、订本)第二十一条,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海运提单必须是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提单(备运提单是一种例外)。也就是说在货物未装上船时,承运人一般不会将提单签发给托运人,因而也就不存在卖方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的问题。所以,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卖方即对该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由此我们得出结论,自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到该项货物越过船舷或装到船上时为止,该项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风险是由卖方承担的,其所有权也属于卖方,因此在此期间卖方应是为自己利益投保而不是为买方代办;只不过在装船后,在交单结汇(议付)时,卖方将这种保险利益通过对保险单的背书转让给买方或银行。所以,如果说CIF价格条件下保险的性质

5、是卖方只是代替买方办理保险,这是不妥贴的。 二、在CIF价格条件下,若卖方不是投保一切险而是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则在必要时还应加投一般附加险 如下所述,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承担自货物运离保险单上载明的仓库或储存所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或装到船上为止的风险,因此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卖方应对保险条款加以特别的考虑,以将这一期间的风险置于保险公司求保责任范围之内。对于前述案例中的风险损失,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Icc)中的Icc(A)、Icc(B)及Icc(c)三种险别,都将其包括在内,即对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因此卖方若按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可不对

6、这种风险另加投保;但若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则只有一切险对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外来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因此在买方考虑到保险费率的差异或其他原因要求卖方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而非一切险)或买卖双方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投保了最低责任的平安险的情况下,卖方为了避免承批货物在运往装运港途中所可能发生的这种风险损失,还应同买方约定加投“碰损、破碎险”这种一般附加险。其他情况可以类推,不再赘述。 总之,由于CIF价格条件下卖方并非只是代替买方办理保险,投保何种险别涉及卖方自身的利益,因此卖方不应对CIF价格条件下保险的险别问题漠然视之。否则,卖方就会遭

7、受不应有的损失。(原载国际商报,1998午3月31日)【案例2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重要补充作用:INCOTERMS并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而W.O.Rules1932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卖方将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对所有权问题的明确有利于处理一些相关纠纷。例:在台湾高雄地方法院讨论案中,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美元,获悉乙与美商丙签订CIF出口合同,这批货正在装运港装船中,于是甲申请对这批货查封以偿还乙所欠债务。当执行人员赶至码头时,货物已装上船。执行人员是否可以查封? 分析:按照W.O.Rules1932的解释,只有当卖方乙将单据交付银行时,才发生这

8、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这时货物虽已装上船,但未完成交单,所有权尚未转移,可以查封。【案例23】FOB项下出口大米索赔案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收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分析:卖方不应该负责任。因为FOB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是以船舷为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例货物的品质问题不是卖方交货不符合要求,而是货物在途中遇风险而受到损失,且卖方在装船

9、后也及时发出了装货通知,所以卖方不负责。【案例24】CFR条件下,卖方装船后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争议案我方按CFR价格条件与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于10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启航。因10月1日为我国法定国庆假日,2日又适逢星期例假,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时收到买方急电称:该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赔偿全部损失。我方是该承担责任?分析:按2000年通则对CFR的解释,其中卖方责任第4条规定:“在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第7条规定:“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因为CFR条件下,由卖方办理

10、运输,由买方办理保险。如果卖方不及时发给已装船通知,卖方无法及时办理保险。有些国家对此有明文规定,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通知买方保险,如疏忽致使买方未保险,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本例中,合同虽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但我方在货物装船后未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显系我方违反国际惯例,自然不能推卸责任。【案例25】CIF条件下,买方可否以货物中途灭失为由拒付买卖双方按CIF条件、D/P即期付款方式签约成交某初级产品一批。卖方根据合同装船,并取得合同规定的全部无疵单据。在向银行办理托收时,接船方代理电传通知称:该载货轮船因中途遇险,货物灭失,并

11、已同时通知了收货人。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否以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卖方亦因此不能通过银行交单托收?分析:CIF属象征性交货,即使卖方在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合同要求,买方不得拒收单据或拒付货款,而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然后凭所取得的装运单据,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坠毁损失。因此,本例既不影响卖方提交单据,买方也不能拒付。本章作业:思考题:P80 3、4、5(教材:徐景霖著,下同)彭福永编著,国际贸易实务:P81案例分析1第三章 商品条件【案例31】凭规格买卖还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我方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

12、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赔偿损失。我方是否该赔?分析:此问题的焦点在于该笔业务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从合同规定来看,并非凭样品买卖。遗憾的是以前所寄样品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授人以柄,对方完全可以认为此笔业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以这笔业务仅仅是凭规格买卖为由而推脱责任。若卖方能以留存的复样为根据,证明我方所交货物与样品并无不符,则就又另当别论了。【案例32】商品内在缺陷由谁负责 凭我方样品成交,对美国出口高档

13、瓷器一批,合同中规定有“货到目的港60天内复验,索赔有效”条款。货到经对方复验后,并未提出异议。事过一年,对方来电称:“这批瓷器全部釉裂,必须按原价降低60%,否则全部退回。”接电后,经查验我方留存之复样,也发现釉下裂纹。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凭样品买卖条件下,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在合理检查时不易发现的有导致不合格的瑕疵,关于这一点,有的国家的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到本例,关键看“釉裂”是否属于内在缺陷。“釉裂”又称“冷裂”,是由于配方、加工不当潜伏在商品中的,要等到一定时间后才会暴露出来,对于贸易双方来说都无法事先知道。所以,在对方提出“釉裂”问题后,我方亦发现自存复样有釉下裂纹,说明

14、对方反映属实。因此我方没理由推卸责任。【案例33】出口毛料理赔案我先后向中东某国家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货到国外后买方一一验货,从未提出异议。但数月之后,买方寄来制成的衣服一套,声称用我毛料制成的服装色差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要求索赔。问对此应如何解决?分析:我方不应赔偿。因为我出口的是毛纺织品,而对方索赔的是服装。另外,根据国际惯例“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以赔偿”的原则,对买方所提的问题不能予以考虑。至于所制服装存有色差,完全有可能是由于对方加工部门将不同批次的原料任意混同使用所致,对此我不负责任。本章作业:思考题:P19 5,P27 3、4,P43 4案 例:P27 5,彭 P116 1

15、第四章 国际贸易装运条件【案例41】运费的计算某企业以CIF合同出口柴油机一批,共15箱,总毛重为5.65公吨,总体积为10.676立方米。在青岛装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轮船,经香港转船至苏丹港,试计算该企业应付船公司多少运费?解:第步查表:按柴油机的英文名称diesel engine,查阅货物分级表,属于10级货,计费标准为 WM;然后在“中国香港航线费率表”中查出10级货自青岛至香港费率为22美元,香港中转费为13美元;再从“香港一红海航线费率表”中查10级货费率为95美元;最后查“附加费率表”,了解到苏丹港要收基本运费10的港口拥挤附加费。第二步计算:因为10.6765.65故应用尺码吨计费。每尺码吨运费:22十13十95十9510139.5(美元);总运费139.510.6761489.302(美元)【案例42】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一次CIF出口合同,在装船的过程中,发现其中28箱货物外表存在不同程度破碎,船方于是要开出不清洁提单,但在卖方的请求下,且卖方写下保证函,即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卖方承担责任,船方最终出示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卖方发现有40箱货物因包装破碎货物严重受损,于是要求承运人赔偿20多万美元损失。试分析这个案例中有几方受到损失?分析:收货人。本来收货人有权按买卖要求,拒绝卖方提交的不清洁货物,但是由于承运人违反了规定,使受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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