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统一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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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统一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规范天津电大统一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央电大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由监考人员将其行为、过程及细节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该门课程考试成绩零分处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存放在非考试用品集中存放处的;2、未在指定考场或座位参加考试的;3、开考30分钟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4、在

2、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或在试卷、答题纸上乱写乱画,随意增加附页,或作其他标记的;5、姓名、学号、准考证号、座位号漏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6、用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的;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的;8、在考场内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大声喧哗、吸烟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之发生争吵,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9、考试过程中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其他考场考试用品等带出考场的;11、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且未存放在非考试用品集中存放处又未关闭的

3、;12、留考隔离期间与外界人员接触的;13、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作弊,由监考人员将其行为、过程及细节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该科目停考一次,并进行通报。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偷看、抄袭或有意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试题答案的; 3、考试过程中使用各类通讯工具(如BP机、手机、小灵通等)或该通讯设备在考试过程中接受或传递信息的; 4、互换、传递物品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双方);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

4、便的; 6、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座位号的;7、交卷后,向其他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或接受他人提示答案的(双方);8、有意藏匿、撕毁或销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考场考试用品的;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10、事后查实考试过程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的;11、其他作弊行为。(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规,应立即终止其该场考试,由监考人员将其行为、过程及细节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各门课程按零分记录成绩,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故意扰乱考点、

5、考场的考试工作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工作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立即终止其该场考试,交考务办公室处理,由监考人员将其行为、过程及细节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取消其学习期间全部成绩,由考点报市电大批准开除学籍。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开始答卷后被发现为非考生本人的,视为替考,按本款规定处理。2、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3、经查证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4、一次

6、考试期间,累计两科次及以上被认定为严重违规的。(五)考点或考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1、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2、经鉴定,考场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的三分之一的;3、未经批准私设的考点外考场;(六)考生通过作弊或违纪所取得的成绩、学历、学位证书等,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按以上相应条款处理。由市电大报中央电大批准,宣布证书无效,相关分校、工作站收回证书,上交市电大学籍管理部门。(七)根据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情节、性质及后果,考生所在分校、工作站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校纪处分。二、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一)监考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

7、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以上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进行详细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须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主、副考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进行登记。(二)考点发现考生有以上所列各项违规行为时,须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三)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报送市电大考试主管部门备案或处理。(四)考生在考试中,出现以上所列考

8、试违规行为,由考点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其成绩做出处理决定,并进行当场公示。对考生的学籍处理由考点签署意见,进行当场公示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电大复审后,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反馈考生所属分校或工作站。(五)阅卷期间发现考生的作弊行为,由评卷教师及时报告评卷组长,并在试卷评阅记录表中进行记录。(六)阅卷期间发现答卷雷同现象,由评卷教师及时报告评卷组长,根据电大统一考试雷同答卷的认定程序及标准进行处理。(七)对考点或考场的处理由市电大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各考点做出的对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除按规定在考试期间进行公示外,还应以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的形式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应载明被处

9、理考生的姓名、学号、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处理决定时间。(九)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十)受理复核申请的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1、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3、做出的复核决定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及有关的分校、工作站。4、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仍存异议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说明(一)本办法适用于电大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学历教育考试和学位外语考试。(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下发实施的关于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处理规定(津电大2001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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