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两性结合形式(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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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同居文献综述婚姻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两性结合形式。然而,近代社会以来,非婚同居的数量逐渐增多,对老式婚姻家庭制度导致了一定的威胁。在对非婚同居持宽容态度的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在所有家庭形式中所占的比例己经大幅下降。国内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凸现,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如何应对两性关系的这一变化,是限制非婚同居,保护婚姻家庭,还是保护非婚同居,让两性关系自由发展、法律必须及时对此作出回应。一、 非婚同居概念及法律地位的界定(一)国内学界对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王薇在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中对非婚同居定义是在中文语境和国内法律框架下,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两人之间

2、的同居,这是广义的非婚同居,即婚外同居。狭义的非婚同居可以界定为:均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进行婚姻登记,而继续公开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间。非婚同居的实质是两人在不因违背法律严禁性规定的前提下,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互相依赖的家庭生活共同体,但没有选择婚姻的方式。何丽新在国内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一书中,对非婚同居的理解是: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是非常相近的两性关系,都具有公开性和持续性的生活共同体,若回避当事人主观意图和社会承认等模糊的判断原则,将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共同生活关系概括地、客观地统称为非婚同居,则非婚同居范畴是广泛的,理解为所有法律婚之外的同居,涉及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同居和不获得

3、事实婚姻关系评价的同居,这时的事实婚姻只是非婚同居的一种形式。非婚同居是非婚同居男女共同生活体,它与事实婚姻在基本性质、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对外公示的内容、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是不同的。非婚同居当事人没有达到互相一致的结婚的意思表达,对外公示的内容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没有婚姻内核,不管该同居关系与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非婚同居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结婚意愿,强调的是同居关系。从该意义上探究,此时的非婚同居是狭义的。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同居障碍,涉及没有违背两性关系的个性体,即当事人既没有婚姻关系,也没有较为稳定的其她同居关系;而广义下的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男女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婚姻之外结

4、合的两性关系。即不获得事实婚姻评价的无配偶男女的非婚同居关系。李明舜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一书中,从非婚同居的内涵和外延对非婚同居的定义: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结合,既涉及同性同居,也涉及异性同居;既涉及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也涉及有配偶者与她人的婚外同居。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秦志远在其论文中建议将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纳入一体保护,统称为“非老式家庭”体系。日本学者我妻荣在日本民法亲属法一书中对非婚同居的定义是这样觉得的:非婚同居实质就是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是具有社会公认的夫妻共同体。这一观点事实上是将非婚同居与

5、事实婚姻等同。(二)国内学界对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 只有对某个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才干对的辨别其与相似概念的异同,进而确立适合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在国内,由于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多种同居现象缺少一种统一的分类,加之历史上法律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态度曾经经历过几次重大的转变,理论界对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始终未能达到一致。长期以来,有两种主流观点: 1、觉得非婚同居等同于非法同居。 受中国老式道德观念的影响,老百姓长期觉得,如果男女双方未经“明媒正娶”就公开居住在一起,长期被看作是不道德甚至是伤风败俗的行为。而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前,国内司法领域也长期坚持这种观点。其代

6、表有:98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如下简称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日起(即1994年2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合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告知中明确指出:“自194年2月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解决。”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点越来越遭到各方的质疑。一方面,非法同居,是指不合法的男女同居行为。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严禁婚前同居行为,仅凭司法解

7、释认定非婚同居都为非法同居是不符合法理的。另一方面,新婚姻法颁布此前,司法解释以与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作为判断非婚同居行为法律性质的根据,仅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做出规定,却不规定有配偶且与她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这样只会为姘居、“包二奶”等真正的“非法”同居行为放行。2、觉得非婚同居就是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年11月21日的司法解释中觉得,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的,如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由此解释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是有婚意的,社会上也承认其为夫妻,只是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其实质是“婚姻”。事

8、实婚姻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承认,在国家承认事实婚姻的前提下,非婚同居中的一部分有也许转化为事实婚姻,但仍然有一部分会由于当事人无结婚意愿而不能转化为事实婚姻。两者虽可以转化,但毕竟不是相似的法律概念,其区别在于事实婚姻侧重于同居行为的效力,其效力等同于婚姻,事实婚姻当事人合用法律有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一切规定;而非婚同居强调的是男女结合的方式,与婚姻的效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同居双方不产生亲属身份,不能完全合用婚姻的法律制度。国内在94年2月1日之前是承认事实婚姻的,而1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笔者觉得,一方面,无论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与否以夫妻名义同居,都应当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共同

9、生活的方式。法律不应当强行严禁或者是回避规范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而应当研究这种社会现象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状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另一方面,非婚同居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不管同居时间的长短,自始自终都不构成婚姻,因而不能将非婚同居关系定义为无效婚姻。第三,与否具有婚姻的形式要件是非婚同居和合法婚姻的最核心区别所在,也就是说,与否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得到社会的承认,是辨别两者的决定因素。因此,在国内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现状下,非婚同居应当取代事实婚姻这一提法,成为与婚姻相相应的一种概念。二、 国内外对非婚同居的研究现状及理论立场 (一)国内对非婚同居的理论立场 如何看待

10、非婚同居,一方面波及到的是一种价值判断问题。目前社会普遍认同非婚同居的扩大会削弱老式婚姻家庭的社会基本。在这个事实判断的基本上,是宽容非婚同居,还是保护老式婚姻家庭、环绕这个问题,学界的声音分为两派。 第一派学者觉得老式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法律应倡导婚姻家庭,克制非婚同居。 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专家在谈到该问题时,态度比较隐晦,她觉得非婚同居是一种个人生活的选择,不波及到公共利益,并指出非婚同居是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和现象。然而她在谈到女性在非婚同居中处在不利地位时,事实上表白了她对非婚同居的否认态度。她指出,在非婚同居中,女性受社会环境和自身因素影响,往往处在更为不利的局面,建议女性

11、把婚姻看得重些,不要容易同居,并呼吁社会和媒体对年轻人少做误导性宣传。在非婚同居立法上,她觉得由于纠纷必将大量存在,因此法律应给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巫昌祯专家站在较为客观的立场上,给出了一种实用主义的解决措施。然而局限性之处在于,她的观点中仍然存在男权主义思想的痕迹。 北京大学夏学鸳专家的观点较为鲜明,她指出,作为国家政府和立法部门,绝不能让非婚同居行为合法化。由于,非婚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本和当事人的社会认同,事实上是对代表人类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她觉得,非婚同居不是进步而是倒退,不是时髦而是腐朽,不是自立而是堕落。这个先例一开,作为人类文明基石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就要受到

12、动摇和破坏,封建社会三妻四妾的历史沉渣就会乘机泛起,社会上就会浮现更多被弃而又无合法申诉权的女子,浮现更多以玩弄女性为目的的“性瘾君子”,浮现更多无双亲关爱的边沿青少年。 第二种观点对非婚同居持宽容态度,觉得这是个人对生活方式的选择,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杨立新专家在论准婚姻关系一文中将非婚同居定义为准婚姻关系,并觉得这种两性关系形式不存在法律的谴质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未婚男女选择的一种新的婚姻关系形式。它满足了人们对两性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中国人民大学高留志博士在其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一文中,觉得非婚同居具有合理性,并且因其引起的纠纷不能在当事人间化解,因此有必要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

13、规制。从尊重个人生活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出发,立法应当以双方均不具有配偶的非婚同居行为为对象;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间不具有姻亲关系,但当事人有平常家事代理权;在非婚同居关系中断时,若为公平考虑,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或经济协助。(二)国外对非婚同居的理论立场对于国外婚姻、同居关系研究状况,重要从学者译著、麻省理工大学开放课程、exixs Academic,美国婚姻家庭保护网等其她互联网站理解。其中较有学术价值的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陈一绮专家翻译的同居关系会替代婚姻吗?美国的最新研究报告一文,其原著者是美国婚姻研究筹划的参与者们。该文在研究了大量记录数据的基本上,指出:尽管近年来未

14、婚同居被年轻人广为接受并明显增多,但它并不符合小朋友及社会的最佳利益,甚至不利于个人幸福感的提高。证据显示,同居生活方式削弱了婚姻制度和完整的、父母双全的家庭,因而损害了社会福利,特别是殃及妇女小朋友的幸福。专家们觉得,应当努力倡导男女平等的婚姻,而不是男人主宰的旧式婚姻,从学校教育做起,协助青年人建立一夫一妻的长期婚姻关系。同步为非婚同居实践提出某些指引原则并严肃审视这种新的家庭形式如何进一步制度化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1999年月,美国新泽西州罗杰斯大学大卫波彭诺(Daid opnoe)和巴拉巴D特赫德(Baaa af Whitehead)两位专家在对同居关系做了长的研究后,刊登我们需要

15、同居吗一文。该文有四个要点:第一,尚无任何证据表白非婚同居关系或“试婚”会带来牢固的婚姻;相反,记录资料表白,婚前同居更容易导致婚后离异。事实上,美国60年代以来的离婚率上升是与非婚同居关系盛行同步并举的。第二,觉得可以从同居关系中学到良好的婚姻调适经验,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幻想。事实上,一种人经历的同居关系越多,就越容易选择同居而不是选择婚姻。第三,同居关系越长,永不结婚的也许性越大。第四,非婚同居关系自身的破裂率比婚姻关系的破裂率更高。该研究报告预测,经非婚同居而结成的婚姻,比未经非婚同居而结成的婚姻,其离婚率高6。由于非婚同居者彼此没有长期的承诺,双方都更追求独立自主,更不情愿受婚姻的约束。事实上,非婚同居者越来越不肯走进婚姻。从197年到1997年,由非婚同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的,在所有非婚同居关系中所占比例由7下降到44%。 加拿大学者JamesT.McClay博士在再议NovaSotta诉Walsh案一文提出,非婚同居者之因此选择同居,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出于必须。表面上的自由使非婚同居关系中弱势的一方失去了法律上的救济,从而使非婚同居成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剥削的场合。 美国学者ngelanwuahi专家在福利改革中的婚姻手段一文具体评述了自南北战争以来,美国的婚姻家庭政策所蕴含的政治因素。该文从侧面论证了婚姻家庭对社会的重要价值。 美国匹兹堡大学Mrgaret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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