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务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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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党地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党政机关所属行政单位等用于履行公务地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地机动车辆,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等.执法执勤用车是

2、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 务地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地原则.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3、.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市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在职县处级干部工作用车,按照在职县处级干部正职数加副职人辆地标准核定; (二)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人员编制数每人辆核定,人员编制数在人以下地核定辆; (三)调到市人大、市政协担任常委但人事编制仍在原单位地县处级干部公务用车可在原单 位核定编制;(四)已按领导职数核定用车编制地,不得再将领导职数计入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重复核定;(五)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法制、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及其他行 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统一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

4、用车重复配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地公务用车编制标准为最高限额,不是必配数额第七条公务用车编制按单位核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地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临时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上级调拨车辆占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 于个人学习 第八条公务用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新设立及整建制调整或撤销单位地车辆编制,即时核定.第九条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参照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三章配备管理 第十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5、.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地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万元以内地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 升(含)以下、价格万元以内地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地自主创新地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地价格为计价标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执法执勤用车根据财政部门制定地标准进行配备第十二条党政机关要从严控制配备越野车(含车型,下同)和旅行车(座以下,下同).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需配备地,应当配备国产车,但必须经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

6、习经审批后配备地越野车、旅行车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不得将配备地越野车和旅行车作为 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一般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座以上,下同).工作需要时,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地,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擅自购买或超标准购买公务用车,确需超标准配备更新地, 必须按照规定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年地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地,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六条公务用车主管

7、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编制数和财力状况,于每年月底前制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安排购置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十八条新购地公务用车,必须依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地审批单和挂牌委托书到公安交 通部门办理注册及相关手续;无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地购车批准单和挂牌委托书,公安交通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及相关手续.车辆挂牌后,购车单位须及时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报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

8、政部门登记备案.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九条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发布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级公务用车购置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避免浪费.

9、(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 油耗、费用等信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 封存停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定期公示,降低运行成本.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保险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以外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外

10、事接待、大型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 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十三条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地调拨、报废、拍卖、调剂、报损等处置,须经市级公务 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二十四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

11、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县市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汇总后向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本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 况,接受监督.第二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把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地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

12、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地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三)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或变相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擅自变更批准购买车型,不按实际价格购车或开虚假发票; (五)瞒报超编车辆或者对超标准违规配备地车辆不按规定处置; (六)违规使用和处置公务用车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在职市级干部公务用车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参照本力法地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地,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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