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89135969 上传时间:2022-09-1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0.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协议管辖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具体制度, 其实质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达到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吸收当事人不满, 体现程序正义的目的。 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其滞后性逐渐显露,具体表现在,他不能充分发挥其节省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的功能,也不能更好地体现当事人自治。尽管2012 年新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但还有未能充分挖掘的地方。一、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尽管 2012 年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制度案件管辖范围、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作出了较大程度的修改, 使我国协议管辖制度更加与时俱进, 比较适合我国司法状况。 但是还存在着一些的不足之

2、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协议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冲突我国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 38 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制度,管辖权转移制度包括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两种情形, “管辖权的转移将导致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约定的法院实际上没有审理案件,案件却由管辖协议约定以外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样使当事人的合意约定失去了意义,侵犯了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但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尚未规定该问题,如果二者发生冲突

3、时,按照“权力本位论” ,当事人的处分权很大程度上得不到落实。2、管辖协议的形式单一我国 2007 年民事诉讼法 第 25 条规定, 当事人的协议管辖须“在书面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依然要求采取严格的书面形式。无可否认,采用书面形式,肯定有其优 越性。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呈现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多种多样, 书面形式应该重新界定,不应该单单是立法者所认为的书面形式,对于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以作为管辖协议的形式。 如果过分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不有利于民事争议及时妥善的解决, 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3、协议

4、管辖排除身份关系的纠纷新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 将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拓展至其他财产权纠纷, 对适应目前社会的经济情况迈出了非常大的一步。 可是针对身份关系的纠纷虽然为学术界讨论已久, 仍未纳入立法实践。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身份关系的纠纷的背后常常是财产纠纷, 对于这些既涉及身份关系又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的处理, 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对其进行变通, 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解决其纠纷呢?人口流动频率越来越高、流动次数越来越多、流动时间越来越久,将涉及身份纠纷的案件如果依然固守在以往的框架中, 势必不利于民事纠纷公平、 高效的解决。二、完善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对策目前, 我国正处于历史转型期, 国家各个方面

5、都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未来的发展虽然无法准确估计, 但是法律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上层建筑应当不断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民事诉讼法刚刚修订完毕并颁布实施,对于未被写入其中的却是民事诉讼未来发展的方向,因此我凭需要继续论证。1、明确协议管辖可以对抗管辖权转移制度协议管辖制度体现的是对私权的尊重, 而管辖权转移制度所崇尚的是公权的力量。在法律事务中,出现这种权利与权力碰撞之时,我们是按传统司法观念, 权利屈服于权力?还是向着公法私法化的潮流迈进,公权更进一步地尊重私权? 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可以看出,国家立法部门对于协议管辖制度肯定,对其持开放的态度,这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对于当事人私权的进一步的保护

6、。 与此相反的是,对于管辖权转移制度, 国家立法部门采取了限制措施。 管辖权转移制度是级别管辖制度的补充, 对于理顺我国法院管辖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当然要以有效的监督与合理实施为前提,否则会适得其反。在法律事务中,协议管辖制度与管辖权转移制度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协议管辖的案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的情况下,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将协议管辖的案件移交给自己的上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如何维护自身的民事诉讼处分权, 是我们的民事诉讼法所未解决的问题。 可以将协议管辖对抗管辖权转移制度的途径上规定为: 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 将纠纷案件交给上级法院或者下级法院审理, 当事人认为

7、侵犯自身的民事诉讼处分权, 可以向约定法院提出复议, 若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 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约定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复议。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证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处分权。2、扩大协议管辖的形式的范围在传统的民事诉讼的法律实践过程中, 一贯坚持的成立要件是书面协议形式, 其原因是书面的形式更鲜明的展示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恰恰相反,单纯的口头协议不被认可,是因为无据可查,不容易证明纠纷双方是否就纠纷解决的法院达成协议。 但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协议有证据能够证实, 那么法律上就应当承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协议管辖成立也就顺理成章了。 所以, 可以将协议管辖的形式由书面协议扩大

8、至电子数据、 口头协议等形式。 其具体可以将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统一修改为 “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诉讼管辖协议书、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或者视听资料等形式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形式选择管辖法院的, 除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一致认可的以外, 应当具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否则,约定无效”。3、拓展至部分身份关系纠纷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理论中, 对于人身权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协议管辖研究甚少。其原因无非是,针对身份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 人格权领域的法律范畴,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 工当事人在协议管辖 中仅仅是

9、选择了管辖案件的法院,而该法院仅仅依据实体法与程序法 的规定作出裁判,并没有当事人处分自己的人身权,所以,可以协议 管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身份关系纠纷背后越来越多的是经 济上的纠纷,协议管辖向亲属法领域拓展必将成为趋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大,有很多人在 住所地充其量是个临时休息场所,更多的时候是在自己的工作场所进 行,所以现实中很多人往往愿意选择其工作场所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虽然便利群众诉讼和便利法院审判一直是人民法院立案的工作原则, 但是在法律事务中很难做到,所以,在为达到体现公平和效益的目的, 在立法上应当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弱者的诉讼权利。(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