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看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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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公安机关的实践谈取保候审Theicussono uaraed edin ralfrom trtc pbi cut organ 摘要:国内取保候审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许多学者从各方面提出改善的措施,但是无论法律规定多么完美,都需要有人来实行。笔者作为曾经的一位取保候审的审批者,在这里对公安机关实行取保候审状况做一下展示。完善取保候审,如果不考虑实行者的因素,只能是镜花水月。核心词:取保候审审批程序审批阶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以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

2、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程荣斌 主编刑事诉讼法 MI.,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近年来,对于国内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如何完善,理论界讨论颇多,诸多学者也在与外国法的比较分析基本上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笔者在到始终在JN市公安局B分局负责法制工作,其中取保候审的审批是笔者的工作之一。笔者自直参与了届公安执法质量检查,在检查过程所看到不少案卷,并与其她分局的法制科长在检查过程常常进行交流。由于BS分局是始终属分局,规模比较小,也许不具有代表性,但但愿通过自己在实践中在审批取保候审时是如何考虑的,以及从公安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的,对完善取保候审进行一下故意的探讨。一、取保候审审批

3、程序国内刑事诉讼法第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状况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国内刑事诉讼法2条和9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觉得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的合用在程序上则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积极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做出与否批准的决定;另一种是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决定,而无需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就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这一告知程序涉及讯问时民警口头告知和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两个环节,并在讯问笔录中

4、记录下来由嫌疑人阅读笔录后签字。可以说犯罪嫌疑人是懂得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在实践中,笔者经手的27人中没有一人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出取保候审的,在和其她分局法制科科长交流时,她们分局的状况也差不多。取保候审程序的启动几乎所有由办案民警发起,法律有关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规定仅具有形式上意义,实际功能可以忽视不计。浮现这种状况的因素,一方面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与制约公权力意识的缺失,公民不清晰或不懂得自己的权利。嫌疑人大多均有某些触犯刑律的行为,在道义上处在劣势,不想也不敢规定和维护自己的程序权利。另一方面,由于侦查的保密,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入、近亲属对案件状况不理解,也就不也许提

5、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再次是犯罪嫌疑人不懂得什么是取保候审,办案民警只是告知其有取保候审的权利,不会解释什么是取保候审。由办案民警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侦查人员一般都会先向有关领导人口头报告案件状况,表达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如果有关领导认批准侦查人员的口头建议,侦查人员则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的同步,载明取保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在办案单位领导签订批准意见后,将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查,法制科承办人员对报告和证据进行审查后提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然后将材料转交公安局领导进行审查,并由领导签字批准后,由法制科开出取保候审决定书由办案人员送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最后把关往往

6、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很少有不批准的情形,实践中不少时候由法制科替领导签字。实践中决定与否批准取保的一般并不是公安机关负责人,而是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单位法制部门的审核人员,特别是是法制科承办人员行使着实质性的审查决定权。在JN市六区三县一市三直属分局的法制科的状况看,对取保候审的审批由两种类型。一是以三县三区为一类,只对取保候审进行审查,拘留和提起逮捕申请以及提起诉讼申请,由案审中队进行审查;二是以三区一市三直属分局的法制科为一类,这些分局的法制科不仅对取保候审进行审查,并且对拘留和提起逮捕申请以及诉讼申请进行审查。在前一种类型中,法制科针对办案单位的取保报告进行审查,就与否取保提出意见,审批人员

7、只能被动地就证据不充足、需要取保候审的主张进行回应,对发现报告中未能提出罪行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形,一般会进行口头建议。后一种不仅针对取保候审,并且要对办案单位的主张是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羁押,审批人员在拘留不能或拘留明显不当时,通过不予通过审查的方式,积极发起取保审批程序。不管哪一种类型,法制科承办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具有相对较为夯实的法律知识,她们的意见一般会得到贯彻。二 取保候审的审批阶段实践中公安机关决在合用取保候审的阶段分为:拘留前、拘留后不提起逮捕申请时合用、不批准逮捕后合用和逮捕后合用。表1.B分局.4月-.4月审批取保阶段(单位:人)取保阶段传唤讯问后取保拘留后不提起逮捕申请不

8、予逮捕后取保逮捕后取保总计取保人数6(26.7)18(47.8)63(06)027拘留前直接合用是指在刑事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后直接合用。这种状况下一是案件比较简朴,罪行比较轻微,事实清晰,证据充足,并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比较好,又不存在串供的也许;二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人也承认其行为,如果刑事拘留后肯定达不到逮捕的原则,也达不到起诉的原则;但是如果不采用措施,案件到检察院的时候有时会被觉得不作为,下达建议书。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浮现,就会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在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已逮捕)供述某日曾与李某一起盗窃过一次得赃款1200多元,经传唤对李某进行多次讯问

9、,李某承认与王某一起盗窃过一次,但是数额与时间与王某供述不能吻合。我们没有对李某采用措施。当对王某提起诉讼申请时,检察院提出为什么不把王某列为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不采用措施,并下达了建议书。从此后来,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传唤讯问后自己承认有违法犯罪的事实,且有其她证据证明,虽然肯定达不到起诉原则,也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刘方权:取保候审审批决定程序实证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5月 期拘留后合用不申请批捕而直接合用。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刑拘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威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的确有效;二是收集犯罪嫌疑人交代的证据和事实需要时间,在目前这丧失诚信的社会中,如果犯

10、罪嫌疑人在外面,串供、伪造证据或者消灭证据的也许太大。拘留后而取保候审的重要两种状况。一是通过侦查案件事实基本清晰,证据基本收集,没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与证据。犯罪嫌疑人也许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合用附加刑的或也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是通过拘留期间的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达不到逮捕原则。与其提起逮捕申请后,检察院不予逮捕而取保候审,不如自己直接采用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也分为两种状况:一是检察机关以无逮捕之必要为理由。其实,这种案件在提请逮捕的时,就懂得其情节轻微。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没有居所也没有固定工作,如果取保候审90%以上的也许浮

11、现脱保。检察院不予逮捕而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脱保,办案单位就有了推辞。二是因证据局限性而不予逮捕而取保候审。其实,某些案件我们在提起逮捕申请审查时,就懂得证据局限性,也许不会被批准。由于各方的因素却不得不提起逮捕申请。另一种状况是我们觉得证据充足,但检察院觉得证据局限性不予逮捕而取保。至于批捕后又变更取保候审的,笔者在三年中没有遇到一起。逮捕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步具有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行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行犯罪行为的证据已被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行的数个犯

12、罪行为中的一种。二是也许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后裔局限性以避免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达到这些原则,也就达到了诉讼规定,被提起公诉并定罪判刑的也许性较大,可以说只要逮捕的案件,没有新的状况,只等诉讼了,如对其合用取保也许会导致其逃避诉讼而无法完毕追诉目的。在实践取保候审的审查要比刑拘的审查要严格的多,不仅要审查案件事实,还要审查证据问题进行考虑。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要审核哪些证据证明其情节轻微,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其没有社会危险性,提起逮捕申请时更要对证据进行审查,看这证据能不能达到逮捕的原则;因证据局限性不予逮捕,是由于哪些证据局限性。而不是像某些学者觉得的取保

13、候审在很大限度上主线不考虑案件的证据问题。根据我们长时间研读案件材料,以及与检察机关联系交流而积累的审批经验看,犯罪嫌疑人最后成果,到了取保候审阶段基本上就已经拟定,如果因情节轻微而取保候审的,一般是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因证据局限性和不予逮捕而取保候审的,除非有新的证据浮现,90左右的犯罪嫌疑人到期解除取保候审不了了之。三取保候审的方式与保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有财保和保证人两种方式。至于是采用哪一种方式,重要本地对于罚没款的管理。如果存在任何形式的返还罚没款的规定,那么公安机关会尽量的没收保证金,由于想没收保证金太容易了。如果本地对对罚没款的管理严格,不会以任何形式返还办案机

14、关,办案单位得不到任何经济利益的话,采用保证金的方式,就比较少,反之则比较多。在N市公安局前几年保证金保证合用较多,而近几年保证人方式呈增长趋势。一是由于保证金的起点过低,犯罪嫌疑人诸多犯罪嫌疑人交纳了保证金后就藏匿起来。若对之进行通缉,一则成本太高,二则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一般罪行较轻,虽然通过通缉手段再次将嫌疑人抓捕归案,但法院对其的判决量刑却较轻,使公安机关处在被动甚至尴尬的局面。二是对保证金管理进一步严禁,杜绝了办案经费补贴与没收入挂钩的作法。三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会对办案人员随意收取、没收保证金的行为进行控告。此外,保证金取保的手续较为复杂也是公安机关逐渐冷落保证金取保的因素之。

15、而保证人的人保方式简便可靠而获得办案民警的青睐。表2.B分局.月-.4月取保候审保证金和人保的状况年度保证方式-.44-.4-.4总计人保5398431财保826总计61100867虽然笔者所在的分局是直属分局,规模比较小,案件比较少,数据不具有普遍性。笔者理解的JN市其她分局的状况,自JN市严格管理罚没款,办案单位没有任何形式经济收益的状况下,近几年来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上基本也是保证人方式越来越多。法律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因此办案人员在拟定保证人时自由裁量权很大,由于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保证人由于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惩罚的例子。因此在拟定保证人时是非常谨慎的,由于保证人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准时到案,对案件的侦查影响很大。因此,在公安办案中,在不会浮既有些学者觉得的,不考虑保证人与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并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形。冯露,李刚:刍议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实践及完善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4月第19卷第2期表.BS分局. 4保证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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