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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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那么暂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我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 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安康开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视管 理委员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 度,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业务。第三条 本方法是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一项根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那么。第五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不

2、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 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经营机构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 务风险。第六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七条 个人贷款应根据我行的相关制度,综合考虑借款人收 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应同时结合借款人所经营或控制企业 的营业收入、现金流、负债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家 庭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可支配收入之间的比例。Aft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3、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 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按 相关贷款产品管理方法的要求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根底 资料、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及贷款担保资料。第十条 经营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严格按照 ?中国 民生银行个人贷款客户调查操作指南 ?、?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业 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中国民生银行集群商户授信贷前调查工作 指引?等制度的规定进展贷前尽职调查

4、。在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 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展调查核实的根底上,形成 明确的调查意见。贷前调查应严格执行面谈制度,遵循双人调查、实地调查、真 实反映的原那么。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相关关系人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主体的合法性、 资料真实性以及信用状况;二消费用途的贷款重点调查借款人收入的稳定、持续性;生 产经营用途贷款要通过对用款企业经营环境及经营状况、借款人及 用款企业收入、现金流等情况的评估,分析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 靠性;三消费用途贷款应重点核对有关消费交易的手续是否真实、 完备;生产经营用途贷款重点调查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是否符合相关政

5、策的要求;四调查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 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综合判断担保的有效性;五授信方案的合理性,具体包括授信金额、期限、支付方 式及还款方式等方面内容。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的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 辅,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核实、 查询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 法。实地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标的物、抵质押担保品、借 款人生产经营场所等的实地调查。第十三条 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 贷款调查中的局部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第三方必 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中介机构风险管理规那么 ?等制 度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

6、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十四条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质押贷款,采用数字 证书、电子签名等平安认证方式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在每次提款前指定合法的贷款资金用途。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五条 审查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授信业 务审查审批管理方法修订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授信评审委员 会工作制度试行?等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审贷别离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审批人 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审查审批人员应符合我行相应岗位资格认证要求。第十七条 审查审批部门应审核调查人是否具备个人授信业务岗 位资格,并审查尽职调查职责的履行情况。第十八条 审查审批部门

7、应对贷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 展全面审查,按照法律法规、本方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点 对借款人偿债意愿、诚信状况、归还能力、担保情况等进展分析, 在综合判断贷款风险程度的根底上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 保方式、贷款用途、支付方式等贷款要素。第十九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由经营机构及时告知借 款申请人,如有必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第二十条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查审批环节进展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查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确保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 订书面借款合同

8、及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但电 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标准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原那么上应由我行员工办理; 经营机构委托第三方办理的,仅可就交件环节采用委托办理,并应 及时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需双人核实。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应对贷款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 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额度借款,可在额度借款合同中对授信用途做出总体约定。借 款人申请支用额度下单笔贷款时,在?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 单?中对上述内容做出明确约定。单笔贷款,根据借款人交易具体情况在签署借款合同时确难明 确上述内

9、容的,需在“借款凭证中对上述内容做出明确约定前方 可发放贷款借款凭证“备注栏明确贷款用途。第二十四条 相关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以及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当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 使用非格式文本或在合同中增加、删除约定的,应 经过法律合规部门的审查。第二十六条 经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同意使用的格式条款 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通过我行网站予以公示。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经营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 贷款。第二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遵循审贷与放贷别离的原那么,设立独 立的放款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的个人贷 款。第二十九条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

10、终审意见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 贷款支付方案,对个贷资金的支付进展管理与控制,监视贷款资金 按约定用途使用。支付方案包括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其中支付方式包括借款人 自主支付和我行受托支付两种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 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 人交易对手。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 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 象支付,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分行有权审批人低风 险质押贷款业务可由相应有权审批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

11、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 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一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应要求借款人在支用贷款前提交 支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办人员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对借款 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交易合 同等证明资料进展核对并出具审核意见,经有权人审批后生效。电 子银行渠道办理受托支付的,另行制定细那么。第三十二条 运营部门办理受托支付业务时应按照个贷管理部门 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完成对外付款,其中:通过个

12、贷系统发放的受托支付贷款,系统自动完成贷款资金的 发放及从借款人账户的扣划,运营部门应根据借款人放款通知书上 所列交易对手的账号,及时完成应付款项的对外支付。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发放的受托支付贷款,借款人应在个贷经办 行办理提款手续,运营部门应以审批后的客户提款申请及客户转账 凭证为放款前提,根据放款通知书所示,在放款后即时办理对外支 付手续,直接从客户账户将贷款转至其交易对手账户。第三十三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经营性贷款,在公司预先向我行提交其结算户支付授权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将个人贷款资金由借款人账户划入其经营企业在我行的公司账户,再由运营部 门根据支付申请或企业结算凭证即时将资金划付至

13、交易对手账户。第三十四条 个贷管理部门应建立受托支付资金台账,包括收款 人名称及账号、收款行等内容,在贷款资金支付后做好资金流向的 详细记录;运营部门保存放款通知书、客户转款凭证等记录。第三十五条 运营部门受理受托支付时应注意审核放款凭证中列 明的交易对手、用途及金额与支付凭证是否一致。第三十六条 采用自主支付的,运营部门受理时凭放款凭证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由其自行将款项转给交易对手; 电子银行渠道受理自主支付业务时凭借款人提款请求,将贷款 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由其自行将款项转给交易对手。开通电子银 行渠道进展自主支付业务的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本方法自主支付条件;

14、二借款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报告资金支付情况。 第三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个贷管理部门应根据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的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我行贷 款资金支付情况。我行应定期检查借款人资金支付情况,做好自主 支付记录,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 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八条 个人贷款发放并支付后,应按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 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方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款检查操 作指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测与预警管理方法?、? 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后管理指引 ?等的规定进展管理,针对借款 人的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

15、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确保贷款资 金平安。第三十九条 个人贷款业务检查主要有工程风险检查、合作机构检查、借款人检查、所经营或控制的企业检查、保证人检查、押品 检查、授信额度及资金用途检查,并按规定实施不同的检查范围和 检查频率,资产监控及稽核部门对贷款检查的工作质量进展抽查和 评价。第四十条 经营机构要对贷款的支付环节进展重点的检查和监 控,对于受托支付方式重点检查信贷资金是否按照约定用途划转和使用;对于自主支付重点检查贷款资金是否进入国家明令制止的领 域,同时要及时通过借款人的定期报告、我行支付记录,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 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根底。第四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 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 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用贷款的,应按照合 同约定关闭电子自助渠道。第四十三条 各级个贷管理部门应动态关注借款人及所经营或控制的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对发现的 异常风险信号、欠息、贷款资金挪用等影响贷款平安的不利情形, 应根据?中国民生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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