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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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类别折旧年限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10-14 年2 .动力设备11-18 年3 .传导设备15-28 年4 .动输设备08-14 年5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A.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08-12 年E.电子计算机04-10 年C.通用测试仪器设备07-12 年6 .工业窑炉07-13 年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09-14 年8 .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A.设备工具18-22 年E.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05-08 年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 .冶金工业专用设备09-15 年2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A.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 年E

2、.输电线路30-35 年C.配电线路14-16 年D.变电配电设备18-22 年E.核能发电设备20-25 年3 .机械工业专用设备08-12 年4.石油工业专用设备08-14 年5 .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07-14 年6 .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05-10 年7.建材工业专用设备06-12 年8 .纺织、轻工专用设备08-14 年9.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07-15 年10 .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 年11 .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 年12 .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A.自来水15-25 年E.燃气16-25 年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1 .房屋A.生产用房30-40 年E.受腐

3、蚀生产用房20-25 年C.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 年D.非生产用房25-45 年E.简易房08-10 年2 .建筑物A.水电站大坝45-55 年E.其他建筑物15-25 年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1 .机械设备10-14 年2 .动力设备11-18 年3 .传导设备15-28 年4 .动输设备08-14 年5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08-12 年A.电子计算机04-10 年E.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 年C.通用测试仪器设备07-12 年D.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05-10 年E.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05-08 年F.音响、录

4、(摄)像机10-15 年二、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1 .营业柜台、货架03-06 年2 .加工设备10-15 年3.油池、油罐04-14 年4 .制冷设备10-15 年5 .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06-10 年6 .小火车06-12 年7.烘干设备06-10 年8 .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04-08 年9 .库(厂)内铁路专用线10-14 年10 .地磅07-12 年11.吊动机械设备08-14 年12 .消防安全设备04-08 年13 .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 年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1 .经营用房、仓库A.钢结构35-40 年E.钢筋混凝土结构30

5、-35 年C.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5-30 年D.砖木结构20-30 年E.危险物品专用仓库20-25 年2 .简易房08-10 年A.围墙04-08 年E.烘干塔12-17 年C.地坪、晒场、晒台、货场05-10 年3.其他建筑物10-20 年国务院5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中,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 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五)电子设备,为 3

6、年。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 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 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 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 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 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 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 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 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

7、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 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 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 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 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 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 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 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年改为3年。一、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房屋和建筑物作

8、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 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 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 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 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 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 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 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 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 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

9、道、烟囱、围墙等;房屋、 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 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 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 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 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 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 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 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 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 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

10、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 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 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 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 年限为4年。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 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 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11、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 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 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 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 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 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 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 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 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

12、低折 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 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 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 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 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 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 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 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 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 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

13、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 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3年。”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 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 为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 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规定: 从国 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 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 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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