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课件:第3_保险原则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70464694 上传时间:2024-08-04 格式:PPT 页数:109 大小:3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法学课件:第3_保险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09页
保险法学课件:第3_保险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09页
保险法学课件:第3_保险原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09页
保险法学课件:第3_保险原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09页
保险法学课件:第3_保险原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0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险法学课件:第3_保险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法学课件:第3_保险原则(10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最大诚信原则v一、最大诚信原则v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v意义:基于保险活动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需要,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存在风险的了解和保险产品的专业化标准化及其提供格式合同的事实v(一)含义:v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欺诈;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最大诚信原则v(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投保人、保险人都适用)v1、告知与说明:v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保险活动各方当事

2、人应当就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如实向对方当事人予以陈述。v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v告知事项:就询问的事项进行告知(且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项、重要的事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的情况无需告知)v重要事项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表现在投保单中的询问事项,因此是否重要是由保险人决定的,但以理性保险人标准限制其滥用这权利v告知时间:订立合同时,是投保人先合同义务、法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限制或免除v告知义务履行主体:投保人v告知的方式:询问告知v告知义务的依据:公平订立合

3、同,只有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保险人才能测定风险从而公平订立合同;而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动力,于是法律要求其履行告知义务牛皮廯应当告知吗?v2007年1月31日,郑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和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体检时发现郑某有高血压、左心室肥大,于是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v2008年2月郑某以高血压、冠心病、心衰3度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记载高血压病史7年,否认糖尿病、心脏病史。3月1日郑某之妻又为郑某投保了6万元保险,告知了该次住院的情况,保险公司再次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6月22日郑某再次就诊,诊断结论为药物性多器官损害、药物性心肌瘤、高血压病3期、冠心

4、病、糖尿病;8月14日郑某再次要求加保保险,保险公司拒保。8月17日郑某因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导致全身衰竭去世。随后,郑妻提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投保时郑某已患有牛皮鲜并服用激素2年,但是郑某投保时未告知,该事实对保险事故对保险事故构成重大影响.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付?v郑妻认为,投保书并未明确问及郑某的皮肤病史,并且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体检过,体检报告中也没有问及皮肤病史,对此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v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投保书中没有明示牛皮鲜,但有“有无慢性病或自觉不适症状”的询问,投保人在一直服用激素治疗的情况下告知“无”,已构成了不实告知,且不实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5、严重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v分析:保险人未明确列明的问题所涉的事实,是否属于重要事实?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是什么?v本案投保单未提出“牛皮癣”的问题,投保人可以不回答;至于投保单中提出的范围很广的问题如“慢性病”等,由于问题的内涵与外延均不明确,投保人也无法回答;基于理性保险人标准,也不会将牛皮癣作为投保该保险的重要事实而要求投保人进行告知。因此,“牛皮癣”不应当是重要事实,投保人可以不予告知。最大诚信原则v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6、人有权解除合同。”v后果有: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是否返还取决故意还是重大过失v主观构成: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或无过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无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v1)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对已收的保险费不予返还v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无论有无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以拒赔,依据是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v2008年5月12日,王某因病住院,经诊断为膀胱癌。医院对其做膀胱部分

7、切除、左输尿管移植手术后王某出院上班工作。2009年8月,保险公司员工到王某所在公司宣传动员职工参加某项人身保险,此项保险手续简便,不用检验身体。看到大家都参加,王某也每月出资50元参加此项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10年。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或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万元。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其中被保险人健康一栏有:“是否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王某填写为“否”。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009年9月8日,王某急诊住院,诊断为膀胱癌转移,尿路感染,全身衰竭,于同年10月19日病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才发

8、现王某隐瞒投保条件,带病投保,故拒绝给付保险金。v该案属于投保人明知自己患有癌症却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告知保险人v2)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v重大过失:更应当注意到某事实的人,未能注意到一般人应该能注意到的该事实的状态。v不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要求有因果关系v李女士是某医学院的基础课教师,2007年11月,李女士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李女士在投保书中告知了自己曾于2007年6月因甲状腺肿大入院手术治疗,保险公司经核保认为,李女士告知的甲状腺结节属于可保范围内,因此予

9、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2008年6月30日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甲状腺癌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女士2007年6月入院入院手术治疗并非其所说的甲状腺结节而是甲状腺癌,因此发出拒赔通知。原来李女士因甲状腺肿大入院治疗时所患的正是甲状腺癌,并且治疗过程中也动用了化疗的办法,家人为减轻其思想负担对她隐瞒病情,告诉她患的是甲状腺结节,李女士虽然半信半疑但也没有太在意。本案李女士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v分析:保险合同要求合同当事人尽最大诚信义务,李女士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在投保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虽然李女士投保时告知了2007年住院所患的是甲状腺结节且采用了化疗的方法治疗,这时她应当自己是患有癌症

10、的,因为采用化疗的方法治疗,普通人都知道是治疗癌症的方法,作为一名医学院的教师,更加知道化疗的意义;如果普通人未意识到化疗的意义属于一般过失的话,李女士未意识到化疗的意义则属于重大过失。因此,保险人拒赔合法。v张某数年前成为自由职业者,有时炒股有时做兼职销售,其有长期投保的习惯,张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投保时,鉴于其与营销员段某很熟悉,张某仅填写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其余事项则由营销员代填,张某最后在投保书的“被保险人的声明与授权”一栏中签字确认,之后,张某在自己房间外擦玻璃,不慎从五楼摔下造成二级伤残。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发现,张某在投保单上填写的职业

11、、收入情况等与实际情况不符,遂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请问是否合法?v依据保险法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事实必须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保险事故必须是由未告知的事实引起的。本案张某未告知的事实是职业,而职业与其在家中擦玻璃摔伤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为不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可能在家中擦玻璃。因此张某的摔伤纯属意外,与张某的职业状况和投保经历毫无关系,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由其未告知事项引起的,保险人应当赔付。v3)解除权的限制:v无论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都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即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自知道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的

12、,解除权就消灭;但“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v无论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何种不实告知,只要自合同成立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v谢某经保险公司代理人杨某介绍,为自己投保A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生效。半年之后,谢某以患“扩张性心肌病”疾病住院为由,两次成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分别给予了赔付,赔款经杨某之手给予谢某,在第二次赔付之后保险公司依约终止了合同。又过半年,该杨某又向谢某推荐B终身保险。谢某决定购买,填写投保单时,谢某在投保单“是否

13、患有心脏疾病”处填写了“否”字,杨某看过后将投保单交给了公司,公司随后签发了保险单。两个月后,谢某又因心肌炎住院,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谢某投保前已患有心肌疾病却在投保单上填写“否字,属于不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拒赔是否合法?v谢某曾因心肌疾病住院,但在填写B终身保险投保单时,在“是否患有心脏疾病”处填写了“否”,确实属于不实告知。但是,在订立B终身保险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谢某之前患有心脏疾病,因为此前保险公司曾为谢某的扩张性心肌炎予以赔付,且两次投保都经代理人杨某之手,赔款也是经其手,杨某对谢某二次投保时已患有扩张性心肌炎的事实心知肚明,属于保险法16条“保险人在订

14、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例v白某与某人寿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寿险及特约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三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一份。保险期间,白某因患胃十二指肠溃疡伴出血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486元。出院后白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被保险人投保前就患有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却未告知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投保单中明确要求被保险人告知“是否曾患有以下疾病”一项中列举的数十种疾病名称,其中还有除上述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疾病条款。请问:白某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v焦点:未告知是

15、否构成对其告知义务的违反?v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询问?未告知主观上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事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或费率?v本案属于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情况,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其未告知事实所致。因此,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最大诚信原则v投保人未告知的事实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影响的,保险人能否拒赔?v吴某投保重大疾病险,未告知自己曾患乙肝已治愈的事实,后吴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应

16、承担赔偿责任?最大诚信原则v思考焦点;未告知事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未告知主观上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如是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事项是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故意未告知的,则不论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发生有无影响,保险人都不承担责任v本案投保人未告知的事实是曾患乙肝的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是足以影响起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重大事情,是故意不告知,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最大诚信原则v保险公司已在几个月前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收取保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v保险人在投保人未对投保单中的

17、询问作答的情况下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保险人是否应继续询问?这种不告知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最大诚信原则v团体险的告知和说明义务:投保人是单位,保险人往往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难以一一就被保险人的情况询问,被保险人不了解询问情况,也无法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也不知合同条款内容,尤其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否赔偿?(这种合同一般不要求体检、不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提出询问,也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的告知义务)v2)保险人说明义务v是指订立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则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向

18、投保人解释的义务v说明义务的性质:先合同义务、法定义务v说明义务的分类:一般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v“一般说明义务”表现为保险法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没有明确限定说明哪些条款的内容,只是宽泛地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格式条款的内容。v“明确说明义务”表现为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限定保险

19、人说明的范围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要求明确说明。v说明义务的立法依据:保险产品的特性对风险的承担和保障,不同于普通商品;保险产品本身复杂专业,普通人难以理解;保险合同内容长而专业术语多,这些都需要保险人的解释和说明,也是诚信原则的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也有义务说明条款;可保险人没有说明的动力。因此法律有必要将其规定为保险人的法定义务。v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保险人(保险代理人)v说明的内容:一般说明义务说明的范围为“保险合同的内容”;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要对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说明,还须对合同其他部分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说明。v说明的方式:

20、提示与解释相结合予以说明v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v违反一般说明义务的,虽无保险法上的后果,但若属于保监会所要求说明的范围,则可能受到保监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v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后果为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合同其他条款仍未有效,保险人才应当依据合同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v2005年4月25日,刘某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刘某丈夫肖某,受益人为刘某,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

21、金额为每份1万元,刘某购买3份,保险金额的给付按被保险人死亡时年龄计算,在26-60岁之间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5倍,保险费缴费方式为10年限缴,每年4254元。因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内部举行业务竞赛,时间紧迫,没有对告知事项充分说明,被保险是否患有关疾病的栏目也系该公司业务员填写,投保书上的“申明与授权”一栏中,投保人没有签名。保险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交付了3年保险费。2008年9月14日,被保险肖某因肝癌经治疗无效死亡,死亡时51岁。后刘某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核查后发现,肖某此前已患有甲型肝炎,但在投保时在是否患有肝炎”一栏中填写“否。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本案拒赔是否合法?v本案投保书是由保险

22、公司业务员填写的,投保书中”声明与授权”栏中投保人未签名,表明对告知的内容是否属实没有确认,而且本案中该栏也包括了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的文字,投保人在该栏未签字,不能说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因此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后果是该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保险人应当赔付保险金。最大诚信原则v2、保证(warranty)v投保人向保险人做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v明示保证:明文记载于保险合同,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v默示保证:不记载于合同中,但法律往往有明确规定,如适航、不绕航、合法性最大诚信原则v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沿海内河渔船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必须保证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限内具有适航

23、性,并不得改变渔船使用用途和性质,违反保证条款的,自违反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后陈某渔船在东经111.46、北纬16.11触礁沉没,经查渔船的轮机长黄某未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保险公司以渔船超过规定作业区作业为由不予赔偿。保险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最大诚信原则v违反保证的后果: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v保证与告知的区别:是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目的不同、是否重要、遵守严格与否v3)弃权(waiver)和禁止反言(estoppel)v弃权: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得以行使的权利的行为(即放弃某项已知的权利)。最大诚信原则v弃权的构成:(1)有弃权意思表示:仍收取保费、要求被

24、保险人提供损失证明、接受有瑕疵损失证明并不反对、接受逾期通告等,做出与解除合同或否认保险责任相悖的行为(2)知道有权利存在v不得弃权的事项: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如保险利益、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事实的主张v适用条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并且知道自己因此享有的抗辩权但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放弃。最大诚信原则v禁止反言:已经放弃权利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v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关系:前提与后果v适用条件:保险人明知其享有某种权利而为虚假表示、对方不知其虚假而相信合同的效力并为此实施行为造成利益受损。如保险人明知存在合同无效、可解除的原因仍交付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等。案例v某煤矿(

25、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雇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该煤矿工人。合同约定,若工人因意外伤害事件死亡,则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投保时,煤矿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及工人名单,保险公司未要求工人书面认可即签发了保单。保险期间,煤矿发生井下事故,三名工人身亡,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只愿意退还保费及利息。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最大诚信原则v说明: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做出的解释。v包括1)对合同条款基本内容的介绍和回答投保人对合同条款的询问事项;2)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做出明确的说明(明确说明+提示)免责条款范围应清楚说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v保险法

26、17条规定保险利益原则v二、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v1、含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v2、财产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v1)合法性,法律承认和允许的利益;v2)经济性,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利益;v3)可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v具有保险利益的是:v1)甲对盗窃来的汽车v2)乙对叔叔未来可能分给自己的财产v3)丙对自己企业的雇员v

27、4)丁对自己因车祸造成的精神伤害v(丙对自己企业的雇员)v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认为具有财产上的保险利益:vA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无论是现有的还是将来的,均具有保险利益,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vB保管人对保管的物品、运输经营者对所运输的物品具有保险利益,因其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vC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保险利益,如无因管理人对所保管的标的物vD合同关系,可就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投保vE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财产无保险利益,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v2001年12月9日,杨某在李某手中购买车主关某的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当日下午杨某到保险

28、公司要求增加2001年12月10日至2002年12月9日的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业务员焦某看了车主为关某的行驶证,在查看了车况后,打印了以被保险人为关某的全车盗抢保险单正本。2002年2月9日,杨某又在该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保险期间自2002年2月20日至2003年2月19日,打印了以杨某为被保险人的全车盗抢险保险单正本,并收走2001年的保险单正本,杨某当日交齐全部保费。2002年3月19日,杨某投保车辆失窃,并马上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审查杨某资料后发出拒赔通知。 杨某能否得到保险赔偿?保险利益原则v2002年5月,孙某出资3万元与王某出资5万共同购得东风牌大

29、卡车一辆,并约定孙某负责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赵某为孙某填写了投保单并垫付了保费,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了保单,孙某为保单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金额8万元。2002年10月孙某驾驶的卡车与他人车辆碰撞,卡车全部损毁,孙某也当场死亡。王某得知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的妻子一起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向谁赔付?如何赔付?孙某对该车拥有完全的保险利益吗?保险利益原则v孙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有效,由于孙某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对保险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且保险公司在

30、孙某投保时未说明孙某仅能部分投保,并按车辆价值收取了保费,视同保险公司认同孙某对保险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王某虽是共有人,但不是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利益原则v保险法第12条:v财产保险是以其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v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利益原则v财产保险利益的类型:v1)积极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一种积极的、确定的、有利的经济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将遭减损;包括A物权(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B债权;C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权利关系;v v2

31、)消极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避免对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不利益,即当此种利益遭受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将增加额外的负担。针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因法律的规定而对他人负有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v3)现有利益: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既有利益v4)期待利益:未来可预期获得的合法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如预期利润,基于有效合同而生的期待利益如租金收入,出卖人基于买卖合同而生的债权等v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和信赖关系。v下列情形下,投保人享有人身上的保险利益:1)

32、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v2)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及其近亲属v3)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债权上的经济利益v4)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或者责任的人,如雇佣合同、保证合同、合伙合同中,一方对另一方具有保险利益v4、适用时间:财产保险合同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要具有;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投保人签订时具有(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v保险法第12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v第48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利益原则v5、保险利益的转移与保险合同的效力:v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

33、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第三人即为保险利益的转移。v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承认新的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动取代投保人的地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v 下列情形出现导致保险利益的转移:v1)财产的继承: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保险合同仍有效;v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转移的问题;但投保人死亡,保险利益是因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则合同仍为继承人的利益存在。v2)财产的转让: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转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v我国现在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

3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利益原则v2005年3月7日,程某将其位于海边的一栋私房包括所住的房屋、院落内的一座小仓库和全部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8月9日该地区遭到台风袭击,当天上午程某发现小仓库的屋顶被台风摧毁,便赶紧去搬仓库里的贵重物品,不料被房梁砸中脑部当场死亡。下午1时左右,台风又将程某院中的一颗老树刮倒将程某房屋顶砸坏,损坏屋里

35、一些财物。由于程某无妻无子,父母早逝,只有一个妹妹。于是其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要求。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程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对吗?保险利益原则v转让: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利益也随之转让的只有货物运输保险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其他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v破产:投保人破产,其保险利益转移给债权人,合同仍有效。v福建省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万箱芦笋罐头,FOB厦门。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方按买方要求代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单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岩市,

36、目的港为法国马赛。但货物自龙岩运往厦门港的途中发生意外受损。卖方以保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后卖方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其损失?保险利益原则v驾驶员任某就其驾驶的轿车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车损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2005年1月车主龙某将车转让给陈某。2005年2月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任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2005年7月陈某驾驶这辆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任某再次申请赔付时遭到拒赔,理由是车辆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却未告知保险

37、公司。任某在该车转让后是否对该车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向谁赔付?保险利益原则v任某因是保险车辆的驾驶员,使用并保管汽车,对汽车毁损灭失依法或依约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在其投保时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但汽车转让给陈某后,任某已不再是该车的驾驶员,对该车已无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车辆受让人陈某承继其权利义务,成为被保险人,双方未将此事告知保险人。在此情况下,对于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仅仅车辆所有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双方未履行转让告知义务,保险人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但拥有请求权的是陈某不是任某。

38、保险利益原则v6、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v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包括身份、经济和信赖关系v1)本人;2)配偶;3)亲属;4)债权人对于债务人;5)雇佣人与受雇人;6)合伙人之间v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v具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同时还必须具有近亲属或是家庭其他成员,不得对有赡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又不是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人投保。因此时投

39、保人对他们不具有保险利益v继父母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具有保险利益 v甲计划以自己的亲属为被保险人各购买一份两全保险赠送给他们,甲不能为下列哪些人购买这种保险:v1)甲的母亲;v2)甲的儿子;v3)甲的妻子;v4)甲的哥哥v(甲的哥哥)v保险公司不可以承保的人身保险主要是这两方面得同时具备的保险:v一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v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则例外。v除上述之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利益原则v1998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人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买了一套书籍和

40、软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保险。1998年12月在获赠的客户中有10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拒赔。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吗? 保险利益原则v本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责任,因其未与投保人协商以一定方式告知被保险人并应当取得其同意,合同才有效,导致接受赠与保单的购书人对合同有效并由保险人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合理善意的信赖利益落空。v保险法规定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要举证被保险人实质上已经同意,保险人就不得拒赔,未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利益原则v魏

41、女士于2000年8月25日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寿险,并为其配偶附加了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附加险年缴保费63元。2001年6月28日,魏女士与其丈夫办理离婚手续,至今单身。魏女士于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继续缴纳第二期和第三期保费。请问一年期短期的附加险续保要有保险利益吗?保险公司应继续收取附加险保费吗?v魏女士为其配偶附加的是一年期短期保险,每一次续保均应根据保险利益原则确定合同的效力,所以,离婚后魏女士便不再对其原配偶具有保险利益,2001年离婚后为其配偶附加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对其原配偶的保险责任是从2000年8月25日至2001年8月24日终止,这之后则不再负有责任。若这期间魏女

42、士再婚,则保险公司要对其新配偶承担保险责任。损失补偿原则v三、损失补偿原则v1、含义: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保险赔偿,用以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v具备条件:实际损失的存在、以保险责任为依据、以保险金额为限度v2、意义:1)保障保险关系的实现,损失得到补偿;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盈利,减少道德风险损失补偿原则v3、损失补偿的范围(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v1)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v2)对被保险人依法因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补偿v3)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v4)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

43、的费用的补偿:施救费、查勘检验鉴定费用及诉讼仲裁费v4、损失补偿方式v1)现金补偿v2)修理:部分损失或部分零部件的残损,委托维修部门予以修理,保险人承担修理费用v3)更换:受损零部件灭失无法修复时,采用替代、更换方式v4)重置:重新购置与原保险标的价值等价的标的,以恢复被保险人财产的原来面目v5、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v1)保险金额v2)保险利益v3)赔偿方法:限额责任赔偿限额责任赔偿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不予赔偿;免责免责限度赔偿限度赔偿,对免责限度内损失不予负责,损失超过免责限度时,保险人才承担责任v6、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v1)分摊原则:由于不足额保险、重复保险等

44、存在,要求被保险人的损失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损失得以合理分配v意义:不足额保险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额,损失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合理分配,防止被保险人未完全投保时获得全额赔偿;v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为防止被保险人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获得多于实际损失额的赔偿金,不同保险人将分摊责任,被保险人不会因重复投保而获得重复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防止多个保险人就同一危险收取保费而由其中一个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

45、赔偿的不公平现象v2)代位原则: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标的的所有权v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的代位)v物上代位权: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代位)损失补偿原则v2003年5月,李某之母为其在保险公司购买学生平安保险一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未

46、按规定出具保险合同,李某母亲又在泰康保险公司购买相同类型的附加保险。2004年1月7日,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花去医疗费1313元。2004年3月李某母亲持李某医疗费发票原件到泰康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后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及病历原件到前一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其所投保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中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一种财产性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不能重复理赔。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医疗费用型的商业人身保险合同? v案例判决: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残疾,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因遭受

47、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也属于人身保险。因此保险人因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法院关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一种财产性质的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答辩观点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保险法46条是人身保险禁止适用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不是禁止损失补偿原则适用的依据,法官理解有差距)v关于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应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未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损失补偿原则v2003年,田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以12.3万元买下二手二手奥迪车,约定由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车辆保险的一切手续。当天汽车销售公司就为田某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人

48、责任险和盗抢险,保险公司按照新车新车的价格32万元为田某办理了保险手续,田某缴纳了保险费5488元。2003年6月,田某的车被人为纵火烧毁,保险公司同意理赔,但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12万元进行赔偿,田某则认为应按照32万元的标准赔偿。请分析本案应当如何赔付不违反损失补偿原则?如何处理?损失补偿原则v本案相关分析:是不定值保险合同,按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付,不得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v超额投保的赔付: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实际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据此计算和收取保费。保险法55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保费。保

49、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价值为基础,前者为约定的最高额,后者为法定的最高额,即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也仅在保险价值内承担责任损失补偿原则v2002年7月25日和9月1日,某银行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补充协议,约定: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指定某公司为开展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业业务的特约经销商,银行向与特约经销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的购车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贷款选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履约保证保险作为担保方式,购车人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保险公司作为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反担保。特约经销公司在该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起存金额20万元,且不得低于该银行向特约经销公司提供贷

50、款总金额的10%,在汽车贷款未偿还完毕前不得支取。若发生购车借款人所欠1期或2期违约欠款的情况时,特约经销公司先向银行支付借款人所欠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从保证金账户上划扣),借款人补足欠款后经销公司代垫部分应重新划入保证金账户。借款人违约3期及以上时,某银行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享有对借款人的追索权。损失补偿原则v2003年5月,舒某在该经销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并向银行申请贷款19万,并依以上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证保险。后舒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银行随即在经销公司保证金账户中划扣5期应还款42549元,截至2007年5月20日,舒某尚欠银行借款本息合计59798元(含银行从经

51、销公司划扣的金额)。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舒某所欠款项59798元。银行向保险索赔金额应为多少?依据损失补偿原则分析本案损失补偿原则v保险的目的是赔偿损失,而不是是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入,所以保险人的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贷款人实际尚未收回的本息金额为准,即应当扣除特约经销公司为借款人垫付的被划扣的保证金后银行尚未收回的贷款本息。v本案出现保证金和保证保险并存的问题,保证保险在本案中是补充赔偿责任,即银行在当事人发生两期以下贷款未还时,就从保证金中扣除,两期以上没有还款,银行就向保险公司索赔。现银行已划扣了5期,经销商不告不理,法院也无权处理

52、,否则经销售起诉银行多划了3期,法院则应支持,而保险公司则应多赔3期,即银行有多少债权没有行使,保证保险就应当赔多少,其他部分与银行无关损失补偿原则v2005年3月2日,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的东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6月8日该车途经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随车遇难,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认为地势险要无法打捞,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

53、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打捞起来后,保险公司知悉,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经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问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损失补偿原则v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推定全损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就拥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义务v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全部毁损,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在推定全损的情形下,保险标的并未完全灭失,一般还存有残余物。此时如被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人支付的全部保险金额后仍保有残余物,无疑将获

54、得额外利益,有违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人在按全部损失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残余物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海上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称为委付v本案保险人支付全额保险金后取得残车所有权,张某转让不属于他的残车违反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追回转让所得4000元,王某付出辛苦打捞、获得该车是有偿的,为善意第三人保险人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损失补偿原则v建筑公司与卷烟厂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建筑公司承建卷烟厂办公楼加层接楼工程,须将办公楼三层以上砌体拆除再建。建筑公司工人在拆除时违章吸烟,引燃可燃物而发生

55、火灾,消防事故责任认定由建筑公司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火灾共计烧毁财物价值236652元。在此期间,卷烟厂与保险公司签有财产保险合同。火灾发生后,卷烟厂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款1087523元,后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索赔该数额,双方发生纠纷。保险公司能否向建筑公司索赔?索赔金额应为多少?损失补偿原则v建筑公司应当赔偿因工人过错导致火灾造成卷烟厂的损失,依据民法通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v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56、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取得向建筑公司索赔的权利:建筑公司损害保险标的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卷烟厂对第三者建筑公司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v保险赔偿高低于第三者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保险人仅能行使与其实际赔偿金额相等的求偿权;保险赔偿高于第三者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保险人只能主张第三者应赔偿的损失金额损失补偿原则v2003年7月8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限至2004年7月7日。崔某

57、为该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2003年9月11日,崔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花去医疗费3200元,致害人赔偿崔某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18000元。保单所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向崔某出具拒赔通知,崔某认为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代为求偿权,应当判定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则认为,

58、因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得到全部补偿,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请分析本案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损失补偿原则v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v代位求偿权基于损失补偿而设立的制度,与保险标的没有本质上的联系,因此以保险标的作为判断是否适用代为求偿权的标准并不适当v保险分类根据保险目的可分为定额给付性保险和损失补偿性保险,应当以保险目的作为是否适用代为求偿权的标准,即所有损失补偿性保险均适用代位求偿权,而不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人寿保险

59、是典型的定额给付性保险,不具有损害赔偿性质,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的情况下,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是固定金额的,不具损害赔偿性质,不能行使代为求偿权。但是医疗费和误工费具有损害赔偿性,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v合同所争议的条款实际上对保险金额的限制,即只承担被保险人得到其他途径补偿后剩余部分费用支出的理赔,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对保险金额限定,该条没有赋予保险人代为求偿权,不违反保险法近因原则v四、近因原则v1、含义: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v近因即直接导致损害结

60、果的真正有效原因,是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近因原则是确立保险人责任的主要依据。近因原则v2、适用标准v对于致损具有最直接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并非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v我国一般把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称为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对结果有本质、必然的联系。如该原因属于保险事故,则该赔偿,不属于保险事故则不予赔偿。 v3、具体运用v1)单一原因导致的损失v2)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失:处于支配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vA多种原因致损的情形:v多种原因同时发生的,有的是保险事故有的不是的,均能独立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付;共同起作用才造

61、成损失的,如多个原因中有不保危险属于除外着责任的,保险人不赔;不属于除外责任但又不是明确约定不保或保的危险,则保险人要赔近因原则vB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最近的具有决定作用的原因为近因,但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或直接的必然结果时,则前因属于近因。va有的未承保危险有的为不保危险,不保危险先发生,承保危险后发生,承保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如果此时不保危险是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赔;如果不保危险属非承保危险,保险人要赔vb有的为承保危险,有的为不保危险,承保危险先发生,不保危险后发生,且不保危险是承保危险的结果,保险人要赔近因原则v如如: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

62、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v被保险人患癫痫病,一次发作时溺水身亡,被保险人患癫痫病,一次发作时溺水身亡,意外险保险人拒赔意外险保险人拒赔 近因原则vC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而致损的,后因为近因va有的为承保危险,有的为不保危险,不保危险先发生,承保危险后发生,且承保危险不是不保危险的结果,这样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要赔,对不保危险造成的损失无需赔vb有的为不保危险,有的为承保危险,承保危险先发生,不保危险后发生,且不保危险不是承保危险的结果,这样由不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赔,但对之

63、前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要赔近因原则v如: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如: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 v区别“多因间断”与“多因连续”。如:为逃避敌船的追捕,为逃避敌船的追捕,一艘船舶进入了一个既不是港口又没有锚泊地的海湾,由于一艘船舶进入了一个既不是港口又没有锚泊地的海湾,由于无法驶出而搁浅(无法驶出而搁浅(这里追捕与搁浅构成多因连续,追捕是近因,因而保险人可以引用敌对行为除外的规定不赔);但假假设被追船舶进入了一个如前的海湾,却在离开该海湾继续自设被追船舶进入了一个如前

64、的海湾,却在离开该海湾继续自己的航程时,遇上了暴风雨而灭失己的航程时,遇上了暴风雨而灭失 ,近因应认定是暴风雨,这属多因间断近因原则v多因并存发生v所谓并存,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注意,“并存”并不意味着是“同时发生”,在时间上,多个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只要在作用于保险标的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时点上是“同时存在”,则足矣。关键是要考查,后因与前因之间,本身是否后因与前因之间,本身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后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发动的,如有因果关系,即后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发动的,如果不是,即使后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关系果不是,即使后因落后于前因,也仍

65、成立并存关系近因原则v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不一定都要构成充分条件,独立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不一定都要构成充分条件,独立开来,可能任何一个原因凭单个都无法导致损害结果,但这开来,可能任何一个原因凭单个都无法导致损害结果,但这不影响其成立近因。不影响其成立近因。如:某轮船在河中与一沉船相撞,撞出一个洞,经临时补漏后经海路被拖往修理港。途中,水从漏洞涌入,最终弃船。此案中,碰撞与海水涌入本身之间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但共同作用于船舶,共同导致船舶灭失,均成立近因。v又如某工厂发生火灾,部分原因是雇员疏忽,部分原因是设某工厂发生火灾,部分原因是雇员疏忽,部分原因是设备缺陷,此时,雇员疏忽与设备缺

66、陷均成立近因备缺陷,此时,雇员疏忽与设备缺陷均成立近因 近因原则v要注意区别“多因并存”与“多因间断”。v案例案例1: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保险公司认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伤害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伤害车祸所车祸所造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祸虽使被保险人处于非正常境地,但其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被介入的心肌梗塞因素所中断,而这一因素对死亡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作用,故成立多因间断。近因原则v案例2:团体人身意外伤

67、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日不慎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该案中,介入的结核杆菌不是独立原因,它的出现并没有使摔伤这一起因停止发挥作用、割断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被保险人是在两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存留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故两种原因同为并存的近因。近因原则v在并存的近因下,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承保在并存的近因下

68、,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承保近因的近因的,如果它们各自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如果它们各自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分,则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失。在不可分时 ,如果非承保近因仅是保单如果非承保近因仅是保单未提及的且而未明确除外危险的,保险公司未提及的且而未明确除外危险的,保险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应负全部责任 ;而如果非承保近因是保单明而如果非承保近因是保单明确除外危险的,保险人全部免除责任。确除外危险的,保险人全部免除责任。近因原则v1973年英国韦恩罐泵公司在生产塑料制品的别人工厂里设计并安装用于储藏和运输化工原料的设备,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承保意外事故造成他人

69、的财产损失。保单的除外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对因被保险人装运的货物的性质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内,设备试车前夜在无人看管的状态下运行,引起火灾,烧毁了工厂,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人工操作不当与货物的自身性质共同相互作用才导致损失。但货物的自身易燃性是除外近因,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v可以得出:除外责任优于承保责任,而承保除外责任优于承保责任,而承保责任优于未提及责任。当多个近因中,有属责任优于未提及责任。当多个近因中,有属除外责任的,优先适用除外责任并及于所有除外责任的,优先适用除外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不负责;当多个近因中,损失结果,保险人全不负责;当多个近因中,无属除外

70、责任而有属承保责任的,优先适用无属除外责任而有属承保责任的,优先适用承保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部承保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部负责。负责。 近因原则v被保险人指示船长将被保险船舶凿沉,这样指示行为发生在先,凿船行为发生在后,船舶沉没在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是船长的行为(甚至是船员的行为),那凿船行为是否是船舶沉没的近因呢?还是被保险人有意的不当行为是近因 ?近因原则v一艘被保险船舶遭受德国潜水艇的袭击,在拖轮的协助下抵达勒阿费尔,后停靠在码头旁。当刮大风时,风使该船与码头相碰,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而关闭了码头,并命其停靠在防坡堤外围。该船在那里停靠了2天,随潮落而搁浅,随潮起而

71、起浮,在该船沉没之前,其所有人根据未包括战争原因在内的保险单以损失为海难所致为由要求赔偿。(船舶搁浅并非一项“新的干预行为, 潜艇袭击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最为接近的原因是指对损失最具有影响力的原因,这种影响力即使在其他原因同时发生时也仍然保留,并不被消除或削弱,一直存续以致损失事件的发生。 )近因原则v在近接原因与最后损失之间,必须有一未被阻断的直接连锁关系;倘如有任何新的阻断原因发生于近接原因与最后损失之间者,此一新的阻断原因将排除以前的各原因,而依据该新原因自己所具有的效率、控制力等性质来决定。近因原则v“绿宝石”轮在航行途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迟延而腐烂。被保险人认为,“搁浅

72、”是货损的近因,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则认为,腐烂或固有缺陷是近因,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近因是有效的原因,不是仅仅对结果在时间上较近的非主要原因。该案中货物装船时是完好的,正常航程不会腐烂,货损的近因是海上风险搁浅,不是因搁浅而引起的迟延,根据海上货物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对货损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v近因原则的内含归纳为如下几点:v1、近因是指近接于损失的原因,遥远的原因不作近因考虑。v2、近接原因是指效果上近接,即原因对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时间上的近接,即不是造成损失的最后原因。由此可知,近接原因也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

73、如果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力,而是从属于另一原因,则该原因作为近因,尽管它是间接的。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分析:如果 AB,BC,则 ABCv则A的存在就注定了C的发生,B在A与C之间架起一座桥梁,B只是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对事物的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A是C的近因。 近因原则v1988年4月1日,某水运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签订船舶保险合同 。条款约定:由于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988年4月2日13点45分,被保险船舶“湛水运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罗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水运公司

74、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船舶该航次超载和不适航拒赔。 近因原则v法院判决:该次事故系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属于保险单背面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v该案判决的法律思维:天气原因和驾驶过失是损失即搁浅的近因,超载和不适航不是损失的近因。因此损失由近因所致,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v2000年1月31日,丛某之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平安永利两全保险及附加险,被保险人为其本人,身故受益人为丛某,平安永利险保额为2万元,意外伤害险保额为5万元,2000年6月30日,丛某之父在水稻田里劳动时死亡,经公安局鉴定为系死者生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

75、溺水窒息死亡,无外力性损伤,丛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支付永利保险金2万元和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后丛谋得到永利保险金22000元赔付,但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保险金不予给付,认为被保险人死亡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丛某认为其父死亡原因是溺水,符合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你认为丛父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还是疾病呢?近因原则v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非法持有道具枪改造的枪支,为法律规定的枪支,后枪支走火导致其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其生前非法持有枪支。持有枪支和枪支走火哪个是死亡近因?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v保险法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被保险人是否属于故意犯罪?一定要经审判才能定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