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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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根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以下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别人租赁、代别人保管,或者与别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别人保管或者与别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

2、二条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当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装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挪动 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3、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_; 二核反响、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效劳人员、寄居人员的成心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别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

4、、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当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XX0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

5、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二如投保人购置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局部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置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元人 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6元人民币,有明显撬

6、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2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置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场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处、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当保险责任的修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当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平安,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7、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假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恳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恳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回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

8、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那么处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那么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元;假如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那么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00元;假如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那么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好处理; 共4页,当前第2页1234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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