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圣莱恩养老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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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d.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本院主要是利用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单位设立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视管理局。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256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股份制,非营利性养老院。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

2、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 烟台天赐慧邦企业管理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老年人的收养、医疗、娱乐;二社区及周边村镇老年人的护理、康复。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方案;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

3、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等等。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4、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增加年度预算等等。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

5、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方案;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张忠超、孟昭良、李玉洁等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本院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和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

6、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展监视;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孟晶。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7、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展会计核算,建设健全内部会计监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承受税务、会计

8、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视和会计监视。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展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承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

9、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五) 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再进展业务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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