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文物和陈列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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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文物和陈列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物和陈列品是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人才培养、科 学研究、文化建设与传承的重要载体。为加强我校文物和陈列品的保 护及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中的作用,根据规 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供教育、教学、科研或 收藏、展览、陈列使用的具有历史时代特征的实物或具有历史、艺 术、科学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属于学校的文物和陈列品:(一)学校在历史发展中积累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实物、文献、音 像、科研器材、仪器设备等。(二)学校在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文化体育等活

2、动中获得的实 物、照片、文献等资料。包括: 1、学校收藏的具有历史与艺术价值的 字画、瓷器、雕塑等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2、各个时期政要、社会贤达与学校相关的照片、题词及其他资料; 3、学校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教学、外事、体育等活动中获 得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奖状、奖杯、奖章、奖牌、证书、证 章、锦旗、荣誉册、光荣册等。(三)学校接受海内外校友、社会贤达、知名学者、艺术家等有 影响力的人士或机构捐赠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作品、手稿或其他物品, 包括(并不限于)以绘画、雕塑、铜像、模型、标本、多媒体等手段 为载体的纪念品或其他工艺品。(四)其他经专家鉴定认证后属于文物与陈列品范围的物品

3、。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 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文物和陈列品管理的监 管、委托及协调工作;档案馆作为学校文物和陈列品的归口业务管理 部门,负责全校文物和陈列品的鉴定、登记、存档、统计、调拨、检 查、指导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一)根据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文物和陈列 品管理办法;(二)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的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管理工作;(三)办理文物和陈列品的调剂、报废、报损、报失等手续;(四)对文物和陈列品的使用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组织学校文物和陈列品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

4、五条档案馆主要负责:(一)制定所管辖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内 容应包括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库房管理,出入库、注 销,保养、修复和复制等方面;(二)组织所管辖文物和陈列品的受赠、验收等工作;(三)建立文物和陈列品明细账和相应的登记卡片(档案),确 保账、卡、物相符;(四)负责所管辖文物和陈列品的保管养护,确保安全、完好、 发挥作用,管辖文物和陈列品损毁及丢失的,应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及 时处理;(五)组织文物和陈列品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六)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 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宣传教育。第六条各二级学院(中心)、部、处、

5、直属单位为学校文物和陈 列品管理的二级单位,受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各单位文物和 陈列品的接收、登记、保管、建账、使用、维护等工作,各单位应指 定专人定岗负责,并报档案馆登记备案。第七条对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捐赠给学校的文物和陈列品,由档 案馆负责统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接受捐赠文物和陈列 品的相关手续。第三章文物和陈列品征集第八条文物和陈列品的征集主要指购置、采集、受赠、调拨等活 动。第九条文物和陈列品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经过有关专家的充 分论证,以确保投资效益。购置不仅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而且 要确保符合的有关法律法规。第十条新征集的文物和陈列品,必须按规定履行验收手续。

6、验收 合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入账。第十一条文物和陈列品使用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文物、陈列品明 细账的登记工作,建立详细的文物档案。对一级、二级文物和陈列品 要配有录像和照片。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提倡各二级单位积极参与文物和陈列品的征 集工作,对做出特殊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章计价管理第十三条购入、调拨和捐赠取得的文物和陈列品,分别按购置 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第十四条交换取得的文物及陈列品,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 计价。第十五条对价值不明的文物及陈列品,可按名义价值入账。如有 条件时,请有关专家估价入账。第十六条盘盈的文物和陈列品,按重置价值计价。第五章藏品保管、借用及安全管理第

7、十七条对于珍贵文物和陈列品,档案馆应组织专家鉴定,进行 定级、分类,建立藏品档案,并入库妥善保管。第十八条一般文物与陈列品可由各单位自行保管,珍贵文物与陈 列品原则上需移交档案馆专门保管,确实需要保存在本单位的,应向 档案馆登记备案;凡达到博物馆藏品标准,特别是一、二级藏品标准 的,应送交档案馆,归入库房藏品专柜,统妥善保管。第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对获得的文物和陈列品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 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档案馆负责对校内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条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文物和陈列品的登记制度,如若发现 漏登、错登等情况,应及时补正。第二十一条文物和陈列品校内出借的审批手续:(一)档案馆负责并保管的文

8、物和陈列品,在本校范围内出借时 须经借入单位或个人向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 理出借登记手续;(二)校内各单位负责并保管的文物和陈列品在本校范围内出借 时须经借入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 方可办理出借登记手续,同时报档案馆备案。第二十二条文物和陈列品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批手续:由借入单 位提出申请,文物和陈列品使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方可进行。收回出租、出借的文物和陈列品, 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文物和陈列品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 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管理使用。未履行相应手续擅自出借且 造成文物和陈列品损坏或丢

9、失的,要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 人的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做好文物和陈列品的防火、防潮、防盗等工 作,一经发现损坏、丢失的,须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做好补救修复工 作。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须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和陈列品 的安全。有文物和陈列品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在离任(离岗)时应做好 交接工作,并报档案馆备案。第二十五条文物和陈列品的使用管理部门要根据文物和陈列品的 等级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 蛀以及防范自然 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文化资源,应安排具有一定专业知 识和素养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对文物的检护工作应做到经常、及 时,

10、确保安全、完好。第二十七条建立文物和陈列品维护保养制度。对易变质或有保存 环境要求的,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 ,定期进行保 养。修复文物和陈列品不得改变其原状。第二十八条如因教学、科研需要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 得对文物和陈列品造成损害。第二十九条文物和陈列品购置以及养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 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三十条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为文物、陈列品匹配具有一定安 保级别的仓储空间和设施。同时,每年都要划拨一定数量的维护、保 养经费。第六章处置管理第三十一条文物和陈列品处置是指学校对文物和陈列品进行产权 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交换、报损等。第三十二条处置有等级或属于保护的文物及陈列品,必须报上级 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一般性文物及陈列 品参照 XX 工程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应提高保护文物与陈列品的意识。对于积 极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妥善收藏、保管和使用学校文物与陈列品的 单位或个人,学校将酌情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文物与陈列品损坏和丢失的, 应负责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机关规定办 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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