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水(地表水)净化设备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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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CSC/G 21342006版本号:B修改号: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公 开 文 件源水(地表水)净化设备环保产品认证明施规则2008年02月25日发布 2008年02月25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发布 第1页 共8页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适用于以地表水为水源,水温532, 水质悬浮颗粒物应3000mg/l,油份应20mg/l的水质的初净化。 本规则适用的认证标准是:CSC/T2134-2006源水净化设备认证技术要求2 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注:为便利托付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纳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3 认证明施的基本要求 3.1

2、认证申请3.1.1 认证单元划分本产品原则上分1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但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3.1.2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及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详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申请书中“三、企业须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 其中的产品检测报告可放宽至3年以内)。3.1.3受理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方认证资料后,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刚好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3.1.4 受控部件 受控部件是指对产品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部件或材料。申请认证企业必需运用与申报源水净化设备受控部件备案清单相匹配的受控部件

3、/材料,假如更改运用,须向认证中心重新备案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 源水净化设备受控部件是设备本体材料和滤料。3.2 产品检验3.2.1 抽样要求由认证中心托付检测机构在申请方所供应的用户中抽取一台设备,原则上抽取处理水量较大的一台设备进行检测。3.2.2 产品检验项目和要求产品性能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1。 表1 产品性能检验项目及要求序号项目检验要求1出水悬浮物5mg/l2*出水油份5mg/l3焊接质量焊缝外观不应有毛刺、裂纹、夹渣、未焊透、咬边、弧坑、未熔合和飞溅物等缺陷。4反冲洗装置反冲洗装置应敏捷牢靠,并有防止反冲洗过程中滤料流失的装置。5防腐涂装前应除锈,内表面采纳环氧沥青或性能更优的防

4、腐材料进行防腐处理。 注:带*为可选择限制项,如设备有除油功能,则必检。3.2.3 判定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假如有1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1项,则判定为不合格。3.2.4 受控部件/材料管理要求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环保认证技术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当匹配新的受控部件/材料时,申请方应刚好向认证中心备案,提交包含3.2.2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经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运用。3.3 初始工厂检查3.3.1 审查内容、范围和原则工厂审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实力审查,工厂审查应按工厂

5、产品质量保证实力要求进行。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全部产品的全部加工场所。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认证指标为核心,对产品设计策划和开发、原材料选购、进货检验的限制;产品生产工艺、关键/特别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的限制;以及对最终成品检验限制为重点,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状况进行现场确认。工厂检查重点关注主要件(石英纱和无烟煤)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表规定:源水净化设备的主要件是水质处理滤料,包括石英砂和无烟煤。表1 石英纱项目要求破裂率磨损率1.5密度2.55g/cm3 有特别要求的除外盐酸可溶率3.5%表2 无烟煤项目要求破裂率磨损率3(按质量百分率计)平均密度1.4 g/

6、cm3d1.6 g/cm3有特别要求的除外盐酸可溶率3.5主要件的检查可由企业供应的外购产品的入厂检验单(或生产厂家的证明材料)代替。3.3.2 审查结论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未发觉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举荐认证注册。工厂审查出现一般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阅历证合格后,举荐赐予认证注册资格。不符合项应当在30天内实行订正措施,无特别缘由实行订正措施时限最长不能超过45天。工厂审查出现严峻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赐予认证注册资格或不举荐赐予认证注册资格,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赐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支配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

7、施报告,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审核验证,逾期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3.3.3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状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依据须要,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依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困难程度,确定审查人日数。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4.1 评价与批准 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办理标记运用、认证公告等事宜。3.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

8、、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从收到检验费用起计算)。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或收到工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订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3.5 获证后监督3.5.1 监督频次一般状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支配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以下状况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峻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峻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

9、任的;2) 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样性时。如因故不能如期进行监督审核时,工厂须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的运用。3.5.2 监督内容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实力的监督审查及获证产品的抽样检验。3.5.2.1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实力监督审查认证中心依据工厂产品质量保证实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每次监督审查的项目可以进行选择,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覆盖工厂产品质量保证实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证书有效期满,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实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

10、行一次全面审查(或称复评)。每3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 监督审查结论为推迟确认时,自确认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持有者应制定整改支配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监督审查申请。监督审查结论为不举荐确认时,在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予以撤销,并停止证书持有者认证资格。3.5.2.2 产品的监督检验对获证产品,认证中心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实际投入销售正在运用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除去初次认证的检验样品),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按表1内容完成

11、。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认证中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假如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持有者全部获证型号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假如企业能够供应本监督年度内所做的该产品检验报告,且检验项目和指标符合表1要求的,可予以免检。3.5.3 结果评价3.5.3.1 监督审查和监督检验合格(或提交报告)后,可以接着保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资格,允许运用认证标记。监督发觉的不合格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运用认证标记,并予以公告。3.5.3.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审查和检验的证书持有者,认证中心将收回该证书持有者全部认证证书。3.5.4 生产状况确认发生下述状况时,申请方应在

12、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状况报认证中心:1) 证书持有者搬迁,通信地址变更;2) 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3)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4)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年度监督实施过程中应确认申请方的生产状况的改变状况。4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当证书持有者申请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消和注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进行确认及处理。4.1 认证范围的扩大4.1.1 新型号的扩大认证新型号产品,且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一般状况下,不再进行

13、现场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一样性进行重点核查。4.1.2 生产场地的扩大认证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按初次工厂审核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送样检验,如受控部件/材料与原备案清单不一样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备案。4.2 认证范围的缩小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中心依据获证产品的实际状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4.2.1 认证单元的缩小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该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或更改(削减)同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型号。4.2.2 生产场地的缩小认证中心撤销/注销并收回

14、全部该生产场地生产的各型号产品认证证书。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1.1 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5.1.2 认证证书的变更5.1.2.1 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假如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申请方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5.1.2.2 变更批准及换发证书 认证中心依据认证更改条件及程序,对变更的内容和供应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5.1.3 认证证书的延长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证书持有者需接着持证的,可申请延长运用认证证书,并向认证中心提交延证型号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中心确认批准后,颁发新的认证证书。必要时认证中心可对申请延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5.2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消和注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对认证证书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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