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程序公正之我见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88772682 上传时间:2023-08-1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施程序公正之我见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实施程序公正之我见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实施程序公正之我见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实施程序公正之我见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实施程序公正之我见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实施程序公正之我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施程序公正之我见(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实施程序公正之我见 这几年,全国各级法院狠抓实施工作,主动探索实施的新方法和、新路径,大量实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实施工作迎来了新局面。然而,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实施难”并没有从根本上克服,实施工作碰到困难依然存在,伴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工作又将面临新的挑战。新的时期,实施工作将向什么方向发展,实施工作最终价值取向又是什么呢。 目前,有关实施工作的价值取向,理论界关键存在着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实施工作应该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实施依据确定的债权”作为最终的目标。这一看法认为只有将法律文书的内容落到实处,权利人的权益才能得以保护,实施工作才有意义;另一个看法则认为,“程序公正在先,债权实现列后

2、”是实施工作的最终价值取向,这一看法认为没有公正的程序在先,债权实现只能成为空谈。仔细比较一下这两种看法,我们就会发觉,这两种看法争论实质就是过程和结果的争论。是结果更主要还是过程更要已成为实施工作价值取向最朴素哲学基础。那么,谁更主要,这就要从实施工作本身的特征来分析。我们知道,实施工作和审判工作一样,全部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所以,实施工作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是一个社会救助手段,救助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以维护社会的平衡。既然是一个救助手段,它就不是万能的,这就好象医生,不管医术有多精,也不可能治好全部的病。实施中,债权人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实施人的推行能力。有关推行能力,理论界认为

3、可分有推行能力、相对有推行能力和绝对无推行能力之分。假如是前二者,债权人的债权可能能够实现,当然有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假如被实施人绝对没有推行能力,那么法院的实施工作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债权人经过司法救助程序所得到的只能是对其债权法律上的认可,而无任何实质意义上的赔偿。可见,实施工作的最终止果是实现了债权还是没有实现债权最终取决于被实施人的客观推行情况而不是实施工作的本身,这种客观情况到底怎样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风险。风险无处不在,市场经济中更是如此,风险的最终负担者只能是债权人本身而不是法院。打一个很一般的比喻,你将钱借给她人的一刹那,你就应该意识到你有可能得不到偿还,假如最终因为

4、债务无力推行而实施不能,你不能归责于法院的实施工作,只能自己负担这份损失。既然实施工作的结果不是实施工作所能决定的,那么,结果的追求显然不能作为实施工作的价值取向,在二选一的情况下,实施程序的公正才是实施工作最终的价值取向。为何会选择公正这个字眼,这是因为“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专题,实施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部分,自然也不例外。可能有些人会说,程序公正作为实施工作的价值取向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只追求程序上的公正而放弃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个走极端的想法。其实恰恰相反,我们追求实施程序的公正,正是最大程度上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服务的。司法程序的设置,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形成,从法理学的角度讲,程序

5、违法就是实体违法。实施程序公正公正是实施结果的保障和前提,没有公正的程序在先,债权益的实现更是一句空话。当然,程序公正一样不可能绝正确确保法律文书内容的最终实现,而这恰恰是实施工作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 既然实施程序公正是实施工作的最终价值取向,那么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程序公正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五个方面: 一 实施程序的独立性。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是法律权威的树立,而法律的权威是经过独立的司法来实现的。首先,实施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实施权和审判权一样,是宪法和法律给予人民法院的一项主要权力。法官依据法律给予的权力,遵照法定程序,依法行使实施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这是人民法院严格执法、确保司法公正的主要条件。而在行政权力一贯强大的中国,司法的独立程序往往要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影响和左右。因此,在这么的背景下,强调司法独立就显得尤为主要。不然,一个到处受制约、受干扰的法院又怎样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实施,其结果只能使法律要求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发挥不出应有作用,法律尊严也就无存,司法公正也就无本;其次,实施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力,伴随实施权所调整的范围的不停扩大,客观上也要求实施程序不一样于诉讼程序,即实施程序也应含有独立性,实现立法上的审执分离,以克服中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二 实施程序的正当性。依据法理学的基础原理,法治的基础标准就是程

7、序公正,即程序正当、正当,这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程序违法即意味着实体违法。正当的程序是正确选择和适使用方法律全方面表现司法公正的根本确保,不然,必定有损于法律的威严并造成公信度的降低。所以,实施程序的各个步骤,如实施管辖、取证、合议、采取强制方法等,均应在制订独立的实施法律时以详细的、操作性强的条款加以明确,现在,中国相关实施方面的法律要求还很不完善,标准性、粗线条的要求较多,不便于操作。相信马上颁布的强制实施法又将成为实施工作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三 实施程序的公平性。不论是法的创制还是法的实施,全部要求程序的合理、公平,经过公平、合理、完善的程序要求,确保司法公正,更加好地维护公

8、民的正当权益。在实施实践中,它要求我们在实施管辖上,既不得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拒绝受理有管辖权的案件,在审执结合上,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又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做到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努力排除实施中的人为原因,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但对于当事人而言,不论人民法院是否严格依法实施,全部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觉。对此,我们应在加强对当事人的思想、法律教育的同时,重视提升其对法律权威、人民法院独立实施权威的认识,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 实施程序的公开性。程序公开是衡量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也是法治的必定要求。多年来,“实施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

9、作的一大难题。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但传统的实施方法中所表现出来的实施程序公开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是其中不可忽略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定是公开的,透明的,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人民法院一定要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任何人全部不得搞“暗箱操作”。故此,在实施工作中强调程序的公正和公开,强调阳光下的操作就显得尤为主要。 五 实施程序的高效性。公正和效率永远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专题,实施工作也不例外。公正的实施程序应该表现在公民能够很快的实现其权利,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极端形式主义倾向。同时,实施程序也应该立即终止,实施期限不能够遥遥无期,任何迟来的公正全部可能组成不公正。

10、因为在更多时候,正当权益的实现全部带有极强的时效性。实施期限拖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会形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不过,每一项程序的设计,又全部是为了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程序过程,充足行使其权利,全部意在限制和预防法官的恣意,这些程序对公正实施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降低任何一个步骤,全部会增加司法的不公。所以,实施实践中,那种为了追求效率而不考虑程序要求的做法,也是错误的。真正意义上的实施高效性要求,应该是建立在正当程序基础上的对实施程序的合适、必须简化。可见实施工作的高效和正当程序性要求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明确了实施程序公正的衡量标准,我们也就找到了一面镜子。经过这面镜子,我们能够发觉种种干扰、

11、阻碍实施工作的原因。笔者认为,目前,实施工作面临的阻力关键可分为三大部分: 一 实施工作的外部阻力。关键表现为:第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是阻碍人民法院实施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关键原因,前面已说过,实施工作一样要求独立,不含有独立性的实施工作必定造成实施的不公。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部分企业“挂牌保护”,尤其是部分涉府企业。法院一旦实施到这些企业,政府便会以种种理由干涉,设置种种障碍。因为财政和人事的不独立性,法院对政府的干涉往往显得无能为力。第二、社会法制观念淡薄,被实施人拿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并不是考虑怎样主动推行法律义务,而是逃避实施,造成“被实施人难找,被实施财产难寻,帮助实

12、施人难求,应实施财产难动”的“四难”被动局面。更有甚者,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暴力抗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全部严重干扰了实施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 实施工作的内部阻力。这些阻力是因为法院实施工作的本身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造成的。表现为:第一、实施工作独任制带来的弊端。所谓实施独任制是指,在对详细案件的实施中,从审查实施法律文书的正当性四处理实施异议,再到实施强制实施,由特定的实施员一人经办到底。现在,全国绝大多数法院依然采取这么的实施工作方法。这种实施运行机制弊端显著:1、实施权能不清楚,实施权力过于集中。实施命令权、实施实施权、实施异议审查权集于独任实施员或实施合议庭一身,权

13、力失衡,缺乏制约。2、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轻易造成“实施乱”。因为权力的集中,实施员行使权力的随意性大,很轻易造成“实施乱”的发生,如消极实施,使案件久拖不执;在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将诉前和诉讼保全的财产私自解封;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查不找,漫不经心;有意对实施财产提升评定价,造成实施不能的态势,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等。3、实施人员滥用实施权,影响司法公正。独任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又给了实施员滥用权力,枉法实施的机会。“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暗箱操作,搞钱权交易,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4、实施人员办案水平和权力行使不相适应,轻易造成案件久拖不执,影响司法效率。实施人

14、员业务素质高低不一,办案能力有强有弱。在实施中,往往出现业务水平低的实施人员办理疑难复杂的实施案件束手无策,无法正确行使实施权,影响实施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第二,实施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目前,实施局的设置尚没有在全国法院普及,实施工作垂直管理模式还没有完全建立。实施经费、实施设备还不能统一调配。在部分贫困地域,实施工作所需的物资还很紧缺,全国实施工作一盘棋的实施管理模式有待建立。第三、实施工作的理论研究有待加强。目前,实施工作的理论基础显得相对微弱,相关实施工作的法律要求关键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要求 试行 ,真正意义上的强制实施法尚没有制订出来。这些法律要求

15、多是粗线条,标准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法律要求的粗线条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实施难”和“实施乱”的成因之一。 三 实施工作面临的挑战。伴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部分游戏规则在中国也一样适用,这种影响是多方面的,也为实施工作带来了挑战。表现为:第一,世贸组织的统一性标准,要求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现实中,法院在国家体制设置中的地位难以让实施工独立进行,官本位思想对实施工作的影响深远,实施人员素质低下,实施不公时有发生。第二,世贸组织的透明度标准,要求司法公开。现实中,地方经济保护,领导干部以权压法,实施人员暗箱操作依然存在。第三,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标准要求会员国实施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现

16、实中,我们提出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会被用来指责我们歧视外国企业;为维护社会稳定而中止实施部分包括特定企业的案件会被认为对所涉外国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歧视;对部分不属于法定豁免实施的财产不实施可能要和非歧视标准相冲突。总而言之,入世以后,实施工作碰到的挑战一样是空前的。 面对新时期的困难和挑战,实施工作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要改变和克服目前存在的的“实施难”和“实施乱”情况,切实保障程序公正,使司法公正真正落到实处,应采取以下几项方法: 一 建立“三权分立”的实施工作模式。前面已经说过,实施独任制因为权力的过分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所以,只有分散实施权力,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这些弊端。实施权力关键分为三种,一、实施命令权,即由主执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律的要求和生效法律文书,发出强制被实施人推行义务的命令,和对妨碍实施者依法制裁的命令之权力。详细又可分为审查权、通知权、裁定权等权力。二、实施实施权,指助执法官根据主执法官发出的实施命令,详细实施强制实施方法的权能。关键表现为查询、冻结、扣划、拍卖等一系列的实施方法。三、实施异议审查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