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简答题及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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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简答题或论述题(补充)1. 法的本质是什么?(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 法的分类有什么?(1)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2)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3)根据法的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5)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法可以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6)公法和私法。存在于民法法系中。是其划分部门法的基础3. 法的效力范围有那些?答:对象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4. 简述法律行为

2、的特点。 答: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 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5.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 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6. 简述法律解释中一般解释方法的种类。 答:法律解释中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3、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和当然解释等。(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 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语法解释开始的。(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 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3)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 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 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地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 条文的含义。(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材

4、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 告及档案材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5)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 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6)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 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7. 试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在法的生成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的发展的重要方法。之所以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原因在于:(1)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

5、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概括性 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即制定法总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事的行为规则;而且同事 同处、同罪同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不可能为个别行为而制定。这就需要将抽象的一般 的规定与具体的个别的行为相结合。法律的实施就是将抽象的规定转化为对具体行为的指 导。只有对抽象的规定加以解释,该规定才能适用于具体的从行为和案件,才具有可操作性。(2)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稳定性 同样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秩序的形成是以行为预期的建立为前提的。如果法律总是处于修改状态,就会彻底破坏这种

6、 预期,使人们无所适从。所以,法律不应该轻易修改。但是,法律又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一 致,要适应社会需要。这个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3)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法律不可能完美 无缺,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尽人意之处。实践中,法律条文相互重叠、冲突、矛盾,文 字模糊,表述不清,该规定而未规定的情况在所难免。这种情况不可能完全通过修改法律的 方式来解决。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者还是法律的解释者,都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法律做出 与自己所处时代的需要尽可能一致的说明和解释。因此,法律解释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 是长期的、反复进行的。上述三点,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反

7、映和要求,在所有以成文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 式的国家,这个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空间的存在,也在客观上孕育了 法的发展的一个特殊机制,即在不断的解释过程中,法的内容得以充实、丰富和富有时代气 息。8.试论法律解释的原则。 答:法律解释是随着法治的发展而发展的。直到现在,法律解释已经积累起了一些基本的原 则,这些原则对于正确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至关重要。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 解释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因此有必要加深对法律解释活动性质的认识,以对其加以必要的引 导和约束。一般来讲,法律解释的原则有以下几个:(1)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

8、基本 要求:第一,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法律解释是一项国家 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立法”活动,因为有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对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解释来说,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有关法律解释的权限划分及解释程序的 规定进行。第二,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第三,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 解释必须与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在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技术性规定进行解释时,应 该符合法律的原则。(2)合理性原则。合理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坚持合理性原则,首先就要符合 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法律解释必须解决现实问题,根据现实需要提出、确定解决办法。法 律解

9、释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和社会公理的要求,才会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其次,坚持尊重 公序良俗;第三,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在充分尊重本国法律传统和现 实的同时,法律解释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能够对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起引导作用。法律 持久的生命力从根本上说,源于它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程度。第四,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 策为指导。与法律相比,政策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更能够反映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3)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就是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法制统一体现在一个国家,表现为法律的形式、 内容和精神实质应该是高度一致的,法律

10、的实施及其结果也应该是相同或相似的。(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都有自己制定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历史 原因,包括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治关系、某一历史事件等。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 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但是,仅仅从历史的角度说明立法 当时的原意,应该说是不够的。因为,对法律的解释是为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服务的。这就 要求法律解释工作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 考虑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其中,现实的需要是两者统一的基础。9. 法与生产方式的关系 答: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11、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 第二,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 第三,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法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法确认一定的生产关系。第二, 法引导一定的生产关系。第三, 法保障一定的生产关系。10. 试论法与生产力的关系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与生产力的间接关系。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性质、要求和整体功能状况以 生产关系为中介,在深层次和根本意义上决定着法的产生、性质和发展变化。上述法与生产 关系的关系最终要从法与生产力的关系来说明。另一方面,法对生产力的作用常常也要以生 产

12、关系为中介。第二,法与生产力的直接关系。一方面,生产力可不通过生产关系这一中介直接对法发生作 用:(1)生产力发展水平往往直接决定一国法的发展的总体水平。具体而言,生产关系相近 而生产力水平不同的国家,法的发展程度会很不同;反之的情形也会存在。(2)生产力的发 展变化可以直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其不仅包括法律部门的分化和新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 的出现,而且包括法的具体内容乃至原则的变化,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的设置,民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正等,都是大工业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 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3)生产力的发展可以引起法律方法和观念的变革。另一方面,法也 可直接作

13、用于社会生产力。这在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科学技术作为第一 生产力,其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11. 简述法离不开国家。 答:其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靠的是国家的力量,法律的立、改、废离不开国家行为。 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以一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没有国家就没 有法律。其二,法律形式受国家形式影响。国家形式分为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管 理形式即政体,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有直接影响。其三,国家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直接的、实际的渊源。在一国境内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和法律体系是由国家确立的,同时立法机关对国家直接制定的法

14、律不断进行修改和变更;而 对于效力较低的一般法律的修改和变更,则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以及司法机关的司 法解释和判例等途径,其效力渊源均来自国家。总之,法律离不开国家,从属于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12. 简述国家不能无法而治。 答:其一,法律是反映国家本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经常的系统表现。其二,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国家 职能是指国家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其三,法律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称,要实现国家职能, 必须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国家机关,使国家成为有序运行的机器,这样,就需要用法律规

15、定国 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体系,确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各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 系等,从而使整个庞大而复杂的国家机器能有效地运转。其四,法律能增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法律是一种公开的、具有普遍强制力的 社会规范,国家运用法律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主权,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 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这些均显示出法 律在提升国家权力权威性方面的强大功能。其五,法律对于完善国家制度有重要作用。13. 试论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答: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政策和法 律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

16、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然而, 二者毕竟是社会上层建筑中的两种不同的现象,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第一,所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机构所反映的人 民的意志。而政策本身则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尽管法律的制定经常以政策 为依据,是法律化了的政策,但无论如何,在执政党的会议上是不能制定国家法律的。政策 要转化为法律,需要通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加以制定。这种转化不只是简单的程序性问 题,而且有实质性的内容。第二,表现的形式不同。政策作为党的文件,是以纲领、宣言、声明、指示、建议等等 形式出现的,它的内容相对来说规定得比较原则,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法律作为国家的规 范性文件,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它以国家名义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国家机关和公 民对它的普遍遵守和执行,也便于人民群众对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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