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由发包人使用发包人不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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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由发包人使用发包人不能以 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由发包人擅口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绝支付 到期工程款的合理抗辩,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依约支付 工程款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实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 定,应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的法律关系处理.案号一审:2021朝民初字第40583号二审:2021京03民终294号根本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和平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世纪公司2005年11月110,世纪公司甲方与和平公司乙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 某大厦外立面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总价为13

2、 150 000元,按工程量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七日内进行结算,匸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余款分两次支付给乙方并T 2006年12 月底付清.工程口验收合格11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产品保修期,质保期15年.合同签订后,和半公 司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开工,2007年5月20日竣工.竣工当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耍求,同意验收.竣工验收当日,和平公司将工程交付世纪公司.后双方因工程结算问题产生争议,和半公司向法院诉称:要求世纪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 期付款利息.世纪公司辩称:同意支

3、付剩余工程款,不同意支付利息.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世纪公司未支 付工程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反诉要求和平公司赔偿因其施工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及 逾期完工的损失.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涉案工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需448 973. 19元.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公司应支付和平公司匚程尾款3 889 662. 03元.根 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可以认定涉诉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平公司应支付修复费用为 448 973. 19元.和平公司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因双方在工程竣工后未能进行正常的工程结 算工作,而双方对此均有一定的过错,II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4、,故法院不支持.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 求合理局部均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和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_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其关丁利息损失的 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施工工期出现延误,截至2006年12月底工程尚未完 工,故双方关T 2006年12月底付款时间的约定已无实际意义,11双方之后就最终付款时间未能达 成新的合意,应当认定对于工程余款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应为工程余款支付之 日.涉案工程于2007年5月20日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世纪公司应于2007年5月20

5、日付 款.世纪公司超过该日期并未支付工程余款扣除5%保修金,故其应当向和平公司支付欠付工程 款利息.世纪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其迟延支付工程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不应支付 欠款利息,法院认为,世纪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应的是和平公司施工的义务,世纪公司仅在和 平公司未依约施工的情况下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本案和平公司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世纪公 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未支付构成违约.故改判支持和半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扣除保修金的利息.案例评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条件和给付时间,亦会约定工程质量的验收 标准.发生纠纷后,承包人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

6、往往援引先履行抗辩权,以 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工程款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工程质量问题能否作为拒付 工程款的有效抗辩,这就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问题.本文具体分析如 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成立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分析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 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般认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 .须双方当

7、事人互负债务.此处的互负债务,应当是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所谓对价关系,是 指双方当事人所为给付,在主观上相互依存,互为因果而有报偿的关系.这种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 上的等值,只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实践中,成立先履行抗辩权的两项债务一般应在 合同债务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即两项主给付义务或者两项从给付义务之间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一般不能成立先履行抗辩权.2. 互负的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在先债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时,后债务可暂不履行XI不 构成违约.两项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可以是由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也可以基丁法律规定直接产 生.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

8、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 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履行的状态未构成违约,也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 尚未履 行的现象已经构成违约.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 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要求,应了补救,如退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 分履行等状态.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即请求后履行一方清偿,此 时,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债务.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一个工程的形象进度可以作为一项债务,就该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相 应的工程款也可以作为一项债务,这两项债务具有对待给付的关系,

9、11 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存在 先后履行顺序,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 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该条规定将匸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工程款 给付的前提条件,也即法律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 款给付之间存在先后顺序,在 此情况下,如把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工作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作为一项债务,把发包方支 付工程款作为另一项债务,那么这两项债务之间亦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二、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可拒付工程款建设工程

10、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即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 是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这两项主合同义务之间具有对价关 系.如前所述,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支付之间、交付合格建设工 程与工程价款之间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在丁,先履行抗辩权在何种具 体情形下可由当事人援引作为有效抗辩.就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而言,是指承包方未根据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因建设工程以竣工验收作 为工程施工完成的标准,故此处的未履行包括未施工、未达形象进度和未竣工,此种情况下如承包 方向发包方主张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援引先履行抗辩

11、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就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而言,是指承包方的施工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要求,因工 期延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有特别约定,故此处的不完全履行主要是指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实践中,施工过程中即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形较为常见,承包人虽达至形象进度,如发包人确有证据 证实承包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援引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形象进度款,发包人未明示而直 接拒付形象进度款的,一般也不认定为发包人违约.对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 共同验收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形,说明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不能交付合格的工程成 果也即未完成在先合同义务,在承包人未履行修理、重做等义

12、务以保证建设工程符合竣工验收合格 标准之前,发包人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即不履行在后合同义务.三、建设工程经峻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由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不能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 款实践中常引起争议的问题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能否援引以质量问题作为拒 付工 程款的有效抗辩,在个案中具体表现为,承包人以发包人拒付工程款为由请求发包人承当 迟延付款 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那么以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为由认为不构成违约.如果将建设工程视为一种产品, 承包人作为产品的提供方,口然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发包人作为产品的接 受方,以产品质量问 题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似有其合理性.但是,建设工程有

13、其特殊之处,对 其质量的判断具有专业性 和时效性特征,表达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以及 承包人在一定时限内应承当质 量保修责任.因此,援引工程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是 否成立,尚需要结合建设工程质量 判断的特殊性以综合考量.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说明工程的总体质量是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要求的合格工程,之所以 说总体,是由于工程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竣工验收过程并不能发现全部的质量问题或者对一定程度 质量问题可以丫以容忍留待验收后处理.因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认定承包 人的主合同义 务己经完全履行,因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求在先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债 的本旨,故对于发 包人而言

14、,不再存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援引空间.一个引申的问题是,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已经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发包人能否以工 程质 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有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 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口使用后,乂以使用局部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的,不了支 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当艮事责任. 上述规定的意旨在于,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前方可交付使用为法律强制 性规定,发包人擅口 接收使用的,应视为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可,故其不得再以质量问题为 由主张权利.基于上述规 定,建

15、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口使用的,应视为发包人 认可承包人己经完全履行主合 同义务,故对丁发包人而言,亦已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援引空间.当然,如果建设工程的地基根底 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说明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 务存在重大缺陷,鉴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的特殊性,不宜一概将法律后果归丁发包人的擅口使 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认发包人享有相应的 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07年5月20日竣工,当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 单 位共同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综合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同意验收.竣工验收当日,和平公司将涉案工程

16、交付世纪公乱此时,承包人和半公司的主合同义务 在先合同义务己经完成,发包人世纪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合同义务在后合同义 务.世纪公司在接收涉案工程后,再以质量问题抗辩,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故其拒绝 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对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贵任没有明确 约定的情况下,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具有 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里问题,应按工程质里保修的法律关系 处理前己述及,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可以容忍丁竣工验收后处理,11竣工 验收后亦可能出现新的质量问题,该等质量问题虽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以在工程 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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