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城际站前七标(四标上海段)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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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宁城际站前七标上海段工程保险合同 中国苏州二零零八年十一月 / 保 险 合 同投 保 人(被保险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沪宁城际站前七标项目经理部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公司: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保险的各类有关事宜协商一致。于2008年11月10日订立本合同。为明确各方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间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协议书中的词语和用语与本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扩展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二、本合同

2、的组成文件包括:1、出单通知书2、承保明细表3、条款、特别约定4、本合同组成部分:(1) 批单及补充协议;(2) 保险合同;(3) 保险单;(4) 中标通知书;(5) 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6) 投标文件澄清及承诺;(7) 投标文件;(8)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在本保险合同终止前签署的对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将作为本保险协议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将相互补充,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则依据上述文件的序号顺序,以序号小者为准。三、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的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或损坏,或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双方约定

3、的定责、定损公估机构必须经双方共同认可。五、双方特别约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特别赠送的被保险人管理人员的相关保险,其保险时间与本保险一致。 六、保险人应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办理再保险。七、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具有永久保密义务。保险人应保证再保险人也承担此项义务。被保险人有权审查保险人的再保险方案。八、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通过仲裁或法律方式解决,仲裁地为项目所在地,仲裁人为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九、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自2008年11月10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为止。十、本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二份,承保人一份

4、,经纪公司执一份。十一、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十二、任何一方约定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投保人(被保险人): 承保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宁城际站前七标项目经理部 (盖公章) (盖公章)地址:苏州工业园唯亭镇浦田路202号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电话:15906206646 电话: 021-58776688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经纪公司: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盖公章)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18层 电话:0

5、10-58830800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出单通知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沪宁城际站前七标项目经理部的指示,代为办理沪宁城际站前七标工程(第四标段上海段)的工程保险投保手续,请按照下述“明细表”中所列承保条件以及贵公司投标书中所附服务承诺(合同格式已发送贵公司电子版),在2008年11月10日前出具正式保险单(正本一套、副本四套)。 本保险项目由贵公司作为承保人,从2008年11月10日至2010年4月10日承保上述保险。特别声明:本出单通知及其附件一经保险人签章,即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在出具正式保单之前

6、视同暂保单。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10日 保险人签收(盖章) 年 月 日 方案确认函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商议,我公司确认贵公司所提供的沪宁城际站前七标上海段(第四标段)的工程保险方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沪宁城际站前七标项目经理部2008年11月10日明 细 表险种一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号: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名称: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沪宁城际站前七标项目经理部地址:苏州工业园唯亭镇浦田路202号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1、工程所有人: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龙蟠路171号2、工程承包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

7、大街丙88号3、其他关系方: (1)所有工程设计方、监理方、供应商及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单位; (2)承包人所有的下属施工单位,以及被保险人目前已成立或今后可能成立的关联公司均作为附加被保险人,但所有相关方以其各自在本保单中的可保利益为限。(详见下表)。类别单位名称设计单位中铁第四设计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西南交大建设监理公司承包商施工单位中交隧道工程局中交一公局中交四航局中交二公局中交三公局中交三航局三、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四、保险工程名称:新建铁路上海至南京城际轨道交通HNCJZQ7标五、保险工程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新建铁路上海至南京城际轨道交通HNCJZQ7标工程所在区域及为施工

8、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线路里程:DK271+063DK284+880 六、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一) 项目及金额: (详见附件一投保项目清单)土建工程:人民币1,048,307,952元其中:桥涵:人民币1,046,762,952元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1,545,000元专业费用:人民币20,000,000元清理费用:人民币10,000,000元 第一部分总保险金额:人民币1,078,307,952元(二) 特种危险

9、赔偿限额: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地震 80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0,000.00元 其中: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00.00元2、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0,000.00元第三部分:施工机具名称单位数量单位价值(万元)合计(万元)拌合站(新建)处1260260拌合站(扩建)处62601560第三部分总保险金额:人民币18,200,000元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一)适用于第一部分项下的财产损失:1.地震:RMB2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2.暴雨、洪水、海啸:第一次发生

10、:RMB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第二次及以后发生:RMB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3.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RMB1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注:上述1,2,3项共同导致的损失,按每次事故扣除一个免赔额并以其中高者的免赔额规定为准。(二)适用于第二部分项下的财产损失: 同一施工单位(局)同类事故第一、二次发生:RMB5万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同一施工单位(局)同类事故第三次及以上发生:RMB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特别约定:上述(一)适用于第一部分项下的财产损失与(二)适用于第二部分项下的财产损失因同一事故导致共同损失,按每次

11、事故扣除一个免赔额并以其中高者的免赔额规定为准。(三)适用于第三部分项下的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RMB5万元或实际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四)第三者事故人身伤亡无免赔额。八、保险期限:(一)建设期:共17个月,自2008年11月10日零时起,至2010年4月10日二十四时止,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为准。如遇工期拖延,本保险期限将自动扩展90天,在此期限内不加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超过90天时,保险人按原费率的80并按日比例收取保险费。注:建筑安装期包括整个工程的土建、安装、启动调试及试运行工期。其中试车期包括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工期。(二)保证期:自工程验收合格日起,共12月。九、保险费率: 1.3十、总保险费: 人民币1,401,800元十一、保险经纪人: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十二、经纪佣金:签单总保费的10%十三、付费方式:投保人将保险费付至各标段主承保人的保费账户,由主承保人向本标段共保人和保险经纪人支付相应保费和保险经纪佣金。十四、付费日期: 本保费是基于保单条件的预收保费,最终保费将在工程决算结束后一年内按照“特别约定”进行调整。总保费分两期支付,具体如下:第一期 保单生效的第二个月内,支付总保费的50%;第二期 保单生效的第十五个月内,支付总保费的50%;十五、司法管辖: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十六、主条款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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