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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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物权权行为无无因性原原则与善善意取得得制度一、问题的的提出随着着物权立立法的展展开,物物权行为为理论已已经成为为学者们们争议的的一大热热点问题题。其中中,对于于物权行行为的无无因性原原则与善善意取得得制度在在保护交交易安全全上的孰孰优孰劣劣上,可可谓是仁仁者见仁仁智者见见智。并并已诞生生不少的的优秀的的学术专专著和论论文。到到目前为为主,主主流观点点认为,物权行行为的无无因性原原则无论论在保护护交易安安全的机机理、适适用范围围还是在在保护第第三人的的条件上上均比善善意取得得制度更更为优越越(以下下简称“优越论论”)。对此笔笔者持保保留态度度,并将将试着运运用法学学基本理理论对其其进行解解构

2、,认认为这两两个制度度在不同同的物权权变动模模式中有有着不同同的价值值定位。在采取取物权形形式主义义的物权权变动模模式下,物权行行为的无无因性原原则固然然可以与与善意取取得制度度成为互互补关系系;但在在我国采采取债权权形式主主义的物物权变动动模式下下,这个个结论是是否还成成立呢?这就是是本文所所试图解解答的问问题。二、对“优优越论”观点的的评析(一一)在动动产领域域,无因因性原则则是否优优越于善善意取得得制度。“优优越论”认为动动产物权权善意取取得的实实践作用用逐渐消消退。其其理由如如下:(1)依依据善意意认定的的一般规规则,第第三人必必须为其其是否善善意自负负举证责责任,这这样就不不合理地地

3、加重了了第三人人的负担担。(22)善意意取得制制度实行行的是主主观善意意标准,而要想想建立一一个法理理上完善善、司法法上可行行的善意意取得制制度,就就必须就就第三人人的“善善意”建建立起一一个客观观标准,但是用用客观标标准来确确定主观观心态非非常困难难,在当当代信息息高速发发达的社社会,善善意的举举证困难难更大,司法上上有根本本不能解解决的问问题。而而无因性性原则将将第三人人对不动动产登记记和动产产的占有有的知情情与否作作为其“善意”的确定定标准。这样,因不动动产登记记与动产产的占有有是一个个客观的的事实,故其所所确定的的善意标标准是一一种在外外界容易易识别且且在司法法上比较较易行的的客观标标

4、准。因因此,无无因性原原则是对对善意取取得制度度的扬弃弃,是在在更高的的层次上上实现了了公正。笔者者认为这这两种观观点均值值得进一一步的商商榷:第第一,善善意取得得制度中中的“善善意”实实行举证证责任倒倒置原则则,即由由原权利利人就第第三人的的“恶意意”进行行举证,否则法法官就认认定第三三人为善善意。因因此,第第三人并并不需要要就其善善意与否否自负举举证责任任,而是是被推定定为善意意;第二二,即使使无因性性原则所所确立的的客观善善意标准准是建立立在不动动产登记记与动产产的占有有(交付付)等物物权公示示公信力力的基础础之上,但是公公信力也也有绝对对公信力力和相对对公信力力之分。前者指指不分第第三

5、人的的善意与与恶意,只要第第三人根根据公示示的内容容而与表表征权利利人进行行交易,其利益益就必然然会受到到法律保保护。但但是由于于采取绝绝对公信信力原则则违备人人们的公公平正义义观念以以及打破破了当事事人之间间合理的的利益平平衡。故故该原则则早已被被各国立立法所抛抛弃,转转而采取取相对公公信力原原则,即即只有无无过错的的相信公公示内容容的善意意第三人人与表征征权利人人所为之之交易,其利益益方可受受保护。这样就就将明知知或应知知公示内内容不真真实而仍仍与表征征权利人人交易的的恶意第第三人排排除在外外,这样样也就在在牺牲原原权利人人利益和和保护善善意第三三人之间间找到了了一个合合理地平平衡点。至于

6、于相对公公信力原原则中的的第三人人的“恶恶意”的的举证责责任的承承担与判判断标准准,笔者者认为其其与善意意取得制制度中的的“恶意意”判断断标准如如出一辙辙。它不不仅也实实行举证证责任倒倒置原则则,即由由原权利利人就第第三人的的善意与与否进行行举证,否则推推定第三三人为善善意,而而且第三三人的“善意”也同样样可结合合以下因因素进行行认定:(1)第三人人在交易易时是否否已知道道转让人人为无权权处分;(2)转让的的价格;(3)交易的的场所和和环境;(4)转让人人在交易易时是否否形迹可可疑;(5)转转让人与与受让人人之间的的关系。由此可可见,在在无因性性原则当当中,建建立在物物权公示示的公信信力基础础

7、之上的的所谓客客观善意意标准其其实质仍仍然是一一个主客客观相结结合的标标准。因因此,以以此来否否定善意意取得制制度的主主观善意意标准,这不仅仅是对公公信力原原则的一一个误解解,也是是对善意意取得制制度中的的善意认认定标准准的一个个误读。(二二)不动动产物权权变动是是否适用用善意取取得制度度“优优越论”理论认认为不动动产物权权变动不不适用善善意取得得制度。其理由由如下:不动动产物权权登记有有公信力力,第三三人可受受登记公公信力的的保护;现实实生活中中没有承承认不动动产善意意取得的的必要。因为交交易的相相对方即即使受处处分人的的欺骗,但只要要到不动动产登记记簿上一一查便可可清楚。而一旦旦出现处处分

8、人为为非权利利人时他他就会中中止与其其交易,因此没没有保护护交易安安全的必必要。笔者者认为事事实上并并非如此此,其理理由如下下:(11)在动动产,善善意取得得制度的的直接理理论依据据为占有有的公信信力,而而登记同同样具有有公信力力。既然然动产因因占有的的公信力力取得其其物权可可为善意意取得,那为何何不动产产同样因因登记的的公信力力而取得得物权就就不能为为不动产产善意取取得呢?!笔者者认为这这仅仅是是说法不不同而已已,其实实这两者者之间的的法理是是相通的的,即都都是建立立在物权权公示的的公信力力基础之之上,否否则,其其在法律律上就无无法自圆圆其说;(2)不动产产善意取取得制度度根本就就不适用用于

9、“慌慌称自己己有权利利”的情情形,它它仅适用用登记瑕瑕疵的情情形,比比如由于于登记官官吏的失失误、物物权受让让人伪造造出卖人人的登记记委托书书、受让让人与第第三人恶恶意串通通伪造代代理授权权委托书书,以及及登记实实质关系系的无效效、被撤撤销等原原因而造造成登记记簿不当当等情形形。这时时,善意意第三人人因相信信登记信信息真实实而与登登记名义义人进行行交易,故该善善意第三三人的利利益就该该适用不不动产善善意取得得制度对对其进行行保护;(3)根据民民法原理理,物权权的取得得有原始始取得和和既受取取得两种种方式,前者有有生产、先占、添赋、善意取取得、时时效取得得等;后后者有买买卖、赠赠予、继继承等。而

10、在这这些取得得方式中中并没有有将公信信力作为为物权取取得方式式的法定定方式加加以规定定,因此此如果否否认不动动产的善善意取得得制度将将有悖于于整个大大陆法系系物权制制度的基基本构造造。(三三)在保保护交易易安全的的机理上上,无因因性原则则是否比比善意取取得制度度更为优优越“优优越论”的观点点认为答答案是肯肯定地。他们认认为无因因性原则则的法理理构造在在于切断断债权行行为与物物权行为为之间的的效力联联系,使使物权变变动发生生的“机机关”仅仅在于当当事人之之间的物物权合意意而不受受债权行行为效力力的影响响。这不不仅是法法律行为为理论的的精华意思思自治原原则在物物权领域域的应有有体现,而且也也符合法

11、法律体系系结构严严谨的逻逻辑要求求。而善善意取得得制度则则是从当当事人的的法律关关系之外外强行切切断原所所有人的的物上请请求权,从而保保护善意意第三人人的,它它有着自自身不周周密的缺缺陷。即即根据善善意取得得制度,第三人人取得物物权的法法律基础础是事实实行为而而非法律律行为。而事实实行为是是不能撤撤销的。这样,如果无无权处分分人与第第三人之之间存在在的法律律关系存存在瑕疵疵时,双双方均没没有撤销销权,故故最终对对第三人人的保护护仍有缺缺陷。而而根据无无因性原原则来处处理,则则双方可可根据债债法上的的不当得得利请求求权的方方式进行行救济。笔者者认为这这个似是是而非观观点是不不成立的的。因为为将第

12、三三人取得得物权的的法律基基础定位位于事实实行为而而非法律律行为,这也仅仅仅是就就善意取取得性质质进行解解释的多多种理论论中的一一种,并并不具有有绝对必必然性。具体在在当事人人之间的的法律构构造上,在不同同的物权权变动模模式中有有着不同同的选择择。在实实行物权权形式主主义的物物权变动动模式中中,出让让人与受受让人之之间订立立的合同同有效,而无权权处分行行为则为为效力待待定。如如果出让让人事后后没有经经过权利利人同意意或取得得处分权权,则无无权处分分行为无无效。这这时善意意第三人人只能“从当事事人的法法律关系系之外强强行切断断原所有有人的物物上请求求权,从从而保护护善意第第三人”。但在在实行债债

13、权形式式主义的的物权变变动模式式中则完完全是另另外一种种情形,即“无无权处分分合同为为效力待待定,但但不得对对抗善意意第三人人。” 即在存存在善意意第三人人的情形形下,无无权处分分合同乃乃为有效效合同。另外善善意取得得前提就就必须是是善意第第三人与与无权处处分人之之间存在在合法有有效的交交易行为为,而且且双方之之间的交交易的存存在也是是该制度度之所以以对第三三人特别别进行保保护的一一个非常常重要原原因。而而交易的的实质乃乃为法律律行为,故第三三人取得得物权的的法律基基础在本本质上仍仍为法律律行为。因此,尽管善善意取得得制度建建立的客客观法理理构造是是物权公公示的公公信力,但其内内部逻辑辑关系仍

14、仍是建立立在合法法有效的的法律关关系之上上,而并并非从当当事人的的法律关关系之外外强行切切断原所所有人的的物上请请求权。(四四)在适适用范围围上,无无因性原原则与善善意取得得制度是是否为互互补关系系“优优越论”观点认认为,善善意取得得制度解解决的是是行为人人无权处处分的第第三人保保护问题题;而物物权行为为的无因因性原则则解决的的则是当当原因行行为无效效或被撤撤销但第第一受让让人为有有权处分分时第三三人的保保护问题题,因此此两者是是互补关关系而非非谁取代代谁的关关系。笔者者认为这这里存在在一个循循环论证证的逻辑辑矛盾,即用自自己的理理论来对对自身进进行论证证。因为为在原因因行为无无效或者者撤销时

15、时,第一一受让人人是否享享有对标标的物的的所有权权在不同同的物权权变动模模式中有有不同的的答案。在物权权形式主主义的物物权变动动模式中中,比如如在德国国,其前前手因适适用无因因性原则则而使其其当然享享有物的的所有权权;而在在债权形形式主义义的物权权变动模模式中,比如在在我国,由于其其不实行行无因性性原则,故第一一受让人人对标的的物并不不享有所所有权,其所为为的处分分乃无权权处分,其当然然适用善善意取得得制度。因此,在采取取物权形形式主义义的物权权变动模模式的德德国法中中,无因因性原则则固然可可以与善善意取得得制度并并行不悖悖,共同同为善意意第三人人的交易易安全保保驾护航航;但我我国以及及与其他

16、他大多数数国家的的立法采采取的乃乃是债权权形式主主义的物物权变动动模式,故善意意取得制制度不仅仅完全可可以适用用行为人人无权处处分的第第三人保保护问题题,也同同样可以以适用当当原因行行为无效效或被撤撤销但第第一受让让人为有有权处分分时第三三人的保保护问题题,因此此,在适适用范围围上,善善意取得得制度比比无因性性原则更更为周延延,我们们不应该该弃简从从繁而人人为的增增添许多多烦恼。(五五)无因因性原则则的相对对化是否否是对该该原则本本身完善善的体现现所谓谓无因性性原则的的相对化化,是指指针对适适用无因因性原则则所带来来的种种种弊端(如不分分第三人人的善意意与恶意意而予以以一体保保护等)而对该该原则所所进行的的一种修修正。其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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