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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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L/T XXXXXXXXICSxxxa备案号: DL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标准P DL/Txxxx200x 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 容 深 度 规 定Regulation for Content of Pre-feasibilityStudy Report of Nuclear Power Plants(报批稿)目 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总 则4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4.1 总论4.2 电力系统4.3 厂址条件4.4 环境保护4.5 工程方案设想4.6 厂址技术比较4.7 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4.8 结论和建议5 报告附图6 报告支持性文件附录A(资料性附录) 厂址普选报告内容要点

2、条文说明前 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的安排,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制定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1996年11月13日,原电力工业部曾以“电计1996737号”文颁布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使用至今已超过10年,其部分内容和要求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核电厂前期工作需要。按照“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文的安排,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在“电计1996737号”文的基础上制定本电力行业标准。限于我国核电机组的现有装机规模,核电工程建设经验有待进一

3、步积累和丰富,本标准在今后执行过程中仍需不断补充完善。开展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锦洋、朱京兴、戴联筠、李武全、卢宏田、杨建祥、张力、张琳、傅耀宗、武红兵、杜建军、胡双跃、张弘、宋建军。II1 范 围1.0.1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基本工作内容和报告编制深度的要求。1.0.2 本标准适

4、用于核电厂工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3 总 则3.0.1 为了规范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包括厂址普选)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报告内容深度,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特制定本标准。3.0.2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的重要依据。3.0.3

5、 编制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国家能源政策、国家电力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遵循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核电厂新建工程、超规划容量(台数、容量)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在原审定规划容量内扩建的工程,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3.0.4 核电厂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专题研究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工作单位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3.0.5 核电项目开发主体和承担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应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保证有效实施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应覆盖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各项活动的组织机构、计划编制、资质认证、文件

6、编制及工作过程等,以保证达到所要求的质量。3.0.6 对于新选厂址,为了合理布局核电厂、优化利用资源和尽可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前期一般应开展厂址普选工作,编制厂址普选报告(厂址普选报告内容要点参见附录A),筛选推荐出2个或2个以上相对独立且条件较好的可能厂址继续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厂址普选报告完成后应组织评审验收。3.0.7 新选厂址在评定过程中应确定全厂规划容量,按规划容量落实建厂条件,评价其适宜性。3.0.8 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各候选厂址应达到同等的工作深度,以满足厂址比选判断的需要。3.0.9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核电项目开发主体应明

7、确其中一个为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工作单位的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进行协调和归口,对外委单项专题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等进行验收或确认,将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归纳到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3.0.10 专题研究和调查工作成果需编制成专题报告(必要时经评审并修改完善),可以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3.0.11 核电厂工程建设应依法使用资源,选址应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布局相协调。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核电项目开发主体应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应协议、文件,在使用资源上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原则同意;在厂址区域条件的适宜性和可实施性方面取得相关部门的说明或认可文件。3.0.12

8、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基本排除厂址颠覆性因素,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和成果应满足:(1) 确定优先候选厂址和备选厂址的需要;(2) 确定厂址规划容量的需要;(3) 厂址列入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需要。3.0.13 设计单位应以踏勘、调研、资料搜集等途径为主,进行必要的勘察和试验工作,充分掌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论据可靠,结论清楚、存在问题明确。3.0.14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分卷编写。报告可分为:第一卷 总论(含支持性文件和附图),第二卷 电力系统,第三卷 厂址条件,第四卷 环境保护,第五卷 工程方案与厂址比较(包括工程方案设想和厂址技术比较部分),第六卷 投资

9、估算和财务分析。报告中应附有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和工程设计图纸。3.0.15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项目开发主体组织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征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报告审查会,协调、落实有关问题。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厂址或项目列入核电发展规划的必备条件。4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4.1 总论4.1.1 概述4.1.1.1 叙述本项目的任务依据、工作范围和工作目标。4.1.1.2 说明委托方的组织背景;说明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承担单位(包括主要参编单位)的选择及其基本情况。4.

10、1.1.3 叙述选址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简要说明选址工作过程、叙述厂址普选报告的评审结论,说明进入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厂址的数量和理由。对于超规划容量扩建,应叙述老厂的相关厂址条件和基本情况。 4.1.1.4 叙述单独委托的专题研究项目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任务单位、报告独立评审组织和评审时间等。4.1.1.5 说明质量保证工作情况,评述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承担单位)在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中的质量保证实施效果,以及对受托方(包括有资质限制要求的专题研究工作)的资质审查情况。4.1.2 列出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遵循的主要法规、导则和标准。4.1.3 厂址规划容量:论证提出厂址合适的规划

11、容量和分期建设的设想。4.1.4 说明核电厂建设的必要性。4.1.5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论应体现出本阶段工作的全貌和主要工作成果与基本结论,应从电力系统、厂址条件、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想、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方面,分别简要说明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成果和结论,汇总给出各候选厂址技术经济比较表,明确提出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结论和建议。4.1.6 总论的最后附支持性文件和工程设计图纸。4.2 电力系统4.2.1 应简述项目所在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现况及发展规划,并说明电力系统的现状及电力发展规划。4.2.2 电力负荷预测及电力电量平衡(包括已核准和基本确定的电源项目),推荐机组年利用小时。研究各

12、厂址送电方向和供电范围,说明电能消纳条件。4.2.3 结合国家能源战略、区域一次能源供应、环境容量、电力需求等因素,论述建厂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和建设时机。4.2.4 应分别提出各厂址与电力系统连接方案的设想,出线电压等级、方向和回路数。绘制地区电网地理接线图和核电厂接入系统方案图,取得省级(或以上)电网公司原则同意核电厂接入系统的意向性文件。4.2.5 分析送出通道条件和可行性,提出各厂址接入系统方案配套的输变电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比较,从接入系统的角度分析各厂址的优缺点。4.3 厂址条件4.3.1 厂址概况4.3.1.1 分别叙述各候选厂址地理位置(所在的市、县)、地形地貌特征等;给出厂址地理

13、位置图,报告中应有反映厂址原始地貌和特点的必要的插图资料。4.3.1.2 分别叙述各候选厂址区域的城镇分布,交通情况,厂址与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开发区、大中型企业、矿产资源等的关系及相互影响。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分别叙述各候选厂址附近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海洋资源与生态保护目标等,分析论证用海与厂址的协调性,对存在的问题拟定可行的协调方案。调查并说明厂址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如可能涉及压覆矿产资源时,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厂址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说明文件,并提出处理措施。调查并说明厂址区域文物情况,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

14、对厂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压覆已查明文物的说明文件。如厂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应依法提出文物保护措施。说明厂址涉及军事设施情况,核电厂建设影响军事设施时,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协商提出处理方案。取得省军区同意厂址位置的文件。4.3.1.3 初步落实各候选厂址场地自然地面标高(高程系统)、设计基准洪水位、整平标高、土石方挖填方量、可利用场地面积、厂址区占用土地类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厂址围填海面积(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及非居住区范围内人口迁移和厂址区其它拆迁量(包括海洋开发产业补偿量)等。结合土地利用规划,说明厂址用地的合理性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5、原则同意的意向性文件。涉海工程,结合厂址区域海洋功能区划,说明工程用海情况及其合理性,取得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原则同意项目用海的意向性文件。4.3.1.4 搜集厂址所在区域经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或乡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拟建或规划建设的其他工业项目、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分析论证与核电厂厂址位置的协调性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应拟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在规划上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厂址位置的意向性文件。4.3.1.5 超规划容量扩建时,应说明与老厂之间的关系,老厂土地及建筑等条件的利用、新征地及拆迁等情况。4.3.2 交通运输条件4.3.2.1 调查、踏勘落实各候选厂址地区的公路(技术等级)、铁路、水路(航道等级)及港口、航空等交通运输的现状及发展规划;提出各候选厂址的进厂道路、施工道路、应急道路的建设条件。 4.3.2.2 结合厂址所在区域交通现状和发展规划,初步落实各候选厂址核电机组超级超限大件设备的运输方式及可能路径,运输里程和承运能力;调查落实厂址附近大件设备码头的建设条件或厂址所在区域可使用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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