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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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不是盲目的追崇时尚。十年的公司法实践,使我们对公司法的制度 和规范有了真切的体验,也有了理性的思考。中国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意义重大,将对中国 公司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公司实务以及公司法理论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公司 法修订的基本任务是在总结和评价公司法领域具有创新性兼具实用性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各 国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对现实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改变不适应实际需 要的既有制度和规则,进一步完善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填补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而最重要 的则是在理论突破的基础上寻求制度创新,引进、建立和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现实 需要的先进公司法理念和制度

2、。公司法修订的目标之一应是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提高公司和整个 社会的经济竞争力。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是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股权式的投资工具,其 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在于获取投资收益、限制投资风险、募集经营资金和实行企业科学管 理,由此决定公司法的使命和宗旨在于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 整,鼓励社会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同时又能兼顾债权人的权益安全,平衡公司 参与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在全球经济竞争的背景之下,各国经济的竞争不仅是产品和市 场的竞争,某种程度上更重要的是制度的竞争,就是比试谁的规则最优,谁的制度最佳,谁 能为企业成长和经济发展提供最广阔

3、的空间和优越的环境。由此引发了近年来各国在公司法 制度改革方面的“朝底竞争”和“归零思考”,即朝向公司法最低限制、最低条件的放松管制、 降低成本的竞争和对公司制度的设计不受任何既有规则和观念束缚的思考。现行公司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虽然也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明文宣示,但更关注 的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表现出的明显倾向是强调规范、 限制和管理,而忽略支持、鼓励和引导,法律规定则呈现出过度的刚性和强制性,而缺少应 有的弹性和任意性。为此,公司法修订的首要前提的是立法理念的调整和转变,应从限制投 资转向对各种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鼓励、对各种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对各种投资形式和

4、投 资渠道的开拓,从片面、过度的控制和管理转向对企业经营自治的尊重、对运营效率的追求 和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用,从固守传统的理论经典转向对丰富、复杂的商业现实的回应,以 中性规制的理念平衡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多赢,构建一个适 应中国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的现代公司法。公司法修订应寻求的另一目标是关注各方当事人关系的协调,对各方利益以均衡保 护。公司法本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但如何协调三者之间的关 系,但不同时期,基于不同的情况和背景,给予法律规则上的合理配置,却是一个不断积累 立法经验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此问题上,现行公司法表现出偏重和强化对债权人保护和

5、对 社会秩序的维护、而忽略和弱化对公司、尤其是对股东利益保护的状态,从公司设立制度到 公司管理制度,从资本制度到财务会计制度等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形成,往往都是基于对债权 人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要,而不必要地限制和约束了公司和股东的行为与选择。尤其是在 最低资本额、法定资本制、股东出资形式与比例、股权退出与股份回购、公司减资等规定上 表现的尤为明显。与此同时,尽管对债权人保护十分重视,但保护机制和规则设计却不甚合理,远未 达到预期的效果,在牺牲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同时,却未能充分实现债权人保护的目标。因此, 正确认识和协调公司各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给予各方利益以均衡的保护,强化投资者和公 司利益的实现机制,取消对其经营行为的过度限制和束缚,改革债权人保护的消极和僵化制 度,创新卓有成效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和规则,无疑应是公司法修订又一指导思想。赵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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