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山海关船厂防污染监管指导手册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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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船重工水域修造船防污染监管指导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山海关海事处山船重工水域修造船防污染监管指导手册:刖言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山海关船厂,于1972年兴建, 为国有大型一类企业。随着近年来,百万吨造船项目以及修船扩建项目的 相继完成,修造船任务逐年递增,已经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修造船基地之 一,为秦皇岛市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随之也带来了相应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海洋环境的 污染。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渤海 乡,地处渤海辽东湾西岸南部海域。其所处的山海关地区就有天下第一关、 姜女庙、老龙头等著名景区,同时靠近避暑圣地北戴河,水上

2、敏感资源众 多,不仅是中央领导暑期办公场所,还是我国重要的旅游区,具有很强的 政治、经济和社会敏感性。同时船舶修造中清洗舱水、船舶垃圾以及其他 污染物的非正常排放等的高污染性,给海洋环境可能造成的严重破坏,也 给我们海事部门的防污染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为此,山海关海事处从科学监管,服务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出发, 结合山船重工船舶修造过程中防污染工作特点,对整个修造流程进行逐一 梳理,从船舶锚泊期间、修理准备期、在泊位修理、坞内修理、船舶出坞 移泊至离港,这一闭环过程,找出关键环节、分析监管要求、制定管理对 策,力争达到较好的效果。鉴于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指正。一、船舶锚泊期间本章主要是指船舶

3、从上一港航行至山海关船厂锚地,在锚泊期间,船 舶可能进行的一系列作业及船舶代理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向海事管理 机构进行的申报及其它行政审批许可手续,主要包括:(一)、船舶动态的申报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的船舶,在船舶抵达山船重工锚地后, 委托船舶代理人将船舶预计靠泊时间及是否在锚地进行作业,提前向秦皇 岛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并告知山海关海事处。依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 5号)】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 4小时前(航程 不足2 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 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二)、船舶在锚地进

4、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在锚地进行的污染物接收作业,一般存在数量大、风险大的特点,尤 其是在暑期这一特殊的时期,存在极高的污染风险。因此,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具备:(一)、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二)、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三)、参加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并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四)、对残油、含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 的有关规定(五)、作业结束后,应当向船方出具真实的污染物接收单证。(作业申请书见附件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7号】第十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

5、水、含 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 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 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 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第七条第二款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 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 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十七条第一款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 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6、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 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此外,船舶应当积极配合污染物接收单位,做好污染物接收时的安全 防污染措施的同时:(一)、船员要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二)、在污染物接收完毕后索要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三)、依据污染物接收单证及相关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 染物接收证明,并留存备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7号】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 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 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7、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 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 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 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 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 中。锚地油污水接收作业由秦皇岛海事局监管二处负责审批,视具体情况 决定是否进行现场作业监管。(三)、锚地清舱、洗舱等防污作业。船舶在锚地进行清舱、洗舱作业,需要由从事有关作业的单位遵守以 下要求:(一

8、)、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二)、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三)、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四)、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五)、作业具有相应的能力(六)、提交相应的材料,经海事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申请书见附件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7号】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 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 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 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从事前款规定

9、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压载水的排放。船舶或者委托船舶代理人申请进行压载水排放,需要:(一)、提交压载水排放申请单(二)、压载水排放的水域,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三)、对来自疫区的压载水,需要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确认不 会造成水域污染,否则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其排放。(作业申请书见附件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第二项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 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五)、可燃气体的清除和测爆在对船舶燃油舱、货油舱、等存油处所

10、进行修理前,应当事先将燃油 舱、货油舱等存油处所中的存油驳出,并进行洗舱、清舱、测爆等工作, 在船舶取得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测爆合格证书后,方可进厂进行作业。(可 燃气体清除证书见附件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7号】第四十六条 在进行船舶拆解和船舶油舱修理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 将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置,将燃油舱、货油舱中的存油驳 出,进行洗舱、清舱、测爆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取得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和有效的测爆证书。二、船舶进港至修理准备期船舶由锚地进港靠妥泊位后,至船舶交由船舶修理厂进行修理,这一 阶段船舶仍视为船

11、舶适航、船员适任阶段,因此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登轮进行检查。(一)、船舶进港时的安全航行船舶由锚地进港航行时,首先应向交管中心申请航道,经交管中心许 可后,方可进港。进港航行时,应采取安全航速,避免在航道交汇区、船 舶交通密集区发生船舶碰撞及其他事故,进而导致出现污染事故。依据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冀秦海字(20XX) 108号】第一条: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保持VHF CH80频道连续守听,并接收交管中心的指挥;(二)、航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船舶在距秦皇岛

12、南山头灯 塔10海里水域内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0节;(三)、船舶使用航道进出港,应事先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使 用;(二)、办理船舶进口手续船舶在抵达港口后,由船舶或船舶代理人(外国籍船舶由船舶代理人申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船舶或船舶代理人申请)办理船舶进港签证 或进口岸手续。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查验职责。(船舶进口手续办 妥通知单见附件一)(一)、船舶证书及文书的检查(二)、船舶配员的检查(三)、船舶修理时防污措施的制定,应包括:1、船舶甲板泄水孔的封堵2、船舶生活垃圾的分类存储3、甲板污染物的及时清理4、防止管系油压试验时出现的污染紧急状况5、合理安排船员休假、值班,保证

13、船舶留有足够的、适任的船员应对污染紧急状况6、其他防污染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1号令】第十六条: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 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7号】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 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 求。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

14、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 对垃圾实行袋装。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 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三)、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船舶在靠妥泊位,办妥船舶进口手续后,在未开始修理之前海事管理 机构仍视为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此时为保证船舶在港修理期间的防污染 应急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对船舶开展防污染专项检查。检查的具体 内容将包括:(详细检查单见附件十二、十三)(一)、船舶防污证书及文书的检查(二)、排油监控系统、残油舱及管路的检查(三)、船员对15PPM报警装置的调试、操作(四)、机器处所油类和含油物质的处理(五)、船员对油污水处理装置的操作(六)、船舶溢油应急演习

15、的频次、记录(七)、船员对溢油应急演习的职责及反应(四)、港内污染物的接收处理船舶在港内的污染物接收主要是船舶垃圾及油污水(小批量)的接收 和处理。(一)、船舶垃圾的接收1、船方委托具有接收资质的接收单位2、船方应如实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船舶垃圾的接收数量、种类等(二)、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的接收(岸接)污染 物接收单位应:1、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2、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3、参加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并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4、对残油、含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 有关规定5、作业结束后,应当向船方出具真实的污染物接收单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561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7号】第十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 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 污染的能力,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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